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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高校自1999年扩招以来大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就业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而目前我国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立法则呈现出诸多缺陷和不足,通过加强立法来保障我国高校大学毕业生就业。下面小编就为毕业生提供了一篇相关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提要:大学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理由。大学生就业难虽然是复杂的社会理由,但大学生就业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力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应当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主导作用,完善就业市场,运用法律手段扫除体制性障碍,帮助大学生顺利就业。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律保障
一、制定和完善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当前我国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立法滞后,远远落后于社会需求,立法机关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成为当务之急。
(一)增强《就业推动法》的规范性。该法应明确政府的法律责任,由于政府在推动就业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与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清晰明确,各具体责任种类相对应的行为模式及后果亦应当确定。另外,《就业推动法》中只规定了政府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劳动保障等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求职者利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将民事责任作为政府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明确规定为国家给付义务。《就业推动法》首先应将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功能确定为保障大学生的基本生活和推动再就业。该法中需要明确将大学生失业保险待遇确定为国家的给付义务,对大学生失业保险体系做出框架性的规定,为今后大学生失业保险专门立法起指导性作用。《就业推动法》中失业保障制度里要对权利、义务、责任等做出规范化规定,同时针对《失业保险条例》未涉及失业保险基金中基本生活保障开支和再就业开支的法定比例,应具体规定,避开出现某些特殊情况而挤占再就业基金。
(三)充实和完善《劳动法》相关内容。要明确增加“就业权”的具体内容,为穷尽就业权侵权的外延,需要采取开放式的界定模式,即在列举种类之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就业权侵权”兜底,以备司法扩张解释之用。不仅要赋予大学毕业生享有就业权利,还应享有其他相关权利,如接受就业指导权、被推荐权、户口档案保存权等。同时,还需要明确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责任。从保障就业权的角度看,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侵害就业者,特别是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尝试增加刑事处罚的内容,也可以尝试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
(四)明确推动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并且提升推动大学生创业的立法层次。首先需要明确大学生创业的法律保障原则,即保障大学生自主创业原则、反创业歧视原则、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为总立法原则,为推动大学生创业立法提供指导思想。同时,细化大学生创业法律保障的具体措施,给予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大学生创业权利特别保护。我国各级政府应以保护大学生创业权益、实现扩大就业为目标,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法机关要制定专门法律,将有关的创业优惠政策和保障政策用法律的形式确定,明确推动大学生创业中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用法律理顺创业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使推动创业措施制度化、法制化,避开了随意性,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充实大学毕业生就业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规定劳动争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先裁后审的程序,不允许自由选择,此处亟待改善。因为这种程序对初次就业的大学毕业生来说不公平,如果毕业生对仲裁不满而要继续诉讼将会耗费大量精力和财力,他们很难承受得起这种耗费。很多案件即使最后胜诉,也未必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需要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权,仲裁还是诉讼,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而且一旦选定其中一种处理方式就不允许再选择其他的处理方式,最终实现裁审各自终局的目标。
(二)转变我国现有诉讼方式处理劳动纠纷处置的弊端,为正在求职中的大学毕业业提起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在相关证据的举证能力方面,大学生求职者同用人单位相比显然处于弱势地位,经常出现因举证不力而导致败诉的状况。为了显示法律对弱者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对就业争议的民事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体现诉讼公平。法院机构的设置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借鉴国外的经验,倡议我国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劳动庭,适用专门的程序来处理劳动就业争议案件。对于劳动就业争议处理的程序,重在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方式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通常都是等到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后方才介入,基本不涉及预防。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侵权行为的预防。由于大学生具有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因此有必要扩大调解组织的范围,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都应当参与到基层调解组织中,建立跨区域、跨行业、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覆盖本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高校,有效发挥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三、强化对大学毕业生就业权保护的执法力度
(一)设立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的专门机构。大学生的受教育者和一般求职者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就业权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我国可以尝试设立具有独立性的保护大学毕业生就业权委员会,代表大学生求职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人单位调解失败,可以代表他们向法院提出诉讼。我们还可以参考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受理大学生劳动(就业)争议的专门执法机构,在诉前对侵害就业权申诉案件进行调查、协商、调解和处理。
(二)完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劳动行政部门行政执法力度。针对我国当前用人单位用工违法、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受侵犯的目前状况,有必要强化劳动执法保障。应该尽快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给予必要的物质经费保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有效行使监管职责。劳动执法部门通过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积极主动监督检查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对违法者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制裁,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各级监督部门不仅要对用人单位的各种歧视性行为实施监督,还要对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进行审核。此外,还要发挥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作用,完善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体系,在全国各地开通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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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邓佑文,许志刚.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制[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8.
[3]李淼,张艳华,徐盼.大学生就业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11.
[4]李强.浅议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培育与调控[J].教育与职业,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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