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
导语:因为交通事故被人起诉,可以准备答辩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是小编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欢迎阅读。
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一)
答辩人:******男 195*年*月*日生
住址: ****************
因原告*****诉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2013年10月15日16时,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后座载有******村民(***** 女 73岁)在*********村道十字路口右转弯时,撞击正在左转弯的答辩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两车双方三人摔倒,当时是由于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右转弯时发现答辩人也在左转弯,因其驾驶熟练程度不高导致惊慌失措,而且违章载人,未采取避让和制动措施或载人无法采取制动措施,直接从正面撞向答辩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答辩人在转弯时尽到减速和谨慎义务,看见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车左右摇摆时,采取了避让和紧急制动措施,但仍被被答辩人的电动自行车正面撞击答辩人电动自行车左侧踏板处,造成双方车辆相撞倒地,车辆受损的事实。当时三方无明显伤痕,搭乘人*****当时建议双方去医院检查,被答辩人电讯其女儿*****后,双方同意由答辩人护送其去******医院检查,离开现场到********医院经过医生身体、拍片,B超等检查后,被答辩人被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和下腹部擦伤,答辩人双臂轻微擦伤,在被答辩女儿***来到后报警,医生建议伤者住院进一步治疗。但伤者****和家属不听医嘱和答辩人劝阻,坚决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并由其女儿***在病历上签下“一切后果自负”的字据后擅自转院,当晚自行驾车载伤者****离开。
二、答辩人基于以上事实,认为
1、被答辩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违章载人,违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规定,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违法行为,具有过错。
2、被答辩人在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侵犯答辩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存在过错。
3、其误工费因被答辩人事故发生时年满55周岁,未提供实际误工费单据不予认可,并对其治疗费存在异议。
4、被答辩人在初诊医院检查后,未听医嘱擅自转院,并签下“一切后果自负”的字据后,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其转院后医药治疗费应由被答辩人自负。
5、被答辩人去司法鉴定时未提供初诊病历,******司法鉴定所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治疗记录,检材存在不完整,而且其分析结论中对首次CT检查结果未予考虑。答辩人对其“乙状结肠破裂与本次车祸因果关系明确”的鉴定结论存在异议,要求鉴定人开庭时到庭接受法庭质询。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在本次事故发生时违章载人,侵犯答辩人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正确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未遵医嘱,擅自转院,事故前、中、后都存在过错,被答辩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答辩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遵守交通法规,事故发生时处置正确,未存在过错,被答辩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答辩人存在过错,按照交通事故过错责任原则和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被答辩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和全部事故责任并承担自身损失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事故发生后及时陪同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发挥了救死扶伤精神,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在知其住院后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帮其垫付了部分治疗费用。但被答辩人却罔顾事实,对事故的发生隐瞒部分事实,违背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向答辩人多次无理索要高额赔偿,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成答辩人巨大精神压力,极大的影响了答辩人的工作和生活。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彰显社会正义,依法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求,并判令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垫付医药费******元整。
2017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本(二)
答辩人:SWX,女,2002年*月28日生,汉族,学生,住盐城市盐都区LG镇FX路***号。
答辩人暨SWX法定监护人:FY,系SWX之母,女,1978年2月*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答辩人就CSX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提出的上诉答辩如下:
1、 上诉人混淆了过错与责任认定的关系,存在过错并不一定承担事故责任,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取决于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2、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CSX应该完全清楚非专用车辆车载 6米长的钢管数根对道路通行安全产生的潜在危险而放任该行为的发生,因为6米长的钢管数根,严重妨碍了至少直径12米,面积高达113平方米范围内的其它车辆通行及行人的安全。毫无疑问,CSX的违章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3、 而FY驾驶电动自行车未能确保安全的根本原因也同样是CSX驾驶苏J8E840三轮摩托车后载6米长钢管数根所致,而且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主观过失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或者说,FY的行为是被动型行为,在本次事故中不起作用)!
4、 众所周知,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过错或心态。
5、 CSX驾驶三轮摩托车(非专用车辆)装载6米长的钢管上路行驶,更何况是进入街道行驶,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了很现实、很直接的危险和威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摩托车载物不得超出车身0.2米”之规定,毫无疑问是一种严重的、明显的间接故意违法行为,主观恶意极大!
6、 间接故意,也是故意。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因此,一方当事人(CSX)因(间接)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他方(SWX、FY)无责任。
7、 CSX的交通违法行为属于主动性违章。根据《江苏省公安厅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主动性违章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的责任,故CSX负事故全部责任。
8、 盐城市盐都区公安交警大队并非仅仅凭借某一方面的证据,而是结合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多项证据,并依据法律法规综合分析所作出的CS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结论,应是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
综上所述,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都公交认字(2010)第071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合法有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1)都民初字第0099号民事判决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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