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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写作的法律语言风格和运用技巧
法律写作的法律语言风格和运用技巧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摘 要 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前提,并决定着法律的优劣。
从法律文本的微观要素上看,法律是按照一定规则排列组合的语言文字。
在使用法律语言时,法律人应该成为语言的主人,而不能变成语言的奴隶。
本文笔者将重点介绍法律语言的风格和运用技巧。
关键词 法律 语言风格 运用技巧
一、法律语言的风格
法律律语言的风格,就是法律语言表达上所形成的特有格调和气派。
由法律本身的强制性、权威性、严肃性所要求,法律语言便形成了自己的风格特点,即准确、庄重、朴实、精炼,而每一风格特点又都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规律。
(一)准确。
准确是法律语言的生命,法律写作时,要求法律语言必须准确明白地记叙和说明,使人正确理解,不致产生歧义和误解。
因此选词造句必须慎重,力求高度准确,而法律语言高度准确的获得是从确切与模糊这一对立统一体现出来的。
一方面,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选词确切。
比如法律写作过程中要大量使用意义固定单一的法律专用、常用词语,精心选择近义词。
另一方面,要适当使用模糊性词语。
“确切”与“模糊”殊路同归,都为准确达意服务,共同体现出法律语言的准确性风格。
(二)庄重。
法治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青睐的治国方略。
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与地位决定了与法律有关的一切都应该浸润在典雅庄重的氛围中。
法律写作的庄重性源自司法活动的严肃性。
法律是庄严神圣的,具有最高权威性,因而不允许口语、俗语和方言土语等进入法律语体。
法律语言的庄重性,一方面表现为其大量使用书面语词、规范的法律术语和恰当选用文言词句,另一方面表现为平易通俗,使广大人民群众能看懂。
(三)朴实。
法律写作的目的在于说服特定的写作受体,惟有质朴的语言才能让受体快速、准确地领会文书的内容,才能实现法律写作的目的。
法律语言的生命是准确,为了不致产生歧义,一般不用形象性、含蓄性较强的比拟、夸张、比喻、双关等积极修辞格。
但有时为了使法律语言更准确周密而有力,也适当选用一些辞格,法律语言使用这些辞格不像文艺体那样讲究,而更注重质朴平实,准确严密。
(四)精炼。
精炼,亦作精练,用作动词指提炼精华,除去杂质;用作形容词,指扼要,没有多余的词句。
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性,要求其语言表达简洁、明快、有力;法律的高度准确性和权威性要求其语言表述完备而周密。
法律语言的精炼表现为长短句并用,主谓句和非主谓句并用。
如“依照……,判决如下”,非主谓句的运用,简洁有力。
二、法律语言运用技巧
(一)语义单一,排除歧义。
语义单一,排除歧义要求表述时绝对做到无异议。
法律写作的过程中语言歧义现象有三种:第一种是词义歧义。
多义词运用不当,经由特定语境会产生歧义。
第二种是语法歧义,指对词语的安排方式导致句子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解释。
第三种,语境歧义,指法律写作中使用的词语表面上看是完全清楚的,但是置于一定的情景中会出现不同的理解。
比如,有一项法庭要求语言学家做出科学鉴定的合同条款,原文写道:“乙方在经营中的经济损失,不能向甲方提供每年纯利润40000元,由银行直接划拨甲方。”这一例第一分句缺少谓语,第二分句与前后两分句缺少连接词语,造成前后不连贯,语义指向不明,使“经济损失”含义不清,至少出现三种歧义。
(二)术语确切,力戒生造。
术语是指法律术语,要求体现法律专业性。
法律术语可分为四种,一是常用术语,是物体、现象、行为等常用名称,如财物、失踪、继承等;二是有专门法律涵义的常用术语,如申诉、调解、代理等;三是法律术语,即能准确扼要地说明法律专用概念的术语,如原告、被告、前科、时效等,有的专用术是古代法律术语的继承;四是技术性术语,即从科学、经济、艺术等各个领域借用的术语,以及各种行业术语,如违约、标的、污染等。
在法律语体中,恰当地运用法律术语和文言词语,往往能以少胜多,收到言简意赅的效果。
法律写作的过程中要准确使用法律术语,不要自己造词。
(三)褒贬适度,爱憎分明。
刘勰在其《文心雕龙》中对法律文章也有过这样的话:“明罚救法,则辞有秋霜之烈”。
这并不是他个人的主张,而是他对当时的有关法律事务中应用语言特色的概括。
也就是因为执法者在执法中所使用的语言具有明显贬责痛斥被告人的感情色彩,因司法文书的语言多要涉及对坏人坏事的评断处理,自然不能不板起面孔,对之加以斥责。
法律写作过程中应立场鲜明,对正确的事物予以褒奖,对邪恶的事物予以批判无可厚非,但是要注意褒贬适度。
对褒贬色彩有异的同义词的选用,如控告——诬告,鼓动——煽动,保护——庇护等,虽基本词义相近,但褒贬色彩截然不同,正确地选用它们,能很好地区分出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能起到准确鲜明地保护人民,打击罪犯的作用。
(四)语句完整,慎用省略。
法律写作要求多用主谓句,语句完整,为了使行文简洁精炼,也可以用省略句,但使用时要慎重。
省略前要在前文有所交代,或者省略用语要求有一定的知名度。
省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为承前省,指文书前面的句子和段落已经使用过的表述,在后面的语句中可以省略。
第二种为蒙后省,指文书后面的句子和段落已经使用过的表述,在前面的语句中可以省略,法律写作中不可采取这种省略。
第三种为对话省,指在记录交际双方对话的场合,可以省略对话中的某些成分。
(五)承接转折,文义连贯。
承接转折,文义连贯要求法律问题之间叙述之后要有连贯性,对问题做出综合性结论。
法律写作也应像其他论文写作一样,结构合理,主论点和分论点衔接合理,前后呼应,无前后颠倒的情况。
魏德士说,语言之外不存在法,如果没有语言,法和法律工作者就只能失语。
法律对语言文字的依赖决定了法律写作时必须重视法律语言的运用。
因此,法律写作时一定要遵守以上方法,让行文逻辑严密,形式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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