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行政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4-09-26 02:09:0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例

  导语:答辩状是答辩人对相关事项进行答辩时用到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行政诉讼答辩状范例,欢迎参考。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例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例(一)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2003年6月编制完成,200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200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00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例(二)

  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所在地址xX市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王Xx,xx市建设环保土地局局长。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建设规划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只有列人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才拥有司法审查权,才能立案受理和作出判决,行政管理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一案所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在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答辩人作出规划设计和变更规划的行为并不是指向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而只是依其职权、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xx市的具体情况对本地总体规划作出决定,或者对总体规划中的单体设计作出变更,而不同于行政诉讼中的针对具体相对管理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再有答辩人的变更规划设计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行为。”在我国《城市规划法》也未规定对此类事项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据此,答辩人变更规划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二、即使答辩人的行政行为依法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答辩人向贵院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规定的期限,应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放弃诉讼权利。即使再行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受理。1997年11月,答辩人批准xx有限公司变更设计的申请且房屋早已竣工验收口在1998年度,被答辩人曾就与xx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赔偿纠纷一案起诉至x><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16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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