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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及程序
1、什么是仲裁财产保全?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可能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转移、隐匿、毁损或者抽逃资金、将动产带出国内,另外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有些物品不宜长期保存,这时,法院就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争议的标的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被保全的财物、冻结被保全一方当事人的银行帐户等。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以便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可以得到执行。这就是财产保全。
2、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可以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金的,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是当事人按照申请仲裁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文件再提交一式三份,连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公函,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需要强调的是,在受理财产保全的同时,出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给予平等保护的考虑,防止由于当事人申请错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力,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5、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财产保全错误也同样作了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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