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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解释

时间:2022-10-08 20:47:53 法律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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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解释

  刑法适用解释

  摘要刑法适用解释是指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刑法时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分析和说明。

  其特点包含:与个案的密切关联性和应用性;目的的明确性与具体性;效力范围的有限性。

  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的刑法适用解释对于实现具体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基于对司法贪腐、司法专横的担心和对法律确定性的维护以及对形式主义的偏爱,致使我国不承认刑法适用解释。

  大陆法系国家将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

  通过建立解释意见竞争选择机制,适度的司法民主,公开法律论证和理由这些途径有利于实现刑法适用解释的合理合法性。

  关键词刑法适用解释司法人员具体正义合理合法性

  作者简介:耿蓓,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主要从事婚姻与继承法的研究;徐敏,云南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重视成文法,对判例法则持否定的态度。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有由成文法国家向判例法国家过渡的需要。

  因为只有承认判例法,才能够赋予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的刑法适用解释以合法性,才能够实现法律由抽象正义向具体正义转变的价值目标。

  一、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一)刑法适用解释的概念

  根据刑事诉讼独有的特征,刑法适用解释的主体不应只限于法官,还应当包括其他司法人员,解释的对象应当是刑法条文,而不是刑法规范。

  因此,笔者认为刑法适用解释最准确的概念是指司法人员在个案中适用刑法时对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分析和说明。

  其范围不仅包括解释主体将解释结果对外进行的说明、公布和论证,还包括解释主体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的内心理解。

  (二)刑法适用解释的特点

  刑法适用解释作为一种在个案中发生的解释,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与个案的密切关联性和应用性。

  刑法适用解释作为与个案密切关联的应用性解释,只有在个案中才会发生,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实践本性,带有很强的目的性。

  其次,目的的明确性与具体性。

  刑法适用解释的目的非常明确、具体,建立具体个案与抽象刑法条文之间的对应关系,是刑法适用解释的目的。

  再次,效力范围的有限性。

  因为我国尚未实行判例法制度,而刑法适用解释又只发生在个案中,所以刑法适用解释的效力范围是有限的即效力仅限于个案。

  二、刑法适用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正义的实现则需要以法律的正确适用为前提,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涉及到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

  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他不可能深入到每个案件中充当法律意义的阐释者,不可能预见法官所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因此,只有司法人员对刑法的适用解释,才是一个国家刑法解释的真正关键所在,司法人员在个案中的刑法适用解释对于实现具体正义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目前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刑法适用解释的现状

  基于对司法贪腐、司法专横的担心和对法律确定性的维护以及对形式主义的偏爱,致使我国不承认刑法适用解释。

  因为在他们看来,立法虽然存在不足,但是通过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就可以弥补法之漏洞,使产生歧义的法条含义明确,从而做到法条清楚明白。

  这样,司法人员的解释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其实,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始终存在,不管是简易案件还是疑难案件。

  只不过在简易案件中,司法人员的前理解恰好与立法者意图、文本的诉求一致,获得了法律共同体的认同。

  而在疑难案件中,由于语言本身“核心―边缘”结构的存在,每一个人对语言的边缘解释都带有一定程度的主观性,这时,司法人员建立在先前经验和传统上的前理解不能与刑法文本提出的诉求达成一致,达成一致遇到了障碍。

  但是司法人员在解释共同体其他人员的参与下,采用一定的解释手段和技巧,修正自己的前理解或接纳文本提出的新主张,通过视域融合,达到相互理解,最后也能达成一致。

  所以无论是否承认刑法适用解释,它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客观存在的,这是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我国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

  如前所述,司法人员的价值判断始终存在于简易案件和疑难案件之中。

  下面举一个案例来分析我国刑法适用解释存在的问题。

  案例――“张义洋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张义洋与管贵忠结婚后,因怀疑管贵忠婚前行为不检点而时常发生争吵。

  2002年5月22日晚8时许,酒后的张义洋服了安定药后准备睡觉,在卧室内又与管发生口角,管欲收拾行李外出打工,张不同意,发生厮打。

  厮打中,张义洋将管贵忠推倒在床上,用手卡住管的脖子,致使管窒息死亡。

  张义洋的亲属闻讯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对因服了安定药而已熟睡的张进行看守以防止其外逃。

  当公安人员赶到后,张义洋的亲属带领公安人员到张的熟睡处将其抓获。

  那么,对于本案中的张义洋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呢?审理此案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首。”最后,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是:张义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x刑,剥夺政治权终身。

  对一审判决,张义洋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断本案中的张义洋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关键问题就是我们该如何理解法条中的“送去投案”,它是指狭义的即限定为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还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如果是前者,应认定为张义洋没有自首情节;如果是后者,张义洋就有自首情节,这将会直接影响到对张义洋的量刑。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应该严格遵循其文义解释,还是应该从法律的内部价值出发,运用法意解释或目的解释方法?哪种解释方法更有利于正义的实现?

