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论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法律与道德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律与道德论文1
[摘 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20xx新方案”规定的主干课程之一。本文主要对该课程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该课程的教学模式进行了新的探索,以求提高该课程的教学实效。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模式;教学效果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概述
20xx年3月,中宣部、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方案。并从20xx年秋季开始全面实施新课程方案。其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是“05新方案”规定的主干课程之一。本课程是高校各专业的公共基础课,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政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是一门融思想性、政治性、知识性、和实践性于一体的课程。对于帮助大学生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确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加强思想品德修养,增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职业素质和法律素质有着不可替代地位和作用。
因此,不断加强和改进《基础》课的教学,切实提高教学的效果,就成为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一项重要职责。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适应社会经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可控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改革和创新教学新模式以培养适应新世纪新时期要求的合格的国家建设者。
二、思想道德修养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20xx年开始全面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以来,笔者一直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当前基础课教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教材内容过于庞杂。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两大最基本、最重要的行为准则。过去对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是分两门课程来进行的。06年根据“05方案”对原有的两门课程进行了整合。整合后的教材通过对原有两部分内容的创新性融合后,变得更加理论化和系统化,形成了从理论到实际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框架。但是由于教材涉及的领域过多,又过于追求面面俱到,使得教学内容变得十分繁杂,出现了大而空的倾向,再加上学时和篇幅的限制,每个项目的表述空间都十分有限,教学内容难以深入。这样,在教学过程中难免会缺乏针对性而给人以说教的感觉。一些学生也会因此对教学内容产生质疑和抵触情绪,无法完成由知到行的转变,影响到教学效果,致使教学活动达不到预定的目标。
(二)师资队伍数量不充足和质量不乐观。首先师资严重匮乏,缺乏专职教师,按照教育部20xx年5号文件规定,合格的思政课师生比应为1∶400~1∶350。如果比照这个标准,绝大多数高校是不符合要求的。目前大部分高校师资队伍专职教师缺乏,只好走专、兼职相结合的路子,基础课的教师队伍更是如此,这不是长远之计。其次是基础课教师队伍的质量也存在问题。担任本课程的教师多数是以前承担思想道德修养或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通常毕业于政治教育专业或法律专业,专业划分明显。从过去担任相对专业的课程转变到担任本课程的教学,多数教师不能很快适应。因为自身的专业的局囿,再加上学术惯性,在教学过程中对非本专业的内容要讲解透彻就已十分困难,更不要说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两部分内容有机结合起来,融汇贯通的从事教学活动了。这直接影响到学科整体建设和实际的教学效果。
(三)在教学实践中存在着泛政治化的倾向。本课程开设后,多数教师包括学生都认为,基础课和一般的政治课一样,只是政治教育的一部分。但事实上这门课程的开设绝对不仅仅是泛泛政治教育和政治制度的介绍。一般来讲,我国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他们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直接决定着我国道德文明程度的高低和法律文化水平的高低。这门课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培养有道德懂法律的建设者,为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大方略打下基础。
因此,本课程的教学最主要的教学方向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法制培训。
(四)考核形式简单生硬,难以客观的评价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养。目前,高校基础课考核主要侧重于期末考试,考核办法是闭卷考试或开卷考查,仅靠一张考试卷评定学生这门课程的成绩。虽然现在教师们加强了平时成绩的考核,但平时考核的方式是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宽严无度、各自为政,使平时成绩考核的作用不能很好地得以实现。
这种考核方法很难对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做出比较全面和客观的评价,更不能把知行统一起来,而且难以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五)教学方式方法比较单一。在基础课教学中,虽然已有一些教师在教学实践中摸索出了一些好的教学方法,但大多数基础课教师仍然采用了满堂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无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新探索
(一)转变教学观念,提高教师素质
对于思政课来讲,我们一直强调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但本课程最为主要的是要实现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的培养的教学任务,这需要基础课教师继续转变观念,在教学中真正实现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为了使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两部分内容能有机结合起来,教师需要打破专业局限。在自身原有专业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认真补习另一部分的内容,只有这样,才能在上课的时候做到融会贯通,游刃有余。另外对于基础课教师来讲,以身言教也很重要,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中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遵纪守法,努力将自己塑造成既有渊博学识又有高尚人格的魅力教师。
用自己崇高的人格魅力影响大学生的言行,给他们潜移默化、春风化雨般的影响。
(二)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更新
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但是受到课时的限制,为了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师通常会采用传统的知识讲授方式加快讲课进度,但在这种模式下,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互动,学生完全是被动地学习,几乎没有积极参与思考和自主分析问题的'机会。长此以往,就会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面对这种状况,如何合理地选择合适教学模式,并使之在有限时间和空间中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是优化教学方法的重要问题,也是授课教师亟须解决的问题。笔者根据以往的教学实践,提出几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以供参考。
第一,多媒体教学。课件容量很大,运用多媒体进行教学,可以把系统的教学内容和丰富的信息资料汇集于教学课件中,通过光影音响的方式展现于学生面前。使抽象的理论内容具体化、形象化,这样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习效率,也可以通过学生自己的感知来弥补传统教学方式中语言表达的说不清、道不尽的缺陷,使学生对教学内容接受起来更容易、理解的也更深刻。
第二,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是指教师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设置具体的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参与分析、讨论、评价等活动,让学生在具体的问题情境中积极思考,主动探索,以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式对于基础课来说,比较适合法律基础板块的教学。它能够充分地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使基础课的教学变得丰满、生动而有趣,极大地增强了教学的吸引力。使学生对相关知识有个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无形中提高了教学的效果。
第三,专题讲授教学。基础课教学内容相对较多而课时少的特点,给授课教师留下了比较充分的空间,用来尝试着将道德和法律两大板块融合在一起。在教学实践中把道德部分和法律部分中主题相同的内容整合为一个专题,以讲座的方式进行教学,可以让学生对所有的知识有一个整体全面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由此加快知行的转化。
理论课教学改革要求教师改变以往“满堂灌”的教学方法,而采取一些灵活多样、生动活泼、注重实效的教学方法,除了以上几种方式之外,辩论式教学、现场模拟式教学、情景教学、网络辅助教学等都是可以选择和尝试的方式。
(三)完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的手段,包括教的效果和学的效果两个方面,因此考核是教学的最后一环,但它作用同样不可忽视。一直以来,基础课的考核主要以期末书面考试为主,考试内容偏重于对教材上的理论知识的考核。但是这种考核方式无法对学生进行准确而全面的评价。因此基础课考试评价体系必须向多元化、多视角、全方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转换。采取平时成绩(考勤、作业、学期论文、课堂表现)、实践成绩(专业调查、实践报告、社会活动、社会调查等)、和期末成绩相结合的方式,使得考核方式更合理、更科学、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学生本课程的学习效果。
教学有法,而又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总之,通过每位教师对基础课教学模式和教学过程的努力探索,最终将会解决目前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为高校基础课教学归纳、总结出较好的可操作的教学经验,使基础课教学真正成为指导大学生做人做事并受学生欢迎的主干课程。
法律与道德论文2
【摘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属于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人生理念的一门课程,也是属于具有人文情怀的一项课程。本文通过研究该课所囊括的“爱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等相关方面对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影响为切入点,来以此明确这项课程对大学生精神境界提高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精神境界;大学生
1前言
思想道德修养这门课程主要就是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等要素,来对大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相关方面的教育,使得达到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及精神境界的目的。而所谓的“精神境界”就是指人的精神领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中囊括了“思想水准、道德品质、社会责任”及对人生意义的追求等。此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大学生精神境界的提高价值分别体现在“爱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四个方面。
2爱国教育是提高大学生精神境界的基础
实行爱国教育主要是为了能够让学生意识到爱国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的重中之重,也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动力源泉[1]。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首先是要求学生要正确认识到自己所在这个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将自己的个人成长与国家的兴安联系到一起,增强学生的民族自尊心及历史使命感。事实上,在当下的爱国主义教育中,仍然还是要以理论到情感去激励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所以,思想道德教育是建立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基础之上去鼓励学生勇往奋进的。
3理想信念教育是提升大学生精神境界的内在激励机制
在这项课程的教学中,是将理性与感性进行结合,然后去概述了“理想信念”是人类心理世界的核心[2]。一个人的理想信念直接决定了其人生的高尚与庸俗。所以,对于学生来说,建立合理的理想信念对个人的思想素质及能力方面都有重要的价值体现。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更是将理想信念教育放在了首位,这足以表明,“理想信念”对于人的言行举止及人生而言都是很重要的。第一,理想信念可以激励人的斗志,使得学生能够拥有更好的成绩;第二,理想信念可以上升个人的理想抱负水准,从而能够让他们自觉去完善自己,对自己的不足有一个主动地改善;第三,理想信念是完全能够提升学生的自信。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说,当他们有了自己的理想,并且有足够的自信去为之努力并建立更高层次的目标。这也是一个良好的循环过程。总而言之,理想信念是通过激励人的内在潜力,使得树立远大志向且拼尽全力去为之奋斗,是属于大学生在“自我健全、自我学习”的内在激励机制。
4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是提升大学生精神境界的关键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项课程其“人生观、价值观”的部分会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思维”等相关要点去设置一些他们愿意学习的人生观相关观念问题[3],让学生能够在一个轻松愉悦的环境中受到相关的教育[4]。事实上,这门课程在对大学生实行教育的时候,不仅是要去重视学生的思维、具体生活等相关状况,其实还与其整个的人生发展有关联。这也是能够让学生明白,人生的目标和价值所对其的个人发展尤为重要。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集于“教育、伦理、心理”等相关领域为一身,其所展现的特色是在于其的实践性而非理论,而其责任和使命的体现就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然后利用各种策略和方式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引领学生从社会现实主义出发,去善于思考其人生的`价值所在。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对加强学生的精神境界引领是不能小看的。
5道德品质教育是提升大学生精神境界的核心,是达到思想道德教育的最终目的
在前面的三个流程中,我们可以看作是给学生的精神境界提升提供了一定的“土壤”,那么在此流程中,则是为了给其浇水,进行施肥,而目的则是为了开出更灿烂的花朵[5]。老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引领”和“点拨”,以其宽泛的知识和敏锐的视觉给学生一个崭新的世界。对于这门课程具体而言,其道德教育理念是需要经过下面的策略来达到的:第一,提高学生的道德需求层次。个人的道德欲望是提升其道德境界的源泉,所以,在实行德育的实际环境中,要去重视学生的内在需要,另外,还要去引导学生要不断给自己充电,去提高其道德层次,指引学生要具备一个高尚的道德情操;第二,培养学生的自主选择及道德判断能力。“道德选择”是建立在有一个正确的道德认识基础上,来对相关的道德事件作出理性的判断。因此,发展学生的“道德推理、道德判断”等相关是实行道德教育最基本的目标设置;第三,促使学生达到纯粹化的道德化观念。所谓“纯粹”的道德化观念意思就是,学生自己所展现出来的道德行为不是为了外在的利益也不是因为对某种东西的害怕,而是根据自己内心出发的理性自觉行为。要想能够达到这样的程度,首要就是引领学生要愿意认同当下的社会主导价值理念,并合格遵守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因为我们每一个个体都是社会中的一份子,不管其内怀是怎样的个人或社会抱负,其社会基本道德规范是一定要坚守的。因此,在道德教育的过程中,要引导学生在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环境中去追求道德的共识性,认识及掌控当下社会的运行道德观念,并内化自己的思想及行为。当然,单纯只是认同当下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及基本规范是不够的,还要通过个体对道德规范的学习及行为习惯来化为自己的内在自觉行为,进而达到无论从内在还是外表行为都能提升其道德品质的目的。
6结语
总而言之,大学阶段的主要功能是培养学生对知识的获取以及有效运用等方面的能力,而不再是进行知识积累的阶段,因此大学教师的主要职责不再是单纯的传播知识,而是做一名重要的向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实现对大学生进行“爱国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的有效策略。另外,此类课程的传授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水准、社会责任感”等相关方面得到进一步健全,以此对大学生精神境界的提升起到了一定的关键作用。
法律与道德论文3
摘要:法律道德的核心在于社会正义,法律道德建设的实效在于社会正义的实现程度。社会正义的虚位会引发法律道德的荒芜,只有构建理性的分配制度和司法制度才能真正奠定社会正义的两大基础——分配正义和司法正义。通过制度建设将法律道德的要求落到实处,然后再逐渐演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更多法律论文范文尽在top期刊论文网。
关键词:法律论文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经济迈向了新台阶,我国在重视经济发展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人们的道德、素质对国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而道德和法律,这两者之间又存在这一定的关系。所谓的法律和道德关系指的是进行法律规范化、道德规范化,这两者规划化之间存在的关系,其实就是法律和道德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了解法律和道德之间关系的意义
