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诉讼答辩状
有关工伤行政确认的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地址:××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联系电话:××
答辩人现就(20××)××法行初字第××号张××诉××市社会保障局案,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
本案原告于20xx年4月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答辩人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保。其于20xx年10月15日病发住院,答辩人也已经为其垫付医药费用。其出院后,答辩人及时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2月9日,本案被告××市社会保障局作出东社保工伤认定字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于20xx年10月15日所生发生的事故属于非工伤。可见,答辩人一直都在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答辩人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二、 答辩人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起诉时将答辩人列为第三人,答辩人认为这是不当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根据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征,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而答辩人只是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告的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故不应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 答辩人尊重××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发生事故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疾病,并没有在工伤中受到外物的撞击,也不是车间设置备漏电所致,因此,答辩人认为,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社保工伤认字第××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原告为非工伤,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答辩人尊重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是不适当的,答辩人已经依法履行了自已的法定义务,并尊重××市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有限公司
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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