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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格式要求
民事答辩状是进行民事答辩的主要手段,好的民事答辩状符合法律同时也有自身的格式写作要求,以下这些将会告诉你民事答辩状有什么写作格式要求,来看看吧!
民事答辩状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书上部正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在标题之下,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所写事项与起诉状当事人基本情况同。
案由应写明与原告(或上诉人)纠纷的性质。
文书名称比正文大一号字体。
(二)正文
答辩理由是答辩状的核心部分,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
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证来证明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对原告或上诉人进行反驳。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必然会引起适用法律的错误,论证理由可以从简;
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依法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或上诉人上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律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完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明确提出对本案的看法,请求法院驳回起诉或上诉。
(三)尾部
分两行写明致送机关,“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项注明本答辩状副本的份数;物证或书证的件数;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书右下方答辩人署名,写明“答辩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
范文【1】
答辩人: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被答辩人:***
地址:北京市***
因被答辩人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被答辩人主张“该车车筐自行滑落”,显然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该车车筐自行滑落”,没有任何证据与之相印证,况且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只是认定“A车行使时,A从车上摔下”,而并没有提到所谓的“车筐自行滑落”,可见,被答辩人所谓的“车筐自行滑落”根本不是事实,所以没为交警所采纳。
并且根据常识我们可以认定,应是被答辩人发生交通事故在前,车筐碰撞脱落在后。
所以被答辩人的这一陈述没有任何依据。
二、被答辩人主张“因该车车筐自行滑落致前车轮受阻致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亦显然没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见,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可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提到车筐的任何问题,
也就是说交通事故的原因根本与车筐无关!并且被答辩人在驾驶过程中,车后座承载两人,被答辩人的不规范驾驶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所以被答辩人对于交通事故原因的陈述,亦没有任何依据。
三、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我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为“缺陷产品”,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我方根本不能予以认同。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虽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但受害人仍需就投入流通时的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损害、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
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同时,查明的事实也不能证明陈宝玲的受伤与天津巨大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必然的因果关系。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因被答辩人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四、我方保留追究被答辩人损害我厂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权利。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3份。
答辩人:天津**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
20xx年*月*日
范文【2】
答辩人:***,男,51岁,汉族,住***镇小学。
被答辩人:***县***小学。
法人代表:*** 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13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
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
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门距地面达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辩人只能从自家后门出入,后门一旦封闭将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出行。
被答辩人在当初建造房子时,就理应考虑到给购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
如果没有房屋后门的支撑,答辩人将不会购买一个没有出路的房子。
学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
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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