目前,人们对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还存在疑问,摸不清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一直以来,人们都是以道德与不道德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根据人们的行为来判断是否应该得到认可,或是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很多行为虽然不道德,但是未触犯到法律,因此,就会出现法律受到道德的批判,而法律却不会对道德进行批判的现象。人们对道德的概念模糊不清,很多时候是根据自己的主观意识,去判断哪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哪些行为应该受到刑法处罚,人们的主观意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由此看来,人们不可将道德纳入到法律当中,更不可使用法律武器来惩罚那些自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道德在社会中都具有其不同的作用,不仅如此,这两者在道德不道德,合法不合法上,都存在一定的矛盾,不可否认的是,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相比较,前者更为严重,这就是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产生矛盾、分歧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也诠释了法律与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关于“救助义务”之间的矛盾,人们有权利不向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救助,可以对此行为进行批判、谴责,但是不可采用法律对其进行惩罚,或是出台救助义务。因为,道德家能够提出严格的相关标准,比法学家所提出的标准更加严格,另外,对违反道义的人进行判决处理,根本不具有实质性的惩罚意义,所以,根本不用顾及到程序上,所以,法律和道德之间并不是不一致,而是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的差异
人们从字面意义理解,就可知法律具有权威性,而道德却不具有这一性质,除此之外,法律和道德还在五个方面表现出不同,即结构不同、形式不同、产生的基础不同、制裁的方式不同以及作用不同,这五个方面的不同,将法律和道德清楚的区分开来。
(一)结构、表现形式存在的差异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经济的进步,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规范,而法律的规划是建立在多个法律部门之上,通过各个法律部门,根据法律先关的`信息进行法律规范工作,拥有各种各样的法律地位、部门,而且还有一个严格、完成的体系组织。而道德规划却不具备这些,一般情况下,道德规范是在不同的民族、阶级中所产生,随着时代的演变,而形成体系,该体系并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严密性,而且道德规范的体系不具有部门的划分,更不具有效力的划分。在表现形式上所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道德意义比较含糊,不经过国家以及相关部门进行指定,更不会像法律一样,运用文字进行记载,道德内容多是在人们的观念中所产生,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改变。法律则大不相同,法律需要经过公家机关来制定,并采用文字做记载,必须明确其表现形式,法律的每一项规定、法规都会一一记载,突出制度化。
(二)产生基础方面、作用范围存在的差异
道德法规是社会在发展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种现象,在社会的不断进展中,出现了私有制等,随着这些的出现,道德规范便由此形成,人们通过善恶来判断一个人的行为,并以此为标准,来维持社会发展,进行自我约束。而法律主要是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根据现实生活所制定,显而易见,法律产生的时间,明显比道德所产生的时间要晚。另外,法律和道德在作用范围方面也存在不同之处,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作用存在差异,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为约束的方式不同,法律所约束的方式是从外部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束缚,而道德却是人们对自己进行自我约束,在社会交往当中,人们会受道德调整的作用,改进社会关系的大小区域,法律远远不及道德。
(三)制裁方面存在的差异
在制裁方面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制裁方式上,道德制裁必然不会有法律制裁那么严重,道德制裁主要是出现一些不道德的行为时,受到人们的批判,而法律制裁则具有强制性,而且受到制度的约束,按照制度进行制裁。现如今,并没有开设道德法庭,道德规范不具有权利,对于违反道德行为的人们,并没有道德警察对该行为进行遏止,对于这些违反道德的人,人们只可采用谴责、舆论等方式对其进行惩罚,另外,对于一些严重违反的道德的行为,但是未触犯到法律,法律依然不给于法律制裁,完全不参与到评判当中。这样就导致了因为违反道德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冲突事件不断发生,这些事情,一旦使用法律手段来处理,便可得到良好的解决。
三、法律和道德之间相同之处
尽管人们对法律和道德这两者之间进行区分,找出法律和道德之间所存在的差异,虽然不同之处很多,但是两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必然会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
(一)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
对于法律和道德,一直都存在一种说法,就是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出现道德之后,才随着民德的演变,进化形成法律,而人们的道德标准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改变,立法则是和民德紧密联系,两者相互统一。法律建立在道德之上,人们没有道德意识,根本不会出现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法律所制定的相关条例,常常采用道德进行判断,判断其是否科学、合情合理,当出现不合乎情理的条例时,对其进行修改,修改也是根据道德进行,因为,道德在其中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若是法律不合乎情理,在法律上就无法获得人们的支持,人们更不会遵守其所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若是整个社会人们的思想道德出现了问题,法律则不可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法律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在道德之上,道德对人们具有激励和评判的作用,使人们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提高自我修养。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得到改善,就会提高法律水平,从而顺利开展法律工作,使社会上一些不良之风得到有效的制止,若是整个社会的道德出现问题,法律则不会被人们所重视,其作用也无法发挥。 法律是建立在道德之上,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观念,法律工作才可顺利进行,法律和民德相互一致,因此,做好人们的思想道德工作是关键,只有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念,法律才可有效执行,社会才会进步。
(二)法律、道德局限性分析
法律和道德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道德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道德和法律相比,道德所具有的约束力没有法律的强,当发现一些违反道德准则行为时,多是从纠正、劝导等方面纠正人们的错误思想,去对人们的行为做调整,只有接受这样的劝导之后,调整作用猜得到发挥,不像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第二,在每一个时期和阶段,人们的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导致道德呈现出多元化的现象,所以,根本无法用一个固定的标尺去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违反道德准则。而法律方面存在的局限性主要三个方面,第一,在实际生活中,法律即使做不到完全的公平,但是法律却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更是人们思想进步的体现。第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复杂,法律不可能完完全全解决社会上所存在的一些事情,最突出的就是流产事件,法律针对这一行为不做任何的工作。第三,法律和社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因为法律具有固定性,虽然对其进行不断的更改,补充,但是依然具有显著的稳定性,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难免会和稳定性强的法律产生矛盾。不仅如此,法律强制性较强,需要在监督的环境下才可顺利进行,若是法律得不到良好的使用,那么极易出现一些违法乱纪、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由此看来,法律和道德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通过道德的力量,将法律工作落实到位,使法律和道德这两者同时发展,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打下基础。
(三)道德和法律两者相互渗透
即使道德和法律之间都存在不同的局限性,但是两者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相互作用。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使法律更合乎情理,实现法律道德化,同样,也需要将道德进行法律化,所谓的法律道德化,顾名思义就是将法律进行规范,将其和道德准则相一致,不出现矛盾,这是一个对法律完全信仰的过程,将法律内化成为道德义务,将道德指导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将法律道德化,人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而所谓的道德法律法,则是指通过立法,将道德准则法律化,用国家的名义来使道德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道德便从社会意识转变成为制度,对人们具有强制性,这就充分说明,道德是建立在法理的基础之上,没有法律的支持,一些道德思想就会慢慢背人们所遗忘。
社会的发展,需要将法律道德化,同时,也需要将道德法律化,两者相互渗透,对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使人们在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提高自我素质。
四、结语
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两者相辅相成,相互渗透,法律与道德是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主要方式,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这两者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笑侠,麻鸣.法律与道德;分离后的结合——重温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对我国法治的启示.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xx(1).
[2]吕世伦.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xx(1).
[3]叶慧娟.道德与法律关系视野中的见危不助犯罪化探析.刑事法评论.2O10(1).
[4]张晨,王家宝.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政治与法律.201212).
[5]吴汉东.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法商研究.20xx(7).
法律与道德论文4
【摘要】对高职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一直以来都是德育工作的重点内容。与普通高校的学生相比,高职院校的学生需要在职业道德上与法律上具有更高的认知,因此,高职院校需要切实提高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效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德育工作教学水平,同时也为高职院校学生未来的就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关键词】高职院校;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
引言
学生在高职院校毕业后能否适应未来工作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设置密切相关,然而,中国目前的高职院校的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效果并不是很理想,因此,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研究与探讨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1.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特征
1.1鲜明的时代性。为满足中央和国家的要求,强化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已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且,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也是极为必要的,需要严格根据教育部要求,实行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把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作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大学生的道德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有效地提高高职院校学生的道德修养。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具有很强的时代特色,与目前学生思想发展的特征相一致。
1.2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观对人们的行为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法律可以很好地调节人们的行为。职业道德与法律是高职院校学生必须遵循的道德标准,因此,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具有明显的科学性特征。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程发展的层次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讲解由浅入深首先由一般的道德准则引入,进而延伸到学生应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法律方面从基本法律知识,进而联系到职业地位和社会生活中应遵循的法律。教学过程的发展是渐进的,它与高职院校学生的思想特点一致。二是课程的发展把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按照高职院校的要求,将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要求的高素质人才。既能使高职学生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素养,又能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提升高校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实效性的措施
2.1健全并进一步完善相关教学制度。学校需要能够结合相关制度,制定良好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对学生形成良好的制约。在教学评价这一方面,学校通常可以采取计分制,有计划地在教学的课程与成果方面进行评分,这也是一种检查手段。通过有效的评价体系,能够发现教学过程中的问题,实现教学反馈的良好效果。与此同时,学校也应该合理对待这些问题,如果学校或教师在工作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学生能够通过一些渠道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有利于学校和教师做出更好的调整,这不但对学校有积极作用,而且对学生的教学也极为有利。并且,学校还需要建立有效的培训制度,通过对教师的培训,提升教师的知识水平高度,让教师能够一方面教学,一方面学习,及时更新教师的知识系统,这不仅对教学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也可以提升学生自身观察和解决事情的能力。
2.2创设情境,激发兴趣,增强学习动力。课堂上,引导学生们进行诗歌朗诵、绘画体操、课内游戏、语言描绘、角色扮演以及音乐欣赏等活动,营造各种情境,这就是情境教学法。通过各种生动形象的情景创设,学生再也不觉得课堂枯燥,学习兴趣提高了,情感体验也进一步加深了,从而对教材内容也有更全面的掌握,教学目标最终也在潜移默化中得以实现。同时,教师在一些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课上也可以设定情景,立足于教学内容,学生通过模拟表演或者模仿展示的方式,自觉消化知识。与直接灌输的填鸭式教学相比,在情境中让学生明白这么做的目的,学会如何正确选择,并及时改正调整自身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学习探究理论知识,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
2.3引入案例,深入分析,培养学习能力。案例教学法关键就在于案例,这种教学法从学生们的讨论中汇集各种各样的思路深入分析,运用教材上的理论知识去分析案例,需要提高学生参与讨论的热情,才能引导他们从案例中获得启发。我们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的相关教学中时常会使用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常都具有真实和贴近生活的特点,学生很容易就会产生情感共鸣。就比如“礼多人不怪”、“见义勇为,更要见义智为”“青少年误入歧”等俗语都有一一对应的真实案例。当我们在课堂上剖析本校发生的打架事件,学生感同身受,就会了解不良行为有什么错误,加深理解进而讨论预防杜绝的措施方法,最后从心里主动遵守道德法律。青少年如何加强自身防范是当今社会另一个热门的问题,女大学生失踪案时有发生,教师通过汇总这些真实案件,可以让学生切身体会案例。当发生不法侵害时,使学生学会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避免身心伤害。所以,除了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实践上,案例教学也增强了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4自主探究,合作学习,转变教学模式。探究式教学的主要步骤是学生要学会主动探索,从中获得方法,认识问题并解决问题,寻找事件的起因和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潜在的规律,在自己的脑海形成具体化的概念,这个学习过程必须是主动的,不能是强迫的,要确保学生的主体地位。所以,问题的形成在职业道德以及法律教学中起着指引学生合作探索的作用。青少年犯罪原因以及预防措施;个人品德在人生发展阶段有什么重要意义;如何保护环境;和平和发展两大主题的时代内涵是什么。这些具有针对性、现实性以及广泛性的问题,是需要大家更进一步的思考探究的。表现探究结果时,可以通过感想论文或实践活动等形式,有利于学生们们正确的道德与法律观念的形成。
结语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这一教学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学体制中最为关键的一部分,因此职业院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建设,为我国职业人才培养体系的改革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许郁兰.有效提升《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实效性探讨[J].教育教学论坛,20xx(08).