  四、刑法适用解释的方法

  大陆法系国家将刑法适用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四种。

  为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能独断的、绝对的使用某一种解释方法,而要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作出对刑法条文最合理的解释,因为各种解释方法之间是相互补充的,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中,文义解释是最直接的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通常的文义、词义和语法规则来阐明其含义的解释方法。

  特点是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严格限制在自然语义的范围内,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所包含的内容。

  但是,语言的表现力是有限的,一词多义是语言的固有特性,在依照文字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会得出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时,就需要发挥文字“可能含义”的作用。

  体系解释,又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是指在法律体系中,依照刑法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联系来阐明其含义的解释方法。

  它着眼于法律外在形式体系。

  体系解释充分有效的前提是:所有的法律规范应当是一个内部无矛盾、和谐、自足、圆满的统一体。

  但实际上,不圆满是各国法律体系的固有特征之一。

  要解决体系解释的困境,最终只能求助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追溯到法律的目的,即通过目的解释来克服体系解释的不足。

  历史解释,又称为沿革解释、立法解释、法意解释,指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和想要实现的目的,从而推知立法者意思进而明确法条含义的解释方法。

  因此,历史解释的目的在于“重建立法者赋予法律规范的意义和目的”。

  它是站在法律“产生时”来进行价值判断的,探求的是立法者的主观目的。

  但事实上,探求立法者的意图是极其困难的,立法者的意图常常不可得或虽然得到,却又与现实的要求相去甚远,结果往往使司法人员陷于困境。

  此时,站在法律“适用时”的角度进行价值判断,以探求法律客观目的为目标的目的解释将会起到关键的作用。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它认为,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应当是一个和谐、一致的整体。

  目的解释是着眼于法律的内在价值体系的解释方法,因此,目的与价值往往共通。

  而正义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从价值立场来看,刑法适用解释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公平正义。

  何为正义?简单的说,就是符合“常识、常理、常情”。

  目的解释作为决疑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其他解释方法得不出合理的解释结论或存在多种解释可能时,借助于刑法的目的而明确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

  比如,前文提到的“张义洋故意杀人案”,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典型的文义解释的方法,所以否定了张义洋的行为构成自首。

  而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不能对刑法条文中的“送去”一词仅作狭义的表面理解,即限定为亲友将犯罪嫌疑人亲自“送到”司法机关的行为。

  “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这一规定的本质含义是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将其有效地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承担其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后,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张义洋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义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x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终身。

  通过这个案例,足以看出目的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

  五、促成合理合法解释结论形成的路径

  理解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复制行为,而始终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行为。

  那如何对刑法条文作出最合理合法的解释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建立解释意见竞争选择机制。

  注重司法人员与刑法文本的互动以及不同解释主体之间的互动。

  要实现充分的意见竞争,必然要求建立一种解释主体之间良性的互动、商谈机制。

  我国当前最紧要的就是要做到在刑事诉讼的构架范围内,形成司法人员与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与意见竞争。

  其次,适度的司法民主。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成文法,在立法过程中强调代议制民主,重视立法过程中人民的参与。

  而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过程中十分强调民众参与,为了实现个案正义,亦承认司法人员享有法律解释权。

  从法律解释的角度看,人民监督员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一种发展司法民主,约束恣意刑法适用解释的有力措施。

  再次,公开法律论证和理由。

  司法决定正当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应当将自己作出决定的理由予以公开,通过公开理由说服当事人和民众,让他们从内心深处认可司法人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解释,心悦诚服地接受司法决定。

  因此,司法部门在维护司法权独立的同时,必须履行对公民的说明义务,必须要加强与公民之间的对话和沟通。

  以上三种途径会有利于刑法适用解释合理合法性的实现。

  六、结论

  总之,刑法适用解释最根本还是取决于怎样解释才符合正义的要求。

  在当今价值多元化的社会中,我们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多元利益主体可以从人的价值理念出发追求公平与合理的价值目标,协调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认真对待生存权、发展权、平等权等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正确判断各种行为的意义与后果,恰当得理解犯罪和刑法的适用。

  参考文献:

  [1]王凯石.刑法适用解释.中国检查出版社.2008年版.

  [2]杨艳霞.刑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2007年版.

  [3]陈忠林.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袁林.以人为本:从抽象走向现实的刑法解释理念.社会科学.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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