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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
以下是小编准备的关于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的论文哦!欢迎各位法学系的同学借鉴!
摘要:当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模式中的部分“组件”已经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或面临空想化的困境。本文从阐述法学教育模式的涵义入手,通过对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的介绍及比较分析,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应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关键词: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
一、法学教育模式的涵义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
1、教育模式。“模式”一词是现代科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个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模式”的解释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们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对教育模式概念内涵的探讨,是研究法学本科教育模式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广义的定义如:“人才培养模式可以认为是为实现一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整个管理活动的组织建构方式。”狭义的观点如:“培养模式是教育思想、教育观念、课程体系、教学方式、教学手段、教学资源、教学管理体制、教学环境等方面按一定规律有机结合的一种整体教学活动,是根据一定的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形成的教育本质的反映。”有的观点认为培养模式是一种“系统结构”,如“培养模式是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把与之有关的若干要素加以有机组合而成的一种系统结构。”有的观点则认为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育思想、教育理论和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各级各类教育根据不同的教育任务,为实现培养目标而采取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教育模式,其与人才培养模式在内涵上并无严格区分。
2、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本科教育从属于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中间层次的教育。一般认为,高等教育内部可分三个层次,即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而本科教育是其主要部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法学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包括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其中,高等法学教育也分为三个层次:法学专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而高等教育中的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法学本科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法学教育思想和法学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而形成的法学本科教育过程的诸要素构成的系统结构与运行方式。
(二)教育模式的构成要素。根据教育模式内涵的界定,笔者认为教育模式的构成要素应包括以下几个:
1、培养目标。所谓培养目标,是指“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和约束条件,对教育活动的预期结果,即学生的预期发展状态所作的规定”。它是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过程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的对象是具有主体性的人,是把人塑造成什么样的人的一种预期和规定。它具有三大功能:定向功能、调控功能和评价功能。定向功能指对教育的发展方向和人的发展方向所起的一种制约作用。调控功能则是指对教育活动起着支配、调节和控制作用。评价功能指将培养目标作为最基本的价值标准去评估、检验教育质量及对人们关于本科教育的思想观念、实践活动进行价值判断。培养目标受一定的教育价值观影响。有什么样的教育价值观也就有什么样的教育目标或培养目标。而当教育价值观发生变化时,教育目标或培养目标也随之发生变化,或废除或调整改革。培养目标可以理解为一种教育理念。因为这个目标中体现着一系列思想观念,它规定着教育活动的性质和方向,且贯穿于整个教育活动过程的始终,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培养目标又分为三个层次:国家层次、学校层次和专业层次。
国家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宏观性的培养目标。它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社会需求和本科教育特点规定本科教育人才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学校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中观性的培养目标。它依据国家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学校的科类性质、在整个高等学校系统中的地位(层次)、所在经济区域、办学传统和条件等,制定学校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提出进一步的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是国家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专业层次的本科教育培养目标是微观性的培养目标它既要依据国家层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又要依据学校层次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一般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专业性质等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所以,人才培养目标在教育模式中起着导向作用,并制约着其余要素。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制定主体应考虑以下四个层面的内容:首先,培养目标应符合时代背景与社会发展需求;其次,应符合我国教育方针对各类教育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第三,还应符合教育法规对教育的一般要求,即学生应当掌握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技能;第四,与学校的自身特点、办学定位相一致。故高等学校在制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时,应根据培养学术型人才抑或应用型人才,明确本科教育与其他类别教育的差异,在高等教育法的指导下,结合自身的特色或优势,使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结束后掌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高校培养目标最终又是以专业培养目标体现出来的。本文所讲培养目标即是指法学专业层次的培养目标。
2、课程设置。所谓课程,即是教学内容按一定的程序组织起来的系统,是教学内容及其进程的总和。课程设置历来被视为人才培养的核心内容,决定着接受教育者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课程结构往往由若干个模块组成。我国高校本科课程一般分为公共课程、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四大模块,每一模块包含一系列学科。目前,大学课程结构与学科设置均比较重视基础课或普通教育课,越来越重视多学科相互渗透和跨学科课程的设置。