法律与道德论文5
一、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历史依据
那么什么是道德法律化呢?主要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对那些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必须做到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通过立法程序把它们转变为相应的法律规则。在西方国家,倾向于法律化的道德教育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程。著名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编写了《政治学》一书,在这本书中,他对美德教育的方法和重要性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指出了立法家们的在美德教育中责任,那就是对一切秽亵的语言、图画以及表演进行严厉的打击查处以其杜绝。同时他还表示道德行为教育必须从小节做起。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就是由于不拘小节造成的,还关系到城邦的巩固地位上。功利主义伦理学于十八世纪兴起。其代表人物,边沁从法律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他指出善法、恶法的区分就在于他们是否符合功利原则—“趋乐避苦”。同时他还对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索。他发现,如果人们的遵法守法行为向自觉行为习惯转换时,那么社会上必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道德风尚。同时,他还指出道德法律化是道德教育的必要补充。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社会道德也与改革开放前大有不同。表现为人们的道德观念偏离、价值取向紊乱、道德评价缺失等等。因此道德法律化又重新回到公众视野。并成为人们广泛谈论话题。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的价值
(一)道德建设的内在精神需要道德教育法律化
从道德和法律价值精神的关系上来说,他们是内在统一的,从道德和法律内容上来说,有相同的部分。如果要加强道德建设那么就必须加强道德法律化,它是内在的依据。
(二)道德教育法律化为道德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
从社会功能与目标上来说,道德与法律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可以说道德建设的基础就是道德法律化。我们在进行道德建设的时候要从道德、文明行为着手进行建设。法律在对人们行为规范和良好品质形成上与道德基本相同,但是其方式与道德大不相同:法律先用法律条文规定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然后使人们的道德觉悟提升;而道德是先对人们不合理的行为进行教育,提升人们的道德觉悟,然后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矫正。法的规范是道德的最低目标,道德风尚形成是法的最高追求目标;道德通过教育使人们的恶念消灭于萌芽之中,法律通过对已发生的恶念进行惩处,达到警示作用。道德侧重的是对人的教育,法律侧重的是对人的惩罚。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又是道德的支柱。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促进道德建设的意义
第一,实现某些道德规范、原则法律化,可以提升我国社会道德规范的权威性以及约束力。当今社会各种道德行为失控的主要原因就是道德规范缺少权威以及约束力。通过某些特定的道德的法律化后,那么这些道德规范具有了很高的`权威与约束力,人们将会更加的注重自己的各种道德行为,促进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第二,道德教育法律化有助于借法律手段,使大部分的使命在法律的指导下自愿地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养成良好道德的风气,除了道德隐形的约束外,还可以采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第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过程中,注意制定与实施对市民有道德教育作用法则法规。比如《婚姻法》,这一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可以对人们的家庭观念、责任价值等进行很好的教育与强化。再比如,在民事法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等原则的实施,对人们的社会公德、价值观念、是非善恶等都有很好的道德教育作用。在当今社会,法律可以说是道德的坚强后盾。最后,从实践层面看,这种道德建设的途径早已有过先例,并且也被证明是有效的。比如说,属于道德范畴的诚信,在大多数国家都把它纳入了法律范畴,如果公民在活动(民事、商业)中违反了诚信的各项规定,那么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这样,通过法律来制定某些某些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的道德标准,提高市民的道德素质。另外,在官员的廉政方面起到了惊人的效果的,约束了官员的不法行为,从而提高了官员的道德标准。因此,从古到今,在治国理政和道德建设中,道德的法律化通常被当做一种实践和手段来使用。综上所述,我国也要大力推进道德法律化进程,注意把一些基本的、大众性的道德规范吸纳到法律的范畴中来,以便道德与法律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相互发展。道德法律化也是实现我国“德治”与“法治”关系协调的需要。道德规范和法律双管齐下,达到道德教育法律化的最终目标,使人们的道德行为由法律约束向道德习惯转变,最终实现新时代的道德建设目标。
三、道德教育法律化的弊端
首先,由于我们片面注重以法律取代道德造成了一些地方道德教育僵化。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道德的滑坡与道德教育的乏力,导致泛法律倾向的产生。也就是说,人们运用法律范围过于扩大,它不但涵盖了大众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还涵盖了大众生活以及其他方面的一般性规则,他们摒弃了道德批判,衡量人们的道德水平,往往以法律、法规以及法官意志作为标准。导致法律法规的过渡滥用。其次,部分地方教育者忽视了对人们心灵的培养,忽略了对人们道德的培养,在进行道德教育时实行法规约束。可以这么说,道德实行法律约束后,那么它也就不再是道德教育了。在以上的师生道德教育实践中,是否违反规章规范成了衡量道德标准,无论做什么都行,只要不违反法律、各项规章制度,至于合不合乎道德要求无所谓,甚至出现了严重道德问题,如果未被发现,那么也是可行的。所以,当今社会道德问题越来越严重与过渡滥用法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道德和法律不能混淆。道德范围以内的关系应该用道德来调节,用各种律令惩罚来实现的行为规范那不是道德,道德是通过道德批判来实现培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同时我们也不能对法律期待过高,因为法律有着它自身的作用范围,越界了却还是用法律手段,其结果会适得其反。因此,我国各级政府和组织在对人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时候,既要注意道德教育法律化的重要作用,又要清醒认识到道德法律教育化的弊端,不能将道德教育完全寄希望于法律化,把握分寸,促使我国的道德教育得到良性的发展。
法律与道德论文6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
(1)教师教学方式。在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讲述的过程,往往以教师单方面的授课为主要方式,缺乏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课堂气氛不够活跃,加之学生对这门课程的认识不深,思想上不够重视,经常有逃课或不认真听讲的情况发生,课堂效率较低,学生们往往都是在老师的灌输下被动地接受法律知识,而不是自己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
(2)课程设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20xx年课程改革之前是分开的两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但是在两门课程合二为一之后,由于将“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排在“法律基础”之前,教师在授课的过程往往习惯于把教学重点放在教材的前半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上,而忽视了有关法律知识的教学,教师的.不重视就导致学生对于这部分知识的忽视,甚至是无视。除此之外,教材中有关“法律基础”部分的知识编写不够精确、概念含糊不清,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再者,整本教材通篇采用文字形式进行编写,理论概念性较强,知识分布过于紧密,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容易产生疲劳感。
二、改善法律教育部分存在的问题的措施
1、教材改革
(1)保障教材编写的严肃性。
(2)增强法律部分教材的趣味性。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平衡性。
2、教学改革
(1)完善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机制。根据我国目前法律教育发展现状,建立起一个从小学开始至初中、高中、大学的完善而衔接有效地法律教学体系,从小就开始培养学生一种法律意识,真正地体会到法律学习的重要性,自觉地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提高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对授课老师进行培训。加强大学生法律素养教学的重中之重就是授课者的法律素养。目前,高校中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师可能会出现知识断层的现象,由于他们往往自身并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法律变革也不甚了解,因此,高校就需要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随时更新他们的法律知识体系。
(3)活跃课堂气氛,改革授课方式。传统的法律授课方式往往以老师讲、学生听为主,难以调动学生进行积极思考,课堂效率较低。因此,授课老师应当在法律素养的课堂中充当引导者而不是决策者的形象,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
法律与道德论文7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措施,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法律与道德论文8
摘要:法官作为一种职业,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法官与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紧紧相连的特殊性,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相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法官职业道德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更大的强制性、独特的示范性的特点,并确立了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基本准则。最后,基于哲学视角的价值概念,依次分析了法官职业道德对法官个体、法官群体和整个社会的价值。
关键词:法官;职业道德;价值
一、法官职业道德概述
法官有“法律帝国的王侯”、“法律的保管者”之称。主要是正确地适用法律,公正地解决纷争,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大局。法官作为社会的一员,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所以,法官道德涵盖了法官作为人的个体道德和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应具备的道德(即职业道德),是一种带有职业属性的特殊个体道德。本文所探讨的法官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特指后者,即法官作为特殊社会群体被要求的高于社会对一般社会个体的特殊道德要求,与其他职业人员的道德相区别的部分。所以,“法官职业道德是调节职业集团内部法官之间关系以及法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准则,是评价法官职业行为的善恶、荣辱的标准,对法官有特殊的约束力。”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和基本准则
(一)法官职业道德的特点
1.鲜明的政治性。法律作为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国家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者,代表着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法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应忠于法律,忠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2.更大的强制性。这主要表现在法官职业道德有一部分与国家权力机关相联系,将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到法律条文中,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上升至法律、政策、规章、制度层面。法官一旦违反了职业道德,可能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更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独特的示范性。法官是司法裁判的主导者,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评定着是非曲直、善恶美丑,法官特殊的身份使法官职业道德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风气、道德楷模的形象,对公民的.道德、行为发挥着示范和引导的作用。
(二)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境界,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更能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用水流和水源的比喻将一次不公平的审判的危害和十次犯罪的危害作比较,说明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法官在工作中应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忠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独立审判,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人情的人情关系的影响,并要坚持公开审判。
2.提高司法效率“公平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主题,如果司法效率得不到保障,公平也不可能实现,公平是目的,效率是手段。”[2]西方有句格言:“迟到的正义乃是非正义”。法官要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勤勉敬业,精益求精,应注重效率,有效控制各项诉讼活动时间,减少拖沓,并及时掌握案件进度,减少成本,确保审判效率。
3.保持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法官首要遵循的职业道德。“公生明,廉生威”,法官可以说是人民心中的正义之神,代表着法律的权威、法院的形象,职责的行使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官应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
4.遵守司法礼仪“司法礼仪是司法主体在司法活动中长期形成并得到共同认可的有关仪表、仪态、仪容、言谈举止等方面约定俗成的规范或程序。”[3]司法礼仪事关法律的权威、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官职业形象。法官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法官群体的良好形象和人民法院的尊严。
5.加强自身修养随着我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持续不断的推进,迫切需要法官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法官必须立足当下,与时俱进,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担负起依法治国的重任。一方面要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要坚定信念,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的业外活动是指法官的司法职责范围以外的一切社会活动的总称。法官的业外活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法官职责的履行,健康有益的业外活动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责任感,恪尽职守,不当的业外活动则会丑化法官形象,减损法律权威,影响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三、基于哲学视角的法官职业道德的价值探析
