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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答辩状【篇一】
原告金栋梁,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xx省东海县向阳乡农民,现住东海县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东海县税务局,地址东海县人民路25号,法定代理人常国宾,该税务局局长,男,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海县XX北大街XX小区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参与第三人戴永强,男,1963年3月9日出生,现住东海县XX大街XX号。 诉讼参与第三人乡政府代理人XXX,系该乡政府镇长,男,1966年7月6日出生,现住东海县XX镇XX村XX号。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撤销东海县税务局X东(税)决字[2013]第88号处罚决定书。
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村民戴永强与乡政府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乡政府为甲方,将砖瓦窑发包给乙方,提供厂房场地、制砖机械;戴永强为乙方,负责经营管理,承担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向甲方上缴承包金额6000元;承包期为一年。自当月1月至12月底止。戴永强承包后,又以发包方的身份与金栋梁签订制砖技术承包合同,承包期为一年,合同规定:金栋梁为乙方,给甲方生产成品砖200万块,每块售价0.05元计算,由甲方每块提取0.015元(含上缴税金、购置架子车和覆盖物费),乙方分取0.035元(含购置柴油费、工人工资、工具修理费用)。合同生效后,金栋梁即进行生产。合同履行了8个月,金栋梁生产成品砖68万块,折合人民币3.4万元,其中金栋梁领取3200元,其余由戴永强收存。后来向阳乡税务所通知缴纳制砖税,金当即申明按合同理应按戴永强承担。但税务所坚持让金栋梁缴纳。金栋梁不服遂上访到税务局,县税务局于2013年8月7日作出X东(税)决字[2013]第88号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程序。而被告税务局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没有听取原告申辩,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十七条 税务人员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所宣布冻结金栋梁生产的砖,违反了此项规定。根据《合同约定》上缴金由甲方支付,因此对于产品税及罚款应由戴永强缴纳。综上所诉,原告认为处罚决定有失公平性且判决的程序不合理,为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东海县税务局X东(税)决字[2013]第88号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法尊严及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东海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 金栋梁
二○xx年八月九日
行政上诉答辩状【篇二】
答辩人:福建省屏南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张传漾
答辩人于 20xx 年 6 月 3 日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上诉人(一审原告)张长建(健)不服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20xx 年 5 月 15 日( 20xx )屏行初字第 03 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的《行政上诉状》副本,阅后认为上诉人上诉无理。依法答辩如下:
• 一审法院维持答辩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 上诉人提出被子上诉人工作人员在对上诉人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合法有效的证件。事实上,我们执法人员 9 位中,有两位向上诉人出示执法证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询问笔录中有记录。至于执法证件不一致是因执法人员按照上级要求重新更换新证过程中,新旧证号有变动的缘故,还有着装是按卫生监督所规范规定的。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未规定向上诉人发出《听证告知书》,未告知上诉人享有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答辩人于 2004 年 9 月 22 日向上诉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于 2004 年 9 月 30 日举行听证,已经充分给予上诉人听证的权利,而且也完成了听证过程。
• 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回执》程序性证据是错误的,答辩人是在法定期限 10 日内已经将实体证据和程序证据及法律依据全部提交给一审人民法院(详见证据清单)
• 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对外实施诊疗活动,其认定错误。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 1996 年 11 月 12 日届满已经失效了,而且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就不具备执业医师法》资格,依法不得行医。
• 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生效后,上诉人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依照《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诉可证》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情况下一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答辩人是在依法履行公务,按照法定程序取缔上诉人非法行医,给予上诉人行政处罚是合法的,也是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述理由无一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此致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屏南县卫生局
20xx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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