3、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教育模式的执行要素,在教育模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培养目标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运作质量。1972年美国学者乔伊斯和韦尔出版了《教学模式》一书,他们在对当时流行的各种教学模式深入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概括出了教学实践中常用的23种教学模式,并把它们分成四大类,典型的教学模式类型主要有“传递――接受式”、“探究式”、“范例式”、“发现式”等等。乔伊斯和韦尔认为:“教学模式是构成课程和作业、选择教材、提示教师活动的一种范式或计划”。一个完整的教学模式通常包括五个基本构成要素,分别是理论依据、教学目标、操作程序、实现条件以及教学评价。教学模式在整个教学活动中发挥着中介作用,它为各科教学提供一定理论依据的模式化的教学法体系,使教师摆脱只凭经验和感觉,在实践中从头摸索进行教学的状况,搭起了一座理论与实践之间的桥梁。教学模式的这种中介作用,是和它既来源于实践,又是某种理论的简化形式的特点分不开的。一方面教学模式来源于实践,是对具体教学活动方式进行优选、概括、加工的结果,是为某一类教学及其所涉及的各种因素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提供一种相对稳定的操作框架,这种框架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理论依据,已经具备了理论层面的意义;另一方面教学模式又是某种理论的简化表现方式,它可以通过简明扼要的象征性的符号、图式和关系的解释,来反映它所依据的教学理论的基本特征,使人们在头脑中形成一个比抽象理论具体得多的教学程序性的实施程序。教学模式是抽象理论得以发挥其实践功能的中间环节,是教学理论得以具体指导教学,并在实践中运用的中介。
4、评价机制。评价机制在本文指依据一定的原则建立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培养过程相适应的评价方法与标准,以保障专业培养目标的落实、完成。评价的实质是对教育教学活动的价值进行判断,以此来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教育评价是教育活动中的最终环节,也是衡量和评判教育活动成败优劣的环节,同时还是影响下一次人才培养活动的重要环节。在教育模式中,一方面评价机制可以衡量和判断人才培养活动是否成功,是否达到了预期的人才培养目标;另一方面通过人才评价机制我们可以有效地监控人才培养活动过程,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行为,进而保证人才培养活动能够按照预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评价机制有内外两种评价:一种是学校内部的评价尺度;另一种是学校外部的评价尺度,即社会的评价尺度。
二、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比较分析
(一)大陆法系
1、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在教学方式上,大学基础教育以讲授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为主,同时训练学生分析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在从业人员考核上,将宽进严出的思想贯彻到对即将从事法律工作人员的考核上,所有的法律工作者都必须取得法官职务资格后才能进入法律职业。在教学管理上,法学教育有严格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由州立大学承担法学教育的任务,各高校对法学教育严格依法管理。
2、日本的法学教育模式。日本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通才,办学层次是高中后的本科教育,教育性质是学科教育。在日本,高中毕业生就有权选择进入法律院系,学制为四年。入学后,学生先统一在教养学部学习一年半至两年的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等基础知识,然后转入法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在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学方式上又采用了与德国相近的传统式教学方法,即以教师讲授基本知识为主,学生讨论为辅。本科毕业后若要从事法律职业,需要通过司法考试。
(二)英美法系
1、美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美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律师,因而其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而非通识教育。在入学条件上,要求学生在进入法学院之前必须拥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在主要教学方法上,主要是进行苏格拉底式的问答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也就是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单纯以教师或者学生为中心,而是以学生和老师的互动为其终极目标,主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教学内容上,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基本法律知识、法律技巧;二是基本法律思维能力;三是运用法律资源的能力。
2、英国的法学教育模式。英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培养目标是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教育性质是职业教育,教育层次定位是本科教育。在主要教学方法上,同美国相类似的以判例讨论为主。在教学内容上,注重教育的实践性,课程设置以实用性为主,律师学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留了许多学徒式、经验式的教学方法。在教育管理上,有完善的教育评估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法学院的教学水平。
(三)两大法系法学教育模式简要分析。英美法系法学教育模式是以判例法的法律结构为依据的,其运行依靠的是法律运用主体的区别技术。而这种法律技术则更多地与具体案件处理过程,即司法程序联合在一起。因而,“法学院所促成的一个倾向是将眼前的一切事情与以往发生者相类比;另一个倾向是所谓‘案例脑筋’。人们首先关注的是法律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依从或违背司法裁判的代价如何。”判例讨论法只适合于对判例的学习,而对于系统的理论学习和理性思辨是远远不够的。
大陆法系根植于罗马法的精细术语和严谨的形式理性,形成了一种以建构内在逻辑严密的法典为趋向的法系特征,通过法律法典化,试图对各种特殊而细微的实情开列出各种具体的、实际的解决方法,它的最终目的是想有效地为法官提供一个完整的办案依据,以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得心应手地引经据典,同时又禁止法官对法律作任何解释,这就决定了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注重法律原理,相对忽视法律技能的培植。
需要指出的是,教育模式的划分并不是绝对的,由于各种因素的交叉作用,各个模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产生各种融化与异化现象:英美法系判例法的绝对地位已经发生动摇,制定法的地位逐步确定。而大陆法系虽然不承认判例法是法律的一种渊源,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上诉制度,下级法院进行判决时不能不考虑上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近年来,有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某些方面也采用判例法或承认判例法的拘束力。因此,我们不难想象,随着两大法系的法律结构与法律技术特征的融合与变化,两大法系法律教育模式之间相互借鉴也将成为必然。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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