(一)哲学上的“价值”
哲学上的“价值”是一对关系范畴,“就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是否相一致或相接近。”[4]主体和客体是人类对象性活动中两个既对立又联系的实体性要素,表述的是两者在实践活动中的不同地位。主体是指实践者、认识者或任何对象性活动的行为者本身,即对象性行为中作为行为者的人;客体则是指实践和认识的对象。
(二)哲学视角下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探析
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去看价值的本质和价值的存在,任何价值的存在都要以主体对这种与自身尺度“相一致”关系的评价为逻辑前提,价值判断就必须依据主体对客体是否与自身尺度相一致作出判断。所以,在用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分析法官职业道德有何价值时,将法官职业道德看作价值关系的客体,因为价值有鲜明的主体性,因此针对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表现。
1.当法官个人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良好职业道德对于法官的价值体现为法官人生价值的实现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法官作为社会主体的价值客体的人的社会价值,即法官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法官忠于职守,惩治险恶,为民众主持公道,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也就体现了他的社会价值。一方面是法官把自己的行为作为自己的对象即客体,自身的行为对自身需要的满足,也即人的自我价值。表现为法官从职业得到的物质生活的满足和精神世界的满足,以及赢得的他人、社会对自己的认可等。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会始终存有对法律、对职业的敬畏之心,并会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自己慎独自律,忠于职守。在工作中,就越做到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分清是非曲直,在权贵势力相胁迫下面不改色,在金钱美**惑中毫不动摇,始终如一地恪尽职守、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真正做到了人民的公仆,在法官这一职业上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同时,职业又能带给日常生活更多的保障,极大地满足他物质精神文化的需要,使法官收获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障法官忠于职守,实现人生价值,同时也会不断督促自身不断加强道德修养,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平,达到更高层次的道德水平,成为法官队伍中的高洁之士。做到始终有正义感,始终忠于国家的法律,不在司法审判活动忠于事实、公平正义,不掺入私心,不计较个人利益的得失,不就范于黑恶势力、权贵势力、险恶势力、流言**。
2.当法官职业群体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体现为法官良好群体形象的树立道德还具有形成特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群体精神的价值。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为客体不仅对法官个人关系重大,也关系法官这一群体的形象。法官不是作为单个人独立存在于这个世界上,个体与法官群体互不分离,有言道,“观一叶而知天下秋,窥一斑而见全豹”,在某种层面上,个体往往代表着整体,法官个体的形象、言行举止也常被无形放大为整个法官队伍的群体形象。而且法官这一职业作为抽象的概念,民众在日常生活是通过接触一个个具体的法官来认识整个法官群体的,对某个法官个人的道德评价也影响着社会对法官群体的道德评价,以及对法官这一职业的认同和尊重。可以说每一位法官都表现着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对法官群体的整体形象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道德败坏的法官个体会玷污整个法官群体,而道德高尚的法官则会为整个法官群体的形象加分。职业道德良好的法官在工作中肯定会受到民众的尊敬和爱戴,也会受到同行更多的敬佩,在拥有强大的人格魅力的基础上,肯定会对其他法官起到榜样示范作用,将他高尚的道德辐射到更广范围,提升整个群体队伍的道德品质,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法官这一职业和这一社会群体的良好形象。
3.当整个社会作为主体时,作为客体的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体现为对整个社会的发展需求的满足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发展精神方面和法治建设方面的满足。“上有好者,下必有甚者矣。君子之德,风也;小人之德,草也。草上之风,必偃。”[5]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他们的道德情况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通过法官个体的身体力行来带动法官整体的法官职业道德,继而以法官整体的优秀职业道德行为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水准的提升和全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积极示范和引导作用的体现。”[6]拥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才又可以称为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的每一次秉公执法、伸张公平正义都向社会传递着正能量。司法权作为公权力,它的行使情况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建设情况。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它的目的在于早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而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法治国家必然要求良好的司法保障作为法律条件,而良好的司法保障必然要求法官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官若能忠于职守、符合良知、公平审慎地处理每一件案件,那么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必定很好的树立,将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社会对法官职业道德有着特殊的要求,在哲学视角下思考法官良好职业道德的价值,会发现它表现为不同的价值,对于个体来说,有助于实现人生价值、提升道德修养;对于群体来说,有助于在社会中树立良好的群体形象;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有利于早日建成小康社会。由此来看,更应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曹建明.法官职业道德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3
[2]白媛.法官职业道德探析[D].齐齐哈尔大学,20xx.
[3]尹忠显.法官职业道德概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xx:82.
[4]李德顺.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30.
[5]刘炳君.应然性法官职业道德之价值论[J].司法论坛,20xx(06)
法律与道德论文9
摘要: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改革中提出了一个核心理念: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中职学生通过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不但能对自身行为进行规范,还能有效提升自身的生活发展水平。本文首先介绍了体悟教学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意义,总结了体悟教学方法的特点,进而基于意义和特点提出了体悟教学法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新应用策略。
关键词:体悟教学;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
一、体悟教学法的意义
体悟教学法内容主要包括了两个核心关键点,一个是“体”,另一个是“悟”。“体”指的是体会、体验,通过自身亲自实践收获某种感受;“悟”指的是感悟,不但可以亲身感悟动态的过程,又可以通过实践感悟获得静态的结果。[1]体悟指的是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在认识和理解的过程中参与个人的情感,并将情感、行动和思维三方面进行充分结合。
二、体悟教学的特点
特点一,不可重复性。体悟教学的过程不是简单地积累客观知识,也不是简单的情感向道德的过渡,体悟教学的方法超越了逻辑思维的框架,因此具有不可重复性。特点二,非理性思维。体悟主要是对知识的升华,体悟教学是教师智慧对学生智慧的启迪,教师感情对学生感情的激发,所有理性分析都不能得到最佳的效果。[2]特点三,主动性。体悟是一种主动的学习方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学习行为的自我反思,主动性的来源有兴趣、榜样等。特点四,开放性。体悟教学不需要在计划中进行,只要学生的情感体验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可以开展。当积累的量成熟后,随时随地都能出现引起质变的情境。
三、体悟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应用策略
1.创设教学情境
体悟教学的重点是“体”和“悟”,在教学过程中使用体悟教学方法时,教师应提前创造好条件。“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开始前,教师可以提出几个有意义的'实际问题,引发学生的思考。例如,在“展示职业风采”这一课的教学中,教师提出问题——如何展示职业风采,引导学生去发展职业风采,进而展示职业风采。而在课程教学中,创设教学情境的方式方法更是多种多样,在职业道德课程中,教师可以通过使用多媒体技术营造出相关的氛围,让学生在画面、声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产生身临其境的感觉,继而产生感悟,激发学习兴趣。
2.表演体悟
表演体悟的方法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让学生进行表演的形式,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学生在观看完表演后能产生相应的感悟,从而能更便于教师对学生进行正确引导。表演的方式主要以小品为主,小品具有风趣幽默的特点,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活跃课堂气氛。例如,在“文明语言”的教学中,教师让几位学生给大家表演一段小品,学生的表演引得其他学生开心不已,个个开怀大笑。学生的兴趣和热情都被充分调动起来。学生在表演和观赏的过程中,感悟到文明语言的重要性,进而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提高教师的教学效果。
3.对话讨论
由于学生之间有差异性,因此针对某个问题常常会出现不同的理解,有不同的解释。体悟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要求,要求教师应以平等的态度与学生进行交流。学生在和谐自由的交流环境中能吐露自己的心声,将自己最真实的想法讲出来。教师对学生真实的想法表示尊重,就能赢得学生尊重,两者在互相尊重的氛围中共同学习,平等交流。总而言之,体悟教学方法不但是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新的教学方式,更是一种新的教学思想。“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不再像从前一样只是为了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而是提高学生职业道德与法律素质的过程,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式,体悟教学方法能切实促使学生体悟学习,从而提高教学效果。
作者:吕田甜 张晶 单位:大连长兴岛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参考文献:
[1]谢利.体悟教学在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中的实施与运用[J].文教资料,20xx,(21).
[2]王飞燕.体验式教学法在《职业道德与法律》德育课程中的应用[J].
法律与道德论文10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传统道德中认为天经地义的事,在如今的社会却给人带来了选择的两难。频频映入人们眼帘的,是一起起义勇救助后受助者却溜之大吉甚至反咬一口的事件,人们在感叹道德水平下滑的同时,也对遇到此类情况时是否还要挺身而出产生了疑虑。于是人们开始思考,既然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是道德的要求,那么如果有人利用他人的道德心谋取利益,又该如何应对呢? 对于一些受人帮助后反而反咬一口的人,他们利用别人的同情心讹诈,如果成功了,就可以赚得一大笔赔偿; 如果失败了,自己也无需付出任何代价。他们欺诈的成本几乎为零,但是社会却要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社会成员对他人的信任日益流失,同情心日渐枯萎。如何消除不良影响,重建信任,除了在道德上对欺诈者进行谴责,还要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见义勇为立法,但各地陆续出台了见义勇为条例,保证见义勇为基金的落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
一、完善道德欺诈立法的必要性
道德欺诈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日常生活中也很少用到,因为利用人的道德心进行欺诈,是人们的情感所难以接受的。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孔子认为,“见义不为,无勇也”,孟子也教导人们“舍生而取义”。然而,社会中频频出现见义不为的现象,除了害怕救助后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失得不到补偿,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屡屡出现的被救助者反咬一口的事件。显然,在当代社会,仅靠道德已不足以约束人的功利心及自私行为,法律必须成为主要的调整手段。
1. 社会价值维护之必要性
任何法律都要体现并保护一定的利益,法律规则的最终权威恰好来自于它们所保护的利益[1]( P285)。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性观来看,人既有个体性,又有社会性。作为个体而存在的人,必然有着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追求,从历史的角度看,市场经济将这种追求推到了空前的高度。因此,一方面看,本性上人有追求个人幸福和权利及道德行为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人又有社会属性所在,因而,人的价值是自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人在追求自我价值的同时,也必须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必须通过法律保障的整个社会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得到他人救助却反咬一口的人,其行为损害的不仅是救助者的利益( 包括道德期待与经济损失) ,同时也有社会的整体利益。本着社会成员利益共同的原则,任何破坏社会利益一致性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谴责和否定。国家理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确认此种行为的违法性。
2. 欺诈行为道德约束的不足
道德义务属于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其维持主要依靠个人的品德、自律以及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人类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无非有四类: 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损己。过去认为,见义勇为应属于损己利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来维护他人的利益。但损己利人向来都是作为美德被社会推崇的,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指向,这样的道德不宜被上升为法律义务。
