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毕业论文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

时间:2022-10-05 20:56:51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

  一年一度毕业季,几分伤感积分离愁。伤感之余是否还在为毕业论文发愁?好了,话不多说,小编直接为大家送上法律毕业论文一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 要:合议庭作为审判职能的行使组织,合议庭评议的效果直接体现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对审判权的行使效果。而今我国合议庭评议存在诸多弊病,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部组织都存在或多或少隐患,亟需相关举措进行调整。

  关键词:合议制 行使组织 审判职能

  一、 合议庭评议概述

  《刑诉解释》第240条 规定了合议庭评议的要求和相关注意事项。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是法院独立刑事审判权,彰显司法独立的过程,而合议庭评议更是合议庭行使独立审判权的核心环节。经过庭审,合议庭听取双方的意见以及案件事实、相关证据的调查,在宣布休庭后,短时间内合议庭成员退出庭审现场,到一定的场所对案件进行合议,合议的过程中对之前庭审过程中已经查明的事实、以及庭审上经过质证的证据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综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辩论意见,合议庭成员分别发表意见、阐述自己的观点,经合议庭所有成员讨论之后确定对被告罪责刑罚的问题,如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应当通过评议活动做出相应判决、裁定,先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对当事人财产造成一定影响也同样通过评议决定如何处理。

  二、 合议庭评议的现状

  我国合议庭在实际审判案件过程中,难以发挥合议庭评议应有之效果,评议功能严重弱化并且出现名存实亡的情况,具体存在以下几点情况:

  (1)合审不合议

  合议庭评议本身是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别就庭审过程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根据个人对法律的理解,本着法官职业操守对案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合议庭成员根据民主评议共同对案件做出判决、裁定。而在实际的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活动,但是并非实际参与案件的评议。

  在合议庭成员里有庭长或者院长参与的案件中,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意见形成判决材料后,由书记员事后补充合议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直接在合议笔录上签字,合议庭评议本身沦为庭长或者院长独任审判,合议庭评议民主特性丧失殆尽,对合议庭本身的背后巨大的司法成本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

  (2)名合实独

  现在施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对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很大帮助,面对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资源紧缺的现状,无疑是有合理的价值意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却问题频出。

  案件承办人制度经常出现承办人一人办案、一人评议的情况。从确定案件承办人开始,承办人主持的工作以及对案件的掌控均比其他合议庭成员熟练。因此在实际评议过程中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也会随着案件承办人的态度进行转换。致使合议庭团队不同程度的出现责任心较低、庭审过程流于形式、评议过程敷衍附和等情况。

  (3)评议从众

  由于合议庭组成人员基本来自日常朝夕相处的同事,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不可避免出现群体思维现象。再由于法院系统的人员流动性不强,很容易便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

  在“熟人社会”产生的合议庭,评议的从众思维比较重,个体差异被群体“一致”掩盖,表现出集体泛意志而非个体意志的融合。在集体思维偏向形成后,个体的意见和意志自然的受到排斥甚至非理性的不认可,“熟人社会”的异议成员在感受到集体意志的压制后,也会不自觉自我怀疑甚至抛弃自己的观点。由此,合议庭评议就难以实现立法时期所期望的目的,不同意见也就难以在合议庭集体评议中表达出来。

  (4)评议笔录不规范

  对于择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工作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开展。然而如今面对案多人少的司法环境,合议庭成员很难达成共同时间进行配合。对于诉讼过程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应当作何处理,评议笔录并没有记录。再者,除承办人之外其他合议庭成员并不进行实质的评议,甚至合议庭其他成员对于案件的评议仅仅表示对承办人的意见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笔录也不能反映合议庭评议的过程。

  (5)人民陪审员名存实亡

  从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来看,大部分的人民陪审员法律基础薄弱,在庭审之前并没有细致的了解案情,在庭审的过程中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对案件的审理权,仅仅停留在庭审过程中的“陪”。以至于到了评议阶段,这些人民陪审员由于法律水平较低、案件参审程度低,陪审员对于案件中事实、证据、量刑等方面不敢提出自己的想法,深恐被专业的法官嘲笑。鉴于此种情况,人民陪审也就名存实亡,没有实际功效了。

  三、 合议庭评议问题分析

  (1)内部原因

  1.合议庭组成。现在组成合议庭的法官并非要求集体精英化,不论其资历深浅或者素质高低,只要有法官资格者均可参与合议庭审判,缺乏相应法律基础的人民陪审员,也同样平等机会参与到审判中。在实践中,除去一些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法院对合议庭审判力量的配置是欠缺考量的,那么合议庭评议的质量自然受到质疑。

  2.合议庭分工不清。现行的案件承办人制度,虽然提高了法院整体的工作效率,但是实践中,由于法院案件数量大、审判案件的工作量大,案件承办人承担了审理案件的大部分工作,从案件的立案到庭审,一直到合议庭评议,合议庭其他成员实际参与的工作极其少,更有甚者,其他的合议庭成员仅仅负责庭审时陪审、以及在合议庭评议笔录签字。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合议庭承办人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职责却是模糊不清,长期形成了合议庭其他人员的懒惰,仅仅把精力投入到自己所承办的案件中,对参与到其他人承办的案件评议却是走马观花,糊弄了事。

  3.评议规则落后。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详细对合议庭评议规则进行规定,仅仅简单的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由承办人首先发言,最后由审判长发言。简单的法律内容,忽视合议庭成员发言顺序、决议方式、记录合议方式的重要性。

