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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答辩状
侵权责任答辩状是怎样的,以下的侵权责任答辩状范文,可以作为参考哦。
侵权责任答辩状【1】
答辩人:刘某,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重庆市万州区陈家坝街道陈家坝村17组128。
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镇合力村3组。
答辩人刘某针对被答辩人重庆市某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x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
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x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x年10月27日至201X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
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家利早已于20xx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家利、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家利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家利的合同纠纷一案((201x)渝北法民初字第12730号,(201x)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74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家利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家利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1x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1x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x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
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1x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家利《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某与原告签订《201x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家利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x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x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
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
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
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
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1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1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x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
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x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
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x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
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
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XX
201x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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