在当下社会,这种危难时刻社会成员应有的道德义举却遭到了严峻的挑战。对危难者的冷漠,虽取决于个体的道德觉悟,但当这种冷漠一旦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无疑是道德的社会支持系统出现了问题。事实上,旁观者的冷漠不光是由于其道德觉悟低下,在很大程度上,还因为人们害怕背负不应有的后果。被救助之人对施救者反咬一口的讹诈,如因证据原因未受到法律惩治而得逞,就会给人们做好人好事增加道德、法律风险。如果做好事将产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特别是被诬陷后难证清白,必然的结果就是会诱逼社会成员对道德行为进行功利算计,最终会使人想道德而不敢道德、想做好事而害怕清白难证。败德行为的泛滥即由此而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对获得救助却反咬一口的行为理应给予严厉制裁,健全法律以追究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恶行的打击力度。毫无疑问,惩恶是扬善的基础,道德的软规需要法律硬规的支撑,善德需要法律的呵护。
当然,法律与道德应有的界限仍然应当坚决划分,因此要对危急情况区分对待。若见义勇为发生在危险、紧急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能遭遇物质利益甚至人身安全损害,而受助者因为害怕报复或为了逃避医药费赔偿,不愿站出来承认、作证,导致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的嘉奖与补助甚至因此而陷入生存困境,这是对奉献精神的严重挫伤。即便如此,也仍应坚持适用道德的评价机制,不应对受助者施以法律的制裁。若见义勇为发生在对救助者无生命健康危险的情况下,其可能因为被救助者反咬一口而承担高额赔偿金,人性趋利避害的本性会因此导致见义不为的情况屡屡出现。
如何充分发挥社会调节机制的作用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传统中不乏对义勇行为的褒扬和引导,但如果仅仅运用精神手段、而不运用物质和法律手段,引导人们践行见义勇为,导致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害又得不到相应的救济,或因为义勇行为而受诬陷,则会引发人们接受和践行见义不为。因此,必须在加强道德建设的同时,一方面利用法律的激励机制,充分肯定助人行为、义勇行为; 另一方面,还要对欺诈者施以法律制裁,才能免除人们的后顾之忧,激发人们见义勇为的决心和言行。
二、国外相关立法
不少国家——如美国、俄罗斯、德国、西班牙、巴西、罗马尼亚、波兰等——刑法典中都规定有“见危不救罪”。如美国的《好撒玛利亚人法》,该法在立法之初主要是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即规定只要见义勇为者行为理智,出于好意,遵循常识和使用合理的'技能,见义勇为者对受难者的死亡、伤残、残疾不承担法律责任,后来又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再如《德国刑法》第330 条C 款规定: “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对于有救助必要之人,依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且不致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为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处罚金。”法国1994 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新增有“怠于给予救助罪”,具体条文是: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 年监禁并扣50 万法郎罚金。”
可见,许多国家对见危不救行为都进行了明确、严格的法律规制。然而,对因救助反遭诬陷,欺诈者如何责任却鲜有规定。这多半是出于道德法律化的限度考虑。笔者认为,鉴于当下社会见危不救行为普遍存在,我国有必要同时从两方面对见危不救者和欺诈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以明确。
三、我国法律规定的不足
( 一) 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
我国在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何谓欺诈,也未规定欺诈的构成要件,只是在《合同法》第52 条第1 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第54 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学者们对欺诈的构成要件做出了学理解释。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做出意思表示。关于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无论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均无明确规定。然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推知我国采取的是四要件说。
第一,欺诈者应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人明知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是虚假的,可能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第二,客观上应实施了欺诈行为,即欺诈人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意隐瞒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第三,被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认识。如果被欺诈人未陷于错误,即使有故意欺诈行为,也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第四,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被欺诈人在为意思表示时认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会引起期望的法律后果。而事实上因受欺诈,其意思表示不会发生期望的法律后果。也即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陷于错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欺诈人虽然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但并未因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根据四要件说,欺诈妨碍了合同自由,破坏了诚信原则,由此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但欺诈若是可能损害了对方利益甚至破坏社会信任,法律对此却无能为力。
( 二) 道德欺诈与传统欺诈的区别
道德欺诈也是欺诈行为,只不过因为在一定社会条件下,需要对某类特定社会行为加以特别的矫正,所以在合同欺诈以外,必须将原本属于道德调控的欺诈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与一般的民事欺诈相比,道德欺诈有以下特点:
第一,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判断是否道德欺诈,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因意外事故遭受损失,事后无法准确判断事发时的真实情况,只能根据事后的一些证据主观认定责任人,如在事发清醒后见到的第一个人,或基于周围群众的描述认定一定的责任人。此时,当事人也处于信息不全或急需采取自助行为的地位,基于这一目的错误指认责任人,如果事后证明被指认者并非真正的责任人,则不能认为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这种欺诈行为是积极的行为,是出于获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捏造虚假事实,故意陈述虚假情况,使救助者在不该赔偿的情况下,不得已做出了赔偿,从而减少欺诈者自身的损失甚至因事故而获利的行为。如被撞伤后指认救助者为侵害人,病发昏倒后诬陷救助者为导致自己发病的责任人等。至于消极行为是否成立为欺诈,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属于遭抢劫或其他不法伤害,得到见义勇为者的救助却不站出来承认或作证,若因此使见义勇为者得不到承认甚至因此陷入生活困境,而要受益人承担不乏责任,则超出了法律的界限。对见义勇为者的名誉应通过见义勇为立法由国家加以肯定与表彰,至于给见义勇为者造成的经济负担,也应通过立法,由加害人承担或由国家建立见义勇为基金统一支付为宜。
第三,公众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实施了加害行为,救助人自己最为确定。因此,道德欺诈并不能使救助人陷入错误认识,不仅如此,救助人还会因为欺诈者的指正百口莫辩,甚至因为缺乏证据证明自己而不得不承担高额的赔偿。可见,道德欺诈的对象是公众的信任,损害的是社会诚信,救助者只是在缺乏证据自证清白的情况下违心地承担责任。这与普通的欺诈导致受损者陷入错误认识是不同的。
第四,救助者因被救助者的欺诈行为而受到或可能受到名誉及财产的损失。救助者的损失可能是实现的,也可能是是潜在性的。一种情况,救助者因当时缺乏证据证明自己无辜而承担了赔偿责任,而事后找到证据可以自证清白,那么也可以证明受助者即为欺诈者。另一种情况,受助者反咬一口,但在诉讼外或诉讼中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证明受助者进行了欺诈,虽然其欺诈的目的没有实现,但该行为给救助者造成了时间、精神等损失,若欺诈成功甚至可能给救助者造成更大的财产损失。虽然这种损失是潜在的,但同样也损害社会信任,其行为也应认定为欺诈。
四、法律完善问题
现代社会出现的道德滑坡现象说明,道德也需要法律的守护。法律所维护、保障、追求的社会效率,也恰恰是正义的道德价值所追求的。因此,基于道德与法律的调控机制与社会现实,突破道德教育的瓶颈,通过完善立法,发挥好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以使法律更好地守卫道德,是现代社会的必然选择。
首先,在民法中完善欺诈的概念。现行民法中对欺诈并无明确定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只是规定了欺诈的法律后果。可见,在我国现行民法中,欺诈主要是用于合同领域,对得到义勇救助后反诬救助者的行为并无规定。这一行为目前只是作为道德调整的对象,通过弘扬正义的道德观念,教育社会成员于危难时刻应有的道德义举。若要通过法律惩戒诬陷者,使其承担法律责任,则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道德欺诈的概念。本文认为,道德欺诈,指行为人遭遇危急情况得到他人之救助后,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救助者被误认或可能被误认为加害人而面临赔偿或承担赔偿的行为。通过明确道德欺诈的含义,扩展欺诈的范围,将原属于道德调整范围的部分欺诈行为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
其次,确认欺诈者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并非行为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均需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应满足道德欺诈的几个要件。即: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救助者非责任人而故意指认起为责任人。其次,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者必须实施了使救助者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如以明确的语言向他人、公安机关等表示对方为责任人并要求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等。如仅仅指称对方为责任人,却并未要求赔偿,则不能要求被救助者承担欺诈的责任。第三,因欺诈使第三人陷入错误认识。道德欺诈导致的是他人无法得知真实情况而认为救助者即加害人,因而使救助者百口莫辩而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救助者受到或可能受到名誉及财产的损失。无损失即无赔偿,欺诈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是可能或已经造成救助者损失的行为。救助者因诬陷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外有证据证明受助者的欺诈行为,则不仅可以免于承担责任,同时还可以通过诉讼追究受助者的欺诈责任。即使受助者因缺少证据,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如事后能证明诬陷,同样可以追究欺诈者的责任。
第三,明确欺诈者的法律责任。因侵犯他人人身权引起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因道德欺诈引起的纠纷应该属于民事纠纷,欺诈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因欺诈行为给救助者造成财产损失,法理上相当于不当得利,应将这一获利返还给救助者。欺诈行为必然给救助者造成精力损失和精神困扰甚至名誉损失,若有证据证明欺诈行为存在,则可适用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要求欺诈者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法律与道德论文1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课程目标旨在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相关实际问题。然而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和价值观的多元化,传统知性德育的局限性已经影响了“基础”课促进大学生道德养成的有效性。要克服当前道德教育过程中德性失落问题,生活德育理念为我们提供有别于纯粹知识教育的教育理念和教学范式,从而优化“基础”课教学成效。
一、生活德育理论概述
一种理论的产生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着社会现实的变化,甚至是由社会现实需要而催生的。生活德育理论与教育理论中回归生活的取向有着密切联系,与胡塞尔等现象学派的生活世界理论紧密相关;同时,中国传统德育伦理思想将道德教育置于“生活”的场域之中,重视“天人合一”和谐发展的理念也与生活德育理论精髓相契合。生活德育理论对道德和生活的辩证认识使之具备更凸显的人性化、本真化、开放化的优势特点,其对实践性和社会性的强调也更有利于学生的道德素质养成。
(一)生活德育理论溯源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教育的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转变,科学知识的训练逐渐取代神学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道德伦理摆脱了神学教条的束缚,按照知识理性构建了道德知识教育体系,但随着工具理性在教育领域的强化逐步导致道德教育过于注重道德知识的教授以及道德认知、逻辑推理在道德教育中的应用,使道德教育成为一种片面的道德准则灌输或道德评价标准的澄清,道德体验与实践相应地被弱化了。其次,日渐强势的科学主义凌驾于人文精神之上,使道德教育沦为智力教育的附庸,与生活世界疏离,导致人的终极价值和道德本性的弥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德国思想家胡塞尔相对“科学世界”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此后“生活世界”及其有关理论的研究就成为西方哲学界关注的主题。胡塞尔强调人们的日常生活及活动是科学世界的基础,生活世界是先在的、自在的和自足的经验世界,相对于理性世界来说,具有很大的优先性;其次,胡塞尔认为生活世界不等同于琐碎的日常经验,而是一个有人参与其中的并保持着初始自在的人文意义和价值构造的世界,这种意义和价值作为生活成果为理性和科学奠基;第三,生活世界是一个“交互主体性的世界,是为每个人在此存在着的世界,是每个人都能理解其客观对象的世界”①在胡塞尔的视野中,生活世界是人们当下直接面对和真实体验的世界,率先完成了对理性和科21学世界的批判,将哲学引入生活世界的转向,其后许茨、哈贝马斯、维特根斯坦、赫勒、海德格尔等哲学家在此基础上对生活世界理论扩展了自己的理解,并作了延伸。20世纪90年代,生活世界理论被引入教育领域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在教育回归生活理论的影响下,生活德育理论应运而生。但并不意味着生活德育的理论探索和思考始于此时,实际上,中国几千年重视德育的传统使中国教育具备以人文为主的特征,中国之学实为成人之学。中国传统德育注重人的向内追寻、强调生活场域和生活实践的指向与生活德育理论精髓十分契合,因此,生活德育理论不仅是来源于西方生活世界理论的借鉴,也是我国传统德育思想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扬弃。尤其是陶行知先生吸收古今中外的优秀教育成果,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社会背景,在创办晓庄师范、山海工学团、重庆育才学校和社会大学的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形成了历经考验的生活德育理论体系,对中国德育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二)生活德育理论的优势特点