  (2)外部原因

  1.司法资源短缺。由于目前我国的司法方面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独任审判适用范围有限,并且仅在基层法院才能适用,其他普通案件均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然而繁重的审判工作使得审判人员难以对每个案件均投入全部精力,仅仅对自己承办或者担任审判长的案件投入较多精力,对其他人员承办或者主审的案件倾注心血。对于合议庭评议自然也是程序上走个过场,难以实质参与其中。

  2.行政色彩浓厚。我国的法官有行政级别的划分,并且从整个合议庭在审判庭的位置来看,司法实践中,合议庭的运作也在审判庭的管理之下。因此也引发了立法与司法实务的差距拉大,对于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经评议后,一般制作判决后,报院庭长审批,倘若院庭长不同意,有权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者由院庭长亲自主持召开业务庭会议讨论;经此复议或者讨论仍然意见不一致的,该院院长可以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作出决定。由此可见,我国合议庭成员并没有掌握最终的判决权力,如此导致的审判分离,也就反映了合议庭评议受到行政干扰。

  四、对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

  (1)强化合议庭独立

  合议庭作为审理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判的组织,应当强化其自身的独立性,以此达到其独立审判,保障司法公正,进而保障人权的目的,当前加强合议庭独立应当从以下两点进行强化。

  1.摆正合议庭与院庭长的地位。在法院内部设置中,院长、庭长仅仅是个行政职位,合议负责行使司法职权,两者不能混同,只有当院长、庭长成为合议庭成员时才能行使司法审判权。为了保障合议庭独立进行的评议工作,应当立法取消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权。

  2.关于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工作的改善。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合议庭评议工作难以达成一致的案件或者院长、庭长对合议庭评议结果不认可的案件,最终由审判委员会做出最终的决定。审判委员对这类案件的干涉,严重影响了合议庭独立审判,审判委员会最终做出的决定并非建立在对案件的审理基础上,而仅仅通过书面材料讨论进行,没有对案件的直接审理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直接接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合议庭审判权的剥夺,合议庭进行庭审工作但却没有最终的判决、裁定权力。这就无疑引发合议庭成员对评议过程的妥协以及责任心降低等情况。因此,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从立法取消审判委员会对这些案件的处理的权力,另外,对于合议庭评议难以达成一致的案件应当从评议规则入手改变原有的评议规则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2)提高合议庭组成人员水平

  对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组成配置水平的提高,应当从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两方面入手。

  1.职业法官的选拔。对于法院内部有资格参加合议庭审判工作的法官,应当有针对性的设置合议庭成员淘汰机制,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直接参加合议庭审判工作,对于工作不尽职的法官,应当暂时考察不进入合议庭,通过竞争和激励机制,以此优化合议庭成员组成,组建真正能够承担合议庭职责的团队,为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打下深厚基础。

  2.提高人民陪审员水平。对于人民陪审员应当从选任到培训两种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水平。首先,对人民陪审员选拔的标准应当有所提高,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同比现在规定应当有所提高,不能仅仅停留专科毕业要求。其次,应当对人民陪审员从政策和资金上大力支持,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水平的培训,以便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整体水平。

  (3)评议规则的细化

  倘若立法能够取消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审判工作的行政干涉,以及取消审判委员对合议庭难以达成一致案件的干涉,合议庭本身的评议规则更是应当随之变化。关于合议庭评议规则的细化,应当参考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评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的评议仅仅含糊的规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是并没有对合议庭所有成员评议观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具体的规定,因此合议庭评议应当此方面的评议规则进一步细化。具体体现在,当合议庭成员评议的意见不能达成多数(即过半),以评议内容的最多额之意见依次算入次多额之意见,直到达到评议半数为止,并以此作为评议最终的决定。

  (4)合议庭分工细化

  之前在文中已经提到,由于合议庭内部分工模糊,造成了案件的大量工作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而合议庭其他成员却将精力投入到自己个人承办的其他案件中,由此引发的合议庭其他成员评议时对案件的不了解,评议效果差。因此,应当从合议庭内部进行详细的工作划分,以此分担承办人工作压力的同时,也可以让其他合议庭成员全面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来,由此在评议阶段,合议庭所有成员均能在全面了解案件的基础上对案件发表自己的意见,落实实质评议。关于分工细化,应当从立案、庭前证据交换、庭审工作、评议主持、文书的书写、材料的送达等,让所有的合议庭成员均全面参与其中。

  注释:

  《刑诉解释》第240条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构成何罪,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应否处以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附带民事诉讼如何解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如何处理等,并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参考文献:

  [1]李献民、苗合理.合议案件不能“合而不议”.人民法院报.2013(2).

  [2]石东洋、刘新秀.合议庭机制的运行困局及破解之策――以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审判为研究样本.法治论坛.2014(34).

  [3]惠从冰.合议庭内部的监督制约应强化.人民法院报.2013(8).

  [4]卢世荣.合议庭内部权责分工如何更合理.江苏经济报.2013 (B03).

  [5]余亚宇.群体决策心理心理视角下的合议庭评议功能之弥补.法律适用.2014(1).

【论我国合议庭评议的完善】相关文章:

论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完善10-26

试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10-26

论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10-09

浅论我国贷款损失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经济论文10-12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10-09

论我国自助旅游发展10-08

完善自我作文10-10

社会评议报告12-12

完善自我的随笔散文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