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2-06-27 15:06:00 答辩状 我要投稿

仲裁答辩状范文

  导语:仲裁答辩状,就是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时出具的书面材料。

仲裁答辩状范文

  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被申请人):广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颢 职务:董事长

  被答辩人(申请人):某某

  答辩人因与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案号:),依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提交答辩意见如下:

  一、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称:2009年7月14日,申请人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五万元定金。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银行转账单,2009年7月14日给被申请人付款的是“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根本就不是签订合同的甲方秦柱玉即本仲裁的申请人秦柱玉。

  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广州昭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合同的甲方(购车单位)为秦柱玉,身份证号440122196607250632;乙方为被申请人。故按约申请人即秦柱玉应支付本合同的定(订)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也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才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如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自愿代为申请人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应履行告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在本案中,首先申请人未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即代表其履行定金义务;其次,如申请人能证明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支付行为实为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行为,应当告知被申请人并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而申请人及第三人至今未告知被申请人有以上事实。

  直到我司于2010年7月15日收到仲裁委送达的仲裁资料及申请人的证据,仍然没有看到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替申请人支付定金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履行支付定金的举证责任,显然应由申请人举证。现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其本人履行了支付定金的义务。其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二、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向我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该5万元的法律性质待定,故本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如上所述,我司至今没有收到过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证明,证实其支付的5万元是替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在银行转账单上也无任何秦柱玉的信息。若该款是申请人秦柱玉缴纳的定金,申请人应在第三人付款后持第三人的书面证明来我司开具定金收据,以确认该款的性质。双方在购车合同上对5万元款项也约定不明,一处是写“定金”,一处是写“订金”(见合同第8~9行),因此,在仅有壹份第三人银行进账单,而无其他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支付的5万元不能认定为定金,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申请人秦柱玉主张的5万元系第三人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所支付,该款的法律性质待定,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广州市从化太平润财货运站具有利害关系,故我司要求追加广州市太平润财货运站为本案第三人。

  三、被申请人具有履约能力,合同未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申请人未能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双方签订的《广州昭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车合同》第二条约定:“顾客在缴纳定金后,交车之前需付清余款,否则本合同作废,本公司可自行处置本合同商品,定金不予退还”。根据以上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履行交付货物的前提是申请人支付全部货款即305800元,而申请人并没有履行交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可以拒绝向申请人履行交货的义务。

  四、申请人主张律师费1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此致

  广州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广州昭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申请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B(代理人)。

  被申请人:C,男,汉族,

  被答辩人C诉答辩人A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1、被答辩人的月平均工资为1317元,而非被答辩人主张的1600元。

  C 2010年5月22日入职A公司担任普工,至2011年1月6日事故之日,C在A公司工作了9个月,9个月的工资分别为485元、1243元、1323元、1337元、1549元、1399元、1480元、1907元、1126元,因此C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为1317元。上述事实有C签名确认的工资单证明。

  2、被答辩人主张伤残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依据上述法规可知发放伤残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工伤;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3、在“难以安排工作的”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中第2和第3个条件是递进的关系,必须要先满足第2个条件才能适用第3个条件。针对本案,C发生法工伤后已经单方面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在A公司多次挽留的情况下依然拒绝到公司上班,因此C的主张明显没有事实的依据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3、被答辩人主张的停工留薪期工资7724元没有依据。

  如上第2点所述,C在发生事故以后就已经单方面宣布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在发生事故以后A公司与C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C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

  4、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没有事实依据。

  C并未举证证明其发生了护理服务的事实,亦没有举证证明2120元护理费产生的依据,而事实上C的病历中亦没有医生需要护理的建议,因此C的此项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综上请求仲裁庭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答辩人:A公司 2011年X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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