生活道德理论对生活与道德关系的辩证认识既把握住了道德教育中生活的本体性、基础性地位,又深刻揭示了道德的目的和价值在于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最终使人类生活更加美好。正如弗兰克纳所言“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能说人为了体现道德而生存。”②相对于传统的知性德育,生活德育理论具备更突出的人性化、本真化、开放化、实践性、社会性的优势特点。生活德育理论以生活世界作为本体和基础,德育要面对的是一个生动的生活现实,是一个个具有主体性的、实在的人。生活德育理论从人出发,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人的内在需要,将人作为意义和价值之源,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变换,是“人”的观念的根本改变,是由抽象的人向具体的人、由单向度的人向完整的人的转变。同时,生活德育理论将德育置于现实的生活场域,围绕生活的需要与生活问题展开,强调人在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认知、体验和感受,具有本真性的特征。这就要求德育要从生活与实践出发,而不是仅从大而空的理想化的.目标或抽象的概念和教条出发,要密切关注与理解生活,对现实生活的发展做出积极回应。生活德育理论人性化和本真化的本质特征使其具备了开放性、实践性和社会性的特点。首先,生活德育理论从现实的人出发,就是要尊重人的主体性和差异性,尊重人的个性,同时也强调要与不断发展变化的现实的社会生活密切互动,这就要求德育要保持一种开放性,具有广阔的视野,不拘泥于封闭的教条式、重复化的教育路径。其次,以现实生活为基础的生活德育理论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它通过真实可感的生活情境,以受教育者的参与实践为基础展开道德教育,不仅包括个人对道德的认知,也包括个人在此过程中的真实感受和进一步形成的意志、信念。生活德育理论还提供了受教育者将个体道德意识外化为个体道德行为的场所,即回到受教育者真实生活中付诸实践,最终实现完整的德育过程。最后,人的道德形成与发展无法脱离社会关系单独存在,必然是一个社会过程,具有社会性的特征。生活德育将人理解成社会中的具体的人、生成的人,认为道德是在人与人的互动和关系中实现的,个体必须通过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实践,才能形成符合一定社会要求的道德品质、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效性的阻滞因素
知性德育以理性主义认识论为思想基础,克服了封建社会以强制性、蒙昧性和宗教性为基本特征的神性教育,在教育发展历程中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其对理性的推崇以及重视知识和推理的训练至今仍然是道德教育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在科学主义、工具化的现代性浪潮中,知性德育在教育实践中片面夸大了人的理性、知识在德性养成中的作用,相对忽略了感性体验和实践,导致道德的培养成了“道德知识”的传授,使道德养成的丰富内涵受到局限和僵化。
(一)教学内容知识化:道德认识片面外部化带来德育目标迷失
无论中西,古代的德育理念都将德性的养成作为教育最终的目的,例如孔子认为贤人就是有才德的人,能“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尼采认为“在古代,科学是很难获得尊崇和赞扬的,即便对科学最热心的学人也把追求道德放在首位;把知识当作道德的最佳工具加以赞美,这就已经是对知识的最高奖赏了”。③然而,到了现代社会,现代教育与现代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密切相关,导致远离古典人文教育的传统,大学教育也日渐疏离德性培养而成为对知识的追求。大学课堂几乎成了知识生产、加工和输出的流水线,课程设置和教学导向往市场化实用化方向看齐。因为人们对科学、技术的崇拜使得教育成为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手段,适应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成为教育的首要目的,受此影响,传统注重培养德性的道德教育渐渐地让位于知识教育,包含“基础”课在内的众多人文学科课堂,也采用了科学技术教育的范式,以教授知识为目的。就在人们对科学知识的偏执追求中,“基础”课也难逃工业化和技术化的冲击,课堂上的学生成了抽象的存在,以统一的课程、统一的程序、统一的标准制造成统一的教育成品,甚至连学生自己也以能学到多少知识来评价课程的有用性,人类内在德性逐渐地在对知识的追求中被遮蔽和遗忘。教育的根本性目的在于使处于教育过程中的人的品质的完满、个人生活的完满,这是内在的、第一性的目的,其他外在的掌握了多少知识点、学会了什么技术等都是为了内在的根本性目的服务的,不应在这些外在的目的中迷失了本质目的,否则人只能成为一个盛满知识的容器。
(二)教学过程呆板化:灌输说教造成德育过程的单向性
教学常常被理解为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共同构成的一种双边性教育活动,但这种双边性在目前的“基础”课课堂上呈现出的方式即二者简单的、机械的相加,教学过程以老师的传播知识为主,缺失了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交流,更没有给学生自我的内在交流留下空间。现行的“基础”课课堂模式几乎千篇一律,基本上是单纯的理论教学,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理论灌输为主,重课堂、轻课外、重说教、轻养成,遵循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有些学校甚至连课堂使用的幻灯片、案例、素材都是统一的。尽管随着技术进步,多媒体教学手段在课堂上的应用普遍,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课堂教学的内容和形式,但是既能够结合教学目的又能够贴近时代、贴近生活的案例素材并不多,难以引起学生共鸣,不能创设熏陶、体验的环境,无法改变教师照本宣科,学生被动接受的局面。道德教育不能完全等同于科学知识教育或技能教育,它需要通过认知、体验、内化、实践的环节来养成,为了使道德知识内化为大学生的自觉意识,“基础”课不仅是教师教授知识和原理的平台,更是带动学生进行道德认知和判断训练的场所,必须打破程序化、形式化的局限,与大学生的心理情感、生活实践密切相连,重视学生的反馈,加强师生互动,尤其注重引起学生之间的交流以及自我反省。否则“基础”课的过程就是对知识“条目”的识记、理解的过程,脱离“向内看”的体验和感受,所知所学无法内化为道德素养,导致许多大学形成理智上知道、行动上缺失的“双重人格”。
(三)教学评价形式化:评价标准模糊导致德育效果的空洞无力
教学评价标准是开展教学效果评价的直接依据和前提,有了标准和尺度,才有可能实施评价。当前对“基础”课教学效果的评价标准不明确是造成教学实效性问题的不可或缺的原因。“基础”课教学是以培养大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能力为核心促进其思想品德发展的教学,因此,对“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终极评价维度应是大学生思想品德水平的发展状况,即:大学生在学习完“基础”课之后,要看其道德水平发展状况、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的变化状况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知与行的能力水平如何。但是,囿于这一评价维度在现实操作中的复杂性,具体的教学评价标准仍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体系。根据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以“教学效果评价”为主题的学术论文对“基础”课教学效果评价的具体标准各有主张:有的以“大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积极性”作为教学效果评价的标准;有的以“教学方法手段获学生认可”作为教学效果评价标准;有的以“大学生理论知识和能力发展”作为教学效果评价标准;还有以“大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作为评价标准。可见,“基础”课教学实效性的评价标准还比较笼统模糊。基于评价标准的模糊,事实上传统的“基础”课的考核和评价方式只能简化为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两部分构成,平时成绩多数以学生出勤课堂的情况来决定,期末成绩以书面考核为主,导致实际评价维度背离了大学生思想品德的发展状况这一本质追求,落入知识记忆、背诵的套路中,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水平的发展、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在考核中实际上未能得以体现。
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优化策略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意见》(教社政[20xx]),“基础”课主要是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课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当前我国正经历转型巨变,传统文明与现代文明、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交汇与冲突并存,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当代大学生群体受此冲击在不同程度上都表现出理想信念弥散、价值标准混乱、道德行为失范以及普遍存在的道德虚无感等问题。要回应这些现实问题,更好地实现课程目标,生活德育理论启发我们必须深刻领会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要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形成包含知识认知、情感体验、意志升华、行为实践在内的教学内容;通过改革教学方式,从独白走向对话,通过生命叙事重视学生自身内在的心灵回响。
(一)从“静止”走向“生成”:现实的人是“基础”课的逻辑起点
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真正价值就在于用正确的思想引导人,使“人”成为人,而人是现实的、不断生成的,是“理性存在与非理性存在、言说的存在与缄默的存在的统一,是包含了肉体与灵魂、情感与理智、道德与欲望、思维与感知”④等完整的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⑤也就是说,人的活动方式就是人存在的原型,人的活动并不是一种纯粹孤立的存在,而是包含了人与自然、人与自我、人与他人、人与社会在内的以实践为基础的对象化活动。生活德育以生活世界为基础,是主客体间交往关系的共在,充分体现了人的总体存在,包罗人的各种各样的丰富的实践形式在内;也充分体现了人的历史存在,反映了人的活动发展变化的生成过程。因此我们在谈论“基础”课应以人为本时,就是要避免仅仅局限于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政治修养的“栋梁”,更应该是对现实的人的生存境遇和发展取向的关注。首先要将抽象的人与现实的人相统一。过去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存在把教育对象过分理想化、政治化的弊端,导致处在这个教育视野中的人变成抽象的人,脱离了生活情境、脱离了人本关怀,把“基础”课中的教育变成一种冰冷、生硬的说教。这种弊端并未完全消除,生活德育理论可以帮助树立“基础”课的人本意识,在生活世界的社会实践场域中,有利于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人性化方向,尊重人的个性、关注人的社会性、注重人的生成动态过程、激发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等。
(二)从“独白”走向“对话”:构建知、情、意、行四位一体的课堂教学体系
知识内容向思想道德素养的转化是“基础”课追求的目标,以知识内容为载体,使大学生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系统深刻地掌握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以形成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所需要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在实际的课程教学中,对知识内容向思想品德转化规律的重视程度不够,是造成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实效性问题的又一主要原因。由知识内容向思想道德素养的转化必然要经历内化和外化的过程,这是由思想品德形成过程的规律所决定的。“所谓内化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基本矛盾转化的第一次飞跃,即将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品德转化为受教育者的认识,是一个由外在的社会发展需要向内在的个人精神世界的发展过程。所谓外化是指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基本矛盾转化的第二次飞跃,即将受教育者所产生的新思想道德认识转化为行为实践,是一个由内在的思想道德认识向外在的行为实践的发展过程。”⑥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并不是主客体对立关系,不是作为主体的教师对作为客体的学生有效支配、控制的过程,而是要师生双方都作为主体投入到教学过程,互相倾听、积极对话。好的教学不仅使交流广泛、深入、全面,而且使交流成为充满爱的交流,成为“与人格平等的求知识获智慧的人进行富于爱心的交流”⑦在这种充满丰富性、整体性的教学交流中,参与者不断地被激发并体验其中的生动、丰富、爱、力量、超越……通过这样的交流使孤立的个体走向“共在”,这个教学过程即是师生展开对话,通过他者生成自我的过程。因此,“基础”课教学内容和过程的设计要有情境创设和情感体验,在具体内容的选取上应结合当代大学生成长需求及时代特点,才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共鸣。我们在教学实践中首先注意挖掘教材,以培养学科情感,教材中既有对祖国大好山河的赞美,又有对探索人生哲理的追思;既有对道德准则的剖析,又有对法律法规的研习。在教学中挖掘这些内容中的知识、情感因素,做到精心设计、情满于胸;同时还要超出教材之外,结合每章节的主题,增加相应的与学生个人发展息息相关、与时代脉搏紧密联系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仅仅包含知识识记、情感体验,还应包含意志升华、行为实践。围绕生活德育理念的要求,以“基础”课课程中“思想道德修养”部分的教学内容为例,根据知、情、意、行四位一体的结构重新整合教学内容(见表1)。在这一教学内容设计中,笔者根据每章教学重点增加了自我认知、价值观探索、时间管理、全球化与现代性问题等内容,分别以对话与案例讨论、团体训练游戏、角色模拟游戏、社会调查等学习环节来呈现,精心营造生活化的课堂教学氛围,引导学生用心观察、体验、研究生活,向生活学习,在生活中学习,使德育课堂成为生活化的课堂,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学生参与的主动性。
(三)从“单一”走向“立体”:链接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的教学评价
教学评价是对教学对象进行的价值判断的活动,“具体来说即遵循一定的原则,依靠一定的依据,在系统、科学、全面地分析教育信息的基础上,对教学对象的价值、过程和特点等进行判断的过程”,⑧教学评价与教学目标和内容的相匹配是非常重要的,失去了这种链接和匹配的评价将使评价流于形式,无法起到其本身应具备的反馈功能。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基础”课程的教学评价仍是采取期末考试测验的方法,这种考查方式本身就将“基础”课指向了工具属性,将评价局限在量化的计算中。要改变这种数字的、平面单一的衡量,使教学评价将“基础”课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完整地链接起来,就要建立评价时间、评价主体、评价方式三维立体的教学评价模式。首先,学生在课程学习的过程也是不断自我生成的过程,因此对学生的评价根据评价的时间可分为诊断性评价、小结性评价,即在教学活动开始前进行摸底性评价,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和基本情况,可以采用主题量表、问卷的方式进行;在教学过程和阶段性结束时可以对学生进行小结性评价,可根据课程目标和内容设计好分类表,进行分类评价等。其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评价过于主观,评价主体的价值取向和能力对评价结果是直接性的,倡导评价主体多元化是对传统评价的突破。应将学生自评、互评纳入评价主体中来,不忽视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考量,例如,在分组呈现的“角色扮演”活动中,每一组有一位代表参与评价;在阶段性的学习后,学生对这一主题的学习体验做自我评估等。最后,在评价方式上,采取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相对于标准化的量化评价,质性评价可以采用评语反馈、访谈等方式,更尊重评价对象的独特性和主体性。“基础”课包含知、情、意、行多方面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强调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提升、追求人的全面发展,质性评价能够对应其教学内容和过程的复杂性。当然,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生活德育理论在教育实践过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对生活理论的误读,将回归生活的理解简单化、表面化导致教学落入庸俗、肤浅的窠臼;教师教学理念、能力更新不够,出现在实践过程中“旧瓶装新酒”、生搬硬套的情况,等等。但是,在以人为本观念深入人心的时代背景下,“基础”课教学实践对生活德育理论的不断完善和运用,是对时代要求的适应和发展,对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关怀不懈追求的呈现。
【参考文献】
①胡塞尔.生活世界现象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58.
