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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论教案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小编专门为各位电大工商管理毕业的同学准备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
摘要: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的法制意识不断加强,曾经未被重视的教案一度成为知识产权案件争议的焦点。应该明确的是,首先应针对具体的案件来界定教案的属性,然后再根据教案的属性判断版权归属。我国在此类问题上存在立法空白,完善有关教案著作权的立法,打击不法的教案侵权行为,为鼓励教师教学钻研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武器。
关键词:教案 作品 著作权
一、教案概述
教案,即教学方案的简称,它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结合班级的实际情况精心编写的课时计划。教案是教师备课过程中产生的智慧成果,是教学过程中依据的重要资料,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工具。教案与每个老师的日常工作息息相关,教案写得如何直接影响教学结果的好坏,因此,教案是教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案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目的性。教学是教案设计的初衷,无论教案的形式如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教学服务;2、科学性。教案是依据教材和大纲编写的,它本身必须符合学生的认知能力、结构和特点。对教案每个部分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科学规律和方法,这样才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3、差异性。教案体现了教师的个人特色,天然地打着教师的人文印记,即使针对同一班级的同一教学内容进行设计,教案往往也是千差万别。
在日常实际中,教案本一般是学校购买并发放给教师使用的,是学校的财产,教案本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写教案则是教师的一种工作行为,学校通过教案管理督促教师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供老师间相互参考学习。因此,教案本所有权和教案著作权的交叉使得版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教案的归属并未直接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教案著作权
1.对教案是否属于作品的认定
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范围内,由作者独立创作的表达作者某种思想或感情的,并能记载于有形载体上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对教案是否享有著作权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著作权实施条例》第2条对作品的定义,可以以作品的三要素作为判断标准。毋庸置疑教案是教师的一种创造性活动:首先,教案是教师为教学活动撰写的,属于科学领域的创作作品;其次,教案一般以教案本或电子教案的方式加以保存,具有可复制性。因此,判断教案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客体,主要看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特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出,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全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上抄袭得来的。针对我国教案编写的实际情况,这种“独创性”必须依据个案加以识别。如果教案与教学大纲在形式和内容上基本相差无几,就不应该被视为新的作品。如果教案是教师针对每个班级的具体情况对教学内容所做的精心设计,尤其是对学习效果评价的总结和分析上与其他教案有着显著的不同,就可以被认定为新的作品。
2.对教案著作权归属问题的认定
(1)教案不是法人作品
必须明确的是教案并非法人作品,当然学校也不享有教案的著作权。首先,教案是教师针对教学大纲所做的教学计划和准备,而不是学校意志的表现;其次,教案不是学校主持编写的,学校仅仅将检查教案作为一种督促手段;最后,教案上署名的是教师而非学校,教案质量的好坏也无需学校承担责任。
(2)教案是否属于职务作品应就个案认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我国将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职务”一词体现出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它是雇员为履行劳动任务和职责所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则根据职务作品的种类有所区别。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从时间上看作品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第二,作品必须是职务要求范围内的。
教案在性质上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编写教案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这类教案属职务作品。就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高校不要求教师坐班和写教案,这种情况下教师主要利用在家的时间将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内容和心得体会记录下来,甚至包含一定个人感性的抒发,这样的教案就不应当认定为职务作品。
至于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则要根据具体的案件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区别对待。如果教案作品的创作主要体现了教师的智力创造,而单位在创作过程中没有起较大的作用,则由教师享有著作权,学校在法定期限内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如果在教案的创作过程中,学校起了较大甚至是主要的作用,教案反映的也是学校的意志,那么教师仅享有署名权,作品上的其他权利则归单位享有。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的规定并不十分严谨,这就使得某些作品在界定上出现困难。但是知识产权立法的初衷是鼓励创新,学校作为培育人才的摇篮更肩负着特殊的使命和责任,因此将教案作品认定为个人作品可以更好地激励教师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的创造性。
三、毁弃作品孤本原件行为定性
著作权究其实质就是作者对其作品的支配权,所谓的侵权行为也就是对作品权利人表达、传播和使用等权利的侵害。著作权侵权行为主要有三大类:1.对作者“保持作品完整权”的侵害;2.对作者传播权如“复制、发行、展示、出租”等权利的侵害;3.“未经作者同意,擅自使用或让他人使用其作品”的行为。
作品原件即作品首次通过有形载体予以表现的形式。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可复制性”,因此在无原件情况下对孤本复制件的毁弃,或者在无其他复制件仅存原件的情况下对原件的毁弃,都将造成作品最终的灭失。没有作品当然无法行使著作权,因此这种毁弃行为当然的属于侵权行为。
四、完善教案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教案著作权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是对作品的认定;二是教案究竟是属于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三是教案手稿遗失属于版权之诉还是物权之诉。之所以这类案件存在广泛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法律上的空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用列举方式定义侵权行为难以囊括现实中出现的所有情况。外加我国现行立法在许多问题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很难有效地指导司法审判工作,这些都要求我们应当关注现实问题,完善对教案著作权保护的立法。
2.签订合同明确权属
职务作品在法律上的界定相对复杂,一旦出现纠纷往往遭遇举证困难的尴尬。因此在实践中不妨由雇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白纸黑字地将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记录下来,例如教案本的归属、教案著作权与唯一的教案本原件的所有权能否分离及其归属等。这样不但注重了效率成本、避免了纠纷、弥补了立法中的不足,而且还体现了法治建设的人文关怀。
3.巧用扩大解释适应时代发展
知识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法律必须高度关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也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的权威性必然要求其具有稳定性,但是社会生活日新月异,我们必须运用现有的法律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深入分析具体案件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立法的目的对某些定义、行为等作出扩大解释,从而弥补法律的僵化和不足,使法律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充满生机和活力。
4.著作权集体管理是大势所趋
传统上依靠作者本人管理作品的方法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和需要,这种方式不但成本高,而且保护效果也不理想。著作权保护由个体保护向集体管理发展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而目前中国大多数学校都没有统一且独立的著作权管理机构。集体管理机构在谈判、诉讼、管理等诸多方面比起个人来说具有天然的优势;此外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集体管理的模式不但降低了成本,而且也充分说明了集体管理的必要性。就中国实际来看,可先由政府组织专业人员形成相对集中统一的管理组织,时机成熟后,再将行政机构转变为行业中介组织,实现自我管理。
参考文献:
[1]黄淑丽.对教案著作权保护中独创性的表现形式的思考.黑龙江科技信息,2001.4
[2]罗丽娅.从著作权看教案法律保护.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报纸,2004
[3]高松原.高校著作权争议及其解决.河北法学,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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