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合同纠纷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2-10-05 20:16:3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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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仲裁答辩状

  仲裁答辩书,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时出具的书面材料,来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纠纷仲裁答辩状:

合同纠纷仲裁答辩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1】

  答辩状

  答辩人:南京××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区××街××号

  答辩人因江苏××公司对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提上诉,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认定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工程款支付条件业已成就,符合合同约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双方于2008年7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明确约定“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乙方把所有原材料的质保书、合格证、检测报告提供给甲方后一星期内付至总价的80%,

  其余付款条件及其他所有条款和未尽事宜按2008年5月5日签订合同及2008年5月2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其中的“该项工程”系指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与答辩人所签的三份合同和补充协议的内容构成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出现的“该项工程”的含义是统一的、明确的,这一用语如无特别说明应指合同标的,即上诉人分包给被上诉人的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上诉人将“该项工程”理解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项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中的验收系指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而不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

  作为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的一项子工程,只能在全部工程完工后才能进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而答辩人对全部工程的进度完全无法掌控,更何况分包合同只能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而不能对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做出约定。

  事实上,直至一审庭审,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仍未完工,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对答辩人是极不公平的。

  补充协议(二)第三条规定“乙方必须在2008年8月7日前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协议签订于2008年7月9日,

  当时双方都很清楚物流配送中心全部工程不可能在2008年8月7日前完工并进行竣工验收,如果将“验收合格”理解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则该条款实际无法履行。

  双方签署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积极履行,只有将“验收合格”理解为上诉人对该项工程的内部验收才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和合同目的。

  二、一审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每滞后一天罚款十万元违约金,延期违约金不限额。

  该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相比,明显过高,而被上诉人一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延期完工所遭受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

  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违约金予以适当减少。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被上诉人逾期四天完工是在施工过程中遭遇极端天气,属不可抗力,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南京××公司

  劳动仲裁答辩书【2】

  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 男 xxx 岁 xx 县xxx 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 x 号

  因xx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

  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

  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申诉人称答辩人在一与其有竞争的关系的公司工作,而给其造成了损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理由的。

  首先,答辩人的辞职是由于申诉人的过错,而且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所以答辩人去哪家公司工作,都与申诉人没有关系,这是答辩人的自由择业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剥夺。

  申诉人要求仲裁委员会责令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没有根据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已经终止,答辩人也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将劳动合同解除的,

  合同的解除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答辩人与申诉人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申诉人自然也就无从再要求答辩人履行劳动合同。

  鉴于上述理由,答辩人已无法继续与申诉人履行劳动合同,希望仲裁庭支持正义,依法驳回申诉人仲裁请求。

  此致

  xxx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

  xx 年 x 月x 日

  附:1、报道通知书一份。

  2、辞职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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