②威廉.K.弗兰克纳.善的求索——道德哲学导论[M].黄伟合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247.
③尼采.快乐的知识[M].黄明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xx:125.
④项贤明.泛教育论——广义教育学的初步探索[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xx:536.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
⑥陈秉公.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106.
⑦雅思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2.
⑧周海银.教学测量与评价[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xx:5.
法律与道德论文12
摘要: 为进一步改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效果, 笔者通过教学实践, 将鼓励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 加入公益组织, 提供志愿服务作为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并组织开展教学, 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公益活动; 课程教学; 实践与效果;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以下简称“思修”) 课程是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教学过程中, 如何提高大学生对“思修”课的重视程度和课程兴趣, 改善“思修”课的授课效果, 加深大学生上“思修”课的“获得感”是摆在每个课程教师面前的重大课题。对于“思修”课的改革, 当务之急是在与时俱进的做好理论教学部分之外, 加强“思修”课的实践教学部分, 使学生在上课时有更大的参与空间, 通过切身的参与、体验来吸收、理解“思修”课的理论内容。当前, “思修”课实践教学模式的普遍做法包括参观爱国主义实践教学基地、拍摄“微电影”、宣传时代楷模事迹或邀请时代榜样做事迹报告等, 然而由于受到场地、人员、成本等客观因素的限制, 这些实践教学方式却很难形成一种常态化。为克服这些限制因素, 笔者将参加公益活动作为本门课程的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鼓励大学生参与、加入各种公益组织, 参加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
1 将公益活动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的意义
公益活动, 从普遍认识的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社会成员无偿地、志愿地、有组织地服务于公共利益, 从而满足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需求的活动。社会成员参与公益活动的行为是对中国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延续, 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与公益活动贴近时代发展的要求, 符合大学生这一年龄阶段的特点和愿望。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既是履行社会责任, 继承和发扬社会优良传统的需要, 同时也对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大学生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道德理想, 加深关爱他人团结互助的道德情感, 增强大学生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道德责任产生深远影响。因此, 公益活动的思想道德教育功能与“思修”课的教学目标相辅相成。将两者相结合, 通过“思修”课的理论教学为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做好理论教育和价值宣传, 同时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作为课程的实践教学平台, 让大学生有机会在实践中思考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行为, 自我反思, 自觉调整自身的知识结构和行为选择, 提高道德意识, 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品质, 以此提升大学生对理论教育的理解力和认可度, 提高“思修”课的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改善高校“思修”课的教学效果。
2 将公益活动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
在将公益活动引入“思修”课的教学实践中, 笔者把组织大学生开展校内外的社会公益活动编排进日常教学计划中, 并贯穿于课程教学的始终, 通过宣传引导学生加入学校各种社会公益组织及志愿者组织, 指导学生发起成立志愿者协会, 在活动开展、干部管理、宣传报道等方面提供指导, 并把志愿服务活动和其他形式的公益活动纳入教学体系和考评体系, 实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养成的衔接与互补。
(1) 利用课堂积极宣传公益活动和公益行为。在课堂教学的第一堂课上, 教师会利用课堂机会, 通过教师课程介绍使学生明了本课程的重要性、教学方式和考评方式, 为系统学习打下情感基础, 做好心理铺垫。同时, 充分发挥朋辈育人的作用, 通过志愿者骨干分子的宣讲, 使新生感知公益活动的丰富内容, 了解公益活动的社会作用及对自身成长的影响, 激发参加公益活动的热情。
(2) 鼓励学生搭建志愿服务组织, 帮助学生联系各种公益活动平台。为了能够让学生们更方便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鼓励与配合学生们自己以学院为单位筹建公益组织, 搭建社会公益平台, “思修”课教师以指导教师的身份为学生们提供指导、组织、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并帮助学生多方联系各种实践平台, 保障了公益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的多元性。例如, 笔者作为指导教师, 会指导学生制定学期活动计划和协会纳新计划, 为本学期顺利开展公益活动打下基础。召开志愿者协会骨干分子会议, 制定公益活动及纳新计划等。帮学生联系诸如环保宣传, “红丝带”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校园铲除冰雪、打扫食堂和教学楼等义务劳动, 和学生一起慰问孤儿院、养老院, 鼓励学生参与“七色光”关爱自闭症儿童活动、“蓓蕾”计划、支教等活动, 支持学生举办诸如“感恩节”主题晚会等形式的公益晚会, 呼吁同学们常怀感恩之心, 常做相助之事等等。
(3) 积极利用符合大学生特点的“微公益”活动形式。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 从主要的形式和作用来看, 更符合“微公益”的特点。即鼓励大学生主体以“力所能及”、“善小而为”的小事着手, 例如随手捡起垃圾、关掉水龙头、回收废旧电池、扶老人或需要帮助的人过马路、捐出闲置的书籍和衣物给更需要的人等这类生活小事。以及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 以一种更为灵活和便捷的方式参与到公益活动中, 例如在甄别过消息的真伪的前提下, 帮忙转发一条求助消息、点击关注公益信息、参与正规公益平台发起的一些筹款等公益活动 (如“水滴筹”) 等等, 通过长久地坚持参与这些力所能及, 随时随地、随手可做的小事, 同样可以见微知着, 养成关注公益、参与公益的习惯, 成为大学生一种长久的品质。
(4) 将学生参与公益活动纳入课程考评体系。在期末的课程考评中, 公益活动将作为一项重要考评内容计入到期末总成绩中。根据参与活动的意义、影响及在活动中的表现, 对每次活动进行量化累计计入总分数, 最高比例占期末总成绩的10%。
3 将公益活动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
(1) 增加了大学生对“思修”课的认知度和认同度。参与生动多样的`社会公益活动, 为大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机会去充分认识了社会, 并真实的参与了社会, 了解了不同社会群体多样的人生、百态的生活, 从而自我品悟出人生的真谛。经过多年的教学探索, 这种“接地气”、“务实事”的教学方式大大增加了大学生对“思修”课的认知度和认同度, 得到了同行的肯定, 同时还赢得了部分市民的好评。学生在课程的学习心得体会中写到:“内容接受、方法认可、喜欢参与、愿意配合——‘思修’课带给我们的不仅是书本上的知识, 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 这将使我们终生受益。”在指导学生开展的公益实践活动经一些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后, 还赢得了部分市民的好评, 获得了一些社会组织和团体的表彰。
(2) 调动了大学生学习“思修”课的学习积极性。课堂理论教学中教师对于学生道德知识的讲授, 对于学生来说相对抽象, 因此在内心产生不了共鸣, 也就不会引起他们自觉接受并输入的积极性, 从而内化为他们的个人品德。参与公益活动为学生们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认识社会, 与社会提前“磨合”的重要途径, 受到了大学生的普遍欢迎。通过参与公益活动, 广泛调动了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大学生有了更多的机会走出了校园这个相对狭窄的生活圈子, 在社会实践中有机会获得新知识、掌握新技能、开拓新视野, 同时有更多的机会增长见识, 并且通过一次次的活动参与, 提升了团队意识, 提高了组织协调、沟通合作、解决实际问题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
(3) 唤醒了大学生自我发展的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将公益活动与“思修”课理论学习相结合, 形成了一种主体参与式体验, 并以此激发大学生主动学习、吸收和转化理论知识。在这样一个自觉主动的学习和体验过程中, 唤醒了大学生自我发展的道德意识, 强化了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引导大学生深化对公平、诚信和友爱等道德规范的理解、认同, 并反映在自身的言行中, 大学生参与公益活动以自觉、主动、自愿为前提, 以一种易于接受和生动有趣的方式来实践, 在这种相对自主的行为选择主导下, 更容易认识真实的自我, 更容易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在大学生群体中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为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周中之.微公益在社会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价值[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2]蔡映辉, 周艳华.大学生公益活动与公益课程育人效果的实证比较[J].教育与考试,
[3]冯畅.“微时代”微公益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J].科教导刊,
法律与道德论文13
我的大学启蒙老师——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
进入大学前,对大学的生活是极其憧憬,可是等我踏进大学的那天起,一切都变了,与想象中的大学不是完全不一样,但也是90% 不一样。
随着大学生活的逐渐深入,自己发现自己对大学是那么迷茫,整天碌碌无为。不是拿着手机聊天,就是这玩玩,那玩玩,毫无斗志。感觉对什么都无所谓了,更不用说学习了,人虽然每节课都在教室,可是也听不进,脑子老乱想,我想这就是对大学不适应的具体表现。
可是自从接触《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均称《思.法》)后,自己逐渐在改变,一点点的适应了大学生活。记得《思.法》第一课就讲到了适应人生新阶段——大学生活。通过对这一课程的学习,使我认识了大学生活的特点,所谓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只有当自己真正了解了大学生活的特点,那么我就会有相应的策略和方法来适应其特点,有时也可能改变一些自己不适应的大学生活特点。
大学生活即使个集体生活,也是个独立的生活。大学提供了我单独生活的环境,而《思想政治修养与法律基础》则教会了我怎样去独立生活以及如何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大一是高中向大学转换的一个重要时期,而《思.法》却是转换的一个重要工具。它不仅教会我生活,还教我树立全新的学习理念,大学学习全在自己,老师只能是个暂时的引路人,他们只能站在原地向你指明前进的方向,脚下的路还得自己一步步走,可是《思.法》却伴随着我的整个学习生涯,不是这本书伴着我,而是他教给我的内容,其传递的精神一直在跟随着我,鼓励着我。
《思.法》就向远方的灯塔,会一直用光明照亮我脚下的路,我记得大学初期是我茫然得很,但《思.法》有一课叫“追求理想与坚定崇高信念”,从中我学会了好多,比如对于理想,我又进一步得到了了解,更加明白了自己以后的理想是什么,至少有个很清晰的方向,同时也让我明白了,理想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何其的重要,特别是在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道路上。是她再次给了我人生的理想,再就是信念,信念一直被那些成功人士所青睐,因为它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没有它,人们就永远瘫痪在这个社会面前,《思.法》不仅给了我建立信念的方法,还给了我建立信念的勇气。
中学时代不知何为人生,感觉上了大学那就是人生最终目标,可是我错了,人生的真谛远不止这些,这才刚刚开始,人生目标还很远,还需要你一步步去走近。在学习过程中我不仅了解了人生观,甚至对世界观的认识也上升了一个台阶,人生目标是远大高尚的,所以我们要将目标放远大一点,不要局限于眼前。一旦我们确定了人生目标,就要以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去应对它,去追求它,这也是《思.法》传递给我的。另外就是关于人生价值,以前真的不明白何谓人生价值,可是自从学习《思.法》后,多少也明白了一点,尽管不是太懂,但也是一个进步啊!人生价值是指工作生活中对自己及社会所贡献出的物质和精神,是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谁都不想一生碌碌无为吧!那么就好好体现你的人生价值,这也是《思.法》给我以及所有大学生的礼物。但是我们得明白人生一定要用高尚的人生观去指引,否则会迷路的。在这同时《思.法》还会教我如何寻去找人生价值,而且还会教我如何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不再让自己不知为何而活,同时《思.法》中还讲到了自我促使身心和谐,还有要与他人,与社会的和谐,更重要的是与自然和谐,以前我只顾自己,从未想过会对他人、社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更不用说对自然。
道德是这个社会的舆论,是当代的主题,可我却不太注意这方面的修养,一直以来,还以为自己得道德算好,可是自从学了《思.法》后,才发现我的道德观是多么的狭隘,《思.法》让我明白了道德的本质以及其功能和作用,以前只认为到的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可是现在才发祥,他更多的是针对这个社会,乃至全人类,只要是你能接触到的不管是人、物,这都会是道德的最大体现,同时我也明白了作为当代大学所所需要的道德,及我们的使命——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这不仅对个人有益,更是对我们所处的社会、国家有益。特别是民族道德传统对我们、我们国家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就要正确对待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这就需要我们先去了解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主要内容,而《思.法》恰好给了我这个好机会,可谓是雪中送炭,这么一个大的方面我都学会了,那么自身的道德修养又怎可能学不到呢?道德是一个最基本素质的体现,其中诚信是最为重要的一方面,以前认为守信也不是太重要,可通过学习了《思.法》才知道守信是何其的重要,诚信是作为一名大学生最基本的道德,这也是你以后步入社会和工作岗位时,应该牢记于心的,而且要时刻用行动证明你的铭记。
说到社会,我就想到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曾经认为我跟社会没有多大关系,可是到了大学,才知道社会与我有多大关系?再通过《思.法》有明白了公德的基本内容,也明白了作为一名公民,我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为这个社会公德献出自己的一份努力,至于公共秩序,更应该加以维护和遵守,这是我们社会——这个群体生活的共同原则。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这也是《思.法》教给我的。
想到大学一定会想到职业,是的,这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所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也不例外了,以前总认为有了职业会很好,比如上下班的乐趣,同事间的交流。可是我却从未想过怎样培育职业精神,这是《思.法》给我的一大提示,她告诉我职业与道德和法律及职业道德的要求和职业活动中法律的要求。这些已经让我在以后得职业道路上少走了许多弯路和那些坎坷路。
谈到职业,那么一定要想到择业,我是这么想的,而在《思.法》教程中也有这么个内容。她让我认识到了当前我国的就业形势,虽然这让我感到很大的压力,但正因为有了压力,才会有前进的动力,才会有努力学习的动力,。同时她也教我怎样树立择业观和创业观,更重要的是教会了我怎样在艰苦中得到锻炼,以及在实践中成才,这让获益匪浅啊!
刚也谈到了法律,就这一点谈谈《思.法》给了我那些知识,以前我可以说是个法盲,可当我学了《思.法》后,我真的对法律感兴趣了,我首先是学到了法律的由来,再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这让我明白了社会主义的好处,因为法律是我们的终身保护伞。最为让我高兴的`是我终于明白了何谓真正的宪法,包括从它的由来和产生,到最后的实施。这也让我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其中我就明白了自由平等和公平正义观念,不要小看这一点,这对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而权力和义务观念更是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习的,因为我们时刻都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同时最重要的是《思.法》在教我们如何以法官的身份去认识身边的各种案件,这样我们就能好好地去维护我及我们身边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当然法律中也包括《婚姻法》,这就有必要谈到爱情了,《思.法》告诉我爱情是神圣的,如果你没有把对方当作是终身伴侣,那么请你不要去玷污爱情这块圣土,青春短暂,找个值得珍惜的人,一起认真走一程,不要给自己的爱留下遗憾!《婚姻法》也告诉我以后应该怎样处理好以后在婚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想这也是人生中的一件大收获,因为婚姻是件很大的事,是一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是两个人人生中最大的事,也可以说是两个家族中最大的事。所以我认为这一课对我们大学生来说意义很重大。
通过对《婚姻法》的学习,对人生的总体结构我又来一定的把握,这也是自己最大的收获,因为她不仅教我如何做人,如何学习以及如何择业,还告诉我在社会上要怎样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去生活,《思.法》可以说是我大学的启蒙老师,我会铭记于心。
法律与道德论文14
我们高校教学中,存在着尽信书的一种理念,多读书这本是好事,但缺乏对学生理想信念方面的引导,这点对于思想与法律基础知识学习是有较大负面影响的,容易造成学生思维上的局限,轻于实践,只是在理论上不断苦学,影响学生思维的提升,创造力的发挥,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与提升,这对于学生的学习是百无一利,是值得关注的。现在的互联网迅速发展,移动手机传媒咨询的快捷发展,影响着人们对信息的接收,处理与应用能力,因此传统的单一式教学,靠老师、靠书本,是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与需要的,这对于提升民族的创新能力是极为不利的,必须得以改进。而利用好新型平台学习,也成为学生学习关键重要的一部分,是值得关注和重视的。
三、慕课背景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一)教师要注重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
慕课提供最优质的教学资源,注重学生创新与实践能力的激发。因为学生主动利用慕课平台,就是主动学习,主动接受知识的过程,而平台上提供最优质、全面的教学资源,是对平时课堂的重要补充与发展。同时,慕课教学将完整的课程内容分解为若干细小的知识点,制作8~12分钟的微课程,学生可以就某一知识点反复学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习的难度、提高了学习的趣味性[2]。学生在学习中享受到充分的学习乐趣,爱上学习,学习兴趣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也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是值得推广的新型学习模式。
(二)要充分挖掘慕课学习平台功能
慕课依托互联网而生,开启了线上教学的新时代,借助互联网开展线上教学,这样既可以突破传统班级授课制课堂教学模式的局限,又可以开展大规模教学,减轻线下教学的压力[3]。MOOC学院是最大的中文MOOC学习社区,收录了1500多门各大MOOC平台上的课程,有50万学习者在这里点评课程、分享笔记、讨论交流。在慕课的学习平台上,有丰富的资源和信息,能够完全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和对学习资源的需求。借助于慕课平台与其他学习者之间的心得体会和笔记交流,使学生在学习中可以交流,对于学生的学习也有重要的意义。这种融学习与交流为一体的学习平台,也受到广泛的欢迎。
(三)要注重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也是新课标的要求,对于大学阶段的学生而言,学习已经成为一项自觉的活动,因此,主体地位的确立是非常重要的。慕课以服务和方便学生学习为最终导向,同样也赋予了学生以自主学习选择权利[4]。慕课作为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平台,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融入了主观的学习体验,“我要学”成为学习的主要动力,学习成为学生喜欢自愿的自觉行动。同时,慕课丰富的资源和信息量,又使学生在学习中,不仅满足其求知欲,而且在学习中享受到学习的乐趣,爱上学习,学习成为其发展的重要一部分,在学习中成长。
(四)要注重加强学生专业基础
慕课平台,目前做的比较成功的有慕课网和酷学习网等,慕课网是目前国内慕课的先驱者之一,由北京慕课科技中心成立的,现设有:前端开发、PHP开发,JAVA开发、Android开发及职场计算机技能等课程。其中课程包含:初级、中级、高级,三个阶段。而酷学习,是上海首个推出基础教育慕课的公益免费视频网站。酷学习的价值观,就是免费、分享、合作。该网站创始人李旭辉表示,对视频的热爱驱动他去无偿做这个公益慕课网站,希望孩子们看了网站后能更加快乐地学习,尤其是边远地区教育资源贫乏的孩子也能得到优质的教学。而这些视频,注重针对目前出现的学习上的最新问题,并对此予以解决,使学生在不断学习中努力提升自己。而这些精品视频学习资源中,对于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以及对于其扎实与巩固,是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意义的,是对于日常课程不足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是对于其学习的一个提升与发展,是学习重要的平台,对学生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五)探索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课程学习模式
在学习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已经引起了教育界以及社会各界的重视,理论与应用型的人才,才是社会最终需要的,能给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在教学中必须要有所调整和改革,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充分利用慕课平台的.便利,实现自身对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老师通过借鉴和学习最新的课程理念,应用于教育教学过程中,可以积极地查漏补缺,且针对最新发展的时事热点,对其进行解读,不仅培养学生分析的思维能力,还对学生价值观的正确引导与树立,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这也是时代对于教学,对于学习方式提出的最新要求,是课程改革与实践发展的重要方向,是值得关注与重视的。
四、结语
慕课背景下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研究,是现代科技的发展对教育提出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而慕课,也已经影响了学生学习和发展,对于学生的学习实践是极为有利的,这也要求学生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不断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习力,实践能力与创造力,实现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学生自觉主动、自愿的学习理念以及发展。学生的不断学习,学习能力的不断增强,对于增强民族的凝聚力,民族的素质与水平,尤其是我国的创新水平与能力,有着显著地推进意义。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这不仅是对教育最好的阐释,更是对慕课学习平台的完美总结。这是学生主动参与学习的过程,是学生学习力凝聚和发展的平台,将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中不断完善和发展自身,是学生实践能力的重大提升,对学生和教育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借助慕课平台学习,已经成为现代学习方式发展的一个重大提升,具有发展的空间与潜力,必将会引起重视。
法律与道德论文15
摘要:虽然对法律与道德这一命题理论学界多年来争论不休,但无论从历史发展、学派观点还是司法实践等方面都显示出其陷入了一个循环往复分分合合的困境,同时由于以往的理论研究模式过于抽象,使得这一问题表现出更加纷繁复杂的局面。笔者认为可以试图寻找一种外在的视角,跳出矛盾体的本身,更多法律论文范文尽在top期刊论文网。
关键词:法律论文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所以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
(一)二者的区别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3.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二)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三、以七宗罪为视角看法律与道德
影片中发生的冲突就在于,凶手John Doe根据基督教义有一个关于人生的标准,并以之去评判社会和他人――他认为社会堕落了,有些人罪该处死。而反过来,社会则认为他杀了人,他是罪犯。可以想象,关于人的终极性问题,不同的人是有不同的看法的,相互间差异可能很大。可怕之处在于,有的人以自己的所想作为绝对坐标,去采取行动。尤其在这个人类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自我毁灭能力的时代,其后果很可能是离人类覆灭不远。希特勒、911的制造者以及影片中的John Doe是这类人的典型,如果他们掌握了可以毁灭地球的武器,后果会是什么?所以今天的我们尤其要提倡宽容和宽恕。
法律的变迁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确定的标准,一切都在变化。在我对德里达的阅读中,我也发现他对问题进行判断时,他的标准就是没有(确定的)标准。在很多阅读和思考中我也能发现这种理路。再如前面一位嘉宾点评人所讲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一系列客观因素(包括生理特征、生长环境等等)的结果,即如此社会为什么还要惩罚他们,甚至要剥夺他们的生命呢?其实,法律就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而生的,是无可奈何的选择,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对和错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的。法律世俗的,基本忽略终极目标或标准的问题,所以法律人也基本没有必要去考虑人或人类或者宇宙之目的等问题。
贪食、懒惰、淫欲等都是人之常情,为什么在教义里把它们说成是罪。我的理解是,在早期社会,由于生产力极其落后,人类可以支配的资源(可直接用来满足生活以及繁衍后代需要的资源)稀缺程度很高,这些禁欲性的教义可以减轻人类为争夺资源发生的争斗,从而可以把精力更多地投入到生产创造中去(这样的族群才更有可能在长期的自然选择中延续下来)。而在现代社会,用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资源其稀缺性问题基本不存在了(越穷的国家和地区就越接近前述的早期社会,其禁欲教义必越发达),所以在现代社会这些教义的影响力随之下降也是必然的――进入了教义中所谓的堕落时代(市场经济是张扬个人欲望的)。
【法律与道德论文】相关文章:
道德绑架法律论文10-09
浅谈保险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论文05-05
职业道德与法律体悟教学法研究论文10-12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10-09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础10-08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溧的实践教学的论文03-21
道德教育法律化利弊的论文范文10-11
关于法律的论文11-02
法律类的论文10-08
法律谈判论文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