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河长制实施方案
乡镇河长制实施方案
沙溪流域河长制水环境治理实施方案【1】
为建设“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美丽沙溪,保障沿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流域水环境安全,坚持依法治水、科学治水、全民治水,全面推动沙溪流域“河长制”责任落实,结合我市水环境治理工作实际,现就沙溪流域河长制水环境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治目标
到20XX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水污染物各年度减排任务,辖区内流域水质明显改善;闽江沙溪段水质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9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5%以上。
二、治理任务
(一)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有关县(市、区)要加强饮用水源地巡查,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
要着力解决农村安全饮水问题,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质监控网络,保障供水水量和水质。
20XX年底前,所有乡镇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都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保障和处置能力。
对于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有道路穿越的三元区、永安市,要加强道路、水路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落实水源保护区及周边沿线公路等必要的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
对于保护区内仍有居民,存在农林业面源污染的沙县、三元区、清流县、宁化县等,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并逐步实施水源地生态移民。
特别是三元区要启动保护区内居民搬迁工作;加快建设东牙溪水库水体生态修复第二期工程;组织对影响东牙溪水库水质的家庭式制笋作坊进行整治;在保护区外引进笋制品生产企业,引导竹农调整现有毛竹产品结构,多生产鲜笋和毛竹,减少笋干生产造成的污染。
清流县、宁化县要组织划定清流严坊溪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健全水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确保水源水质安全。对于县城未建成备用水源的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应于20XX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建成。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交通局、国资委
(二)扎实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沙溪干流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十五小”和“五小”项目、“三无”企业,一律取缔;对未经环评审批或者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建设和投产的项目,一律停建停产;对分流分治不到位、治理设施不配套、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应急池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未按环评批复要求落实卫生防护距离搬迁居民的,限期停产整改,加强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严禁偷排、漏排、直排,确保流域工业企业每年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0XX年底前,完成造纸、印染、食品等行业共20家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建成三明海西物流园、三明经济开发区吉口园、三元黄砂化工园区、永安八一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尼葛开发区污水处理设施(二期)等,并完善已有园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确保9个省级以上、11个市县级工业园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贸委、环保局
(三)有效治理生猪养殖污染。
一是推动养殖健康发展。各地要全面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和污染治理要求,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沙溪流域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16万头以内。要坚持生态先行,堵疏结合,拆小建大,扶大限小,严格养殖准入门槛,实现生猪养殖转型升级,促进生猪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要加大关闭拆除力度。
20XX年上半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关闭拆除任务;20XX年底前,基本关闭拆除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户。要加强巡查,严厉打击养殖回潮行为,彻底转变“污染-整治-回潮-再整治”的恶性循环。
三要加快推进标准化改造。有关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本辖区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改造数量、补助资金,抓好标准化改造项目实施。
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XX个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407个存栏250-XX00头、57个存栏XX00-5000头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四要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业主负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制,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推动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配套设施,严禁非法丢弃、转运、出售、加工病死猪。
生猪规模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永安市、三元区、沙县等养殖大县要建设病死畜禽工厂化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防止病死畜禽对流域水体造成污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
(四)不断完善城乡环保设施。加强已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专业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网建设,加强雨污分流,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率。20XX年底前完成沙溪流域沿河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
到20XX年,市区和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0%和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率达80%以上。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开展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泥。三明市(永安市、沙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要于20XX年建成投产。
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已建垃圾处理场垃圾渗滤液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20XX年6月前完成技改,实现达标排放。
加强对农村河道、池塘、沟渠两旁及水面垃圾的清理,建立健全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逐步推广“户保洁、村收集、乡镇中转、县处理”农村垃圾处置模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
(五)着力修复流域生态环境。
1.实施水土流失治理。针对卫星遥感调查结果,组织对水土流失区域进行治理,并督促高铁、高速、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项目全面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重点实施金沙园二期富口片区等57个水土流失防治项目。到20XX年,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0万亩,治理12条小流域;水土流失区林草覆盖率增加10%以上,重点水土流失治理区减沙率达30%以上。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
2.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修订并实施县(市、区)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双控及五定”要求,加强对可(限、禁)采区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河道全部实行禁采。重点整治制砂行业,所有制砂点都必须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对洗砂水未达标排放的机制砂场应全面取缔。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
3.保护流域生态环境。自20XX年起,新建的小水电项目均由设区市一级审批核准。流域内所有水电站要实现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质指标监测能力建设,20XX年新增7个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水利局、经贸委
4.实施青山挂白治理。科学合理规划土地开发活动,加快绿色矿山创建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保护,到20XX年,新(扩)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实现边开采边复垦利用;历史遗留的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0%,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40%。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环保局
5.培育森林生态屏障。加大水系源头的湿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抚育力度,大力实施绿化造林、封山育林、阔叶化改造项目,进一步提高源头区的径流能力和水源涵养能力。
加快推进沙溪流域一重山造林、补植和中幼抚育、低产低效林分改造。到20XX年,完成江河流域生态修复XX万亩,重点江河流域一重山可绿化宜林地绿化率达100%。
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河长责任。沙溪流域的县级河长是辖区流域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摸清所辖河流的主要污染源,按“一河一策”原则牵头制定辖区内各河流治理方案,分年度组织实施,并专门成立河长办,搭建网络平台,建立考评、巡查、报告等制度,推动河长制有效运行。
同时,开展“流域水质竞赛”,并配套奖罚措施,通过“以赛促治”,改善辖区流域水质。各地河长办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送河长制实施情况。
(二)强化河流管养。探索开展河流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河流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推行河流管养分离,明确河流管理责任和执法主体,并制定河流养护标准,推迸河流养护专业化、社会化,通过购买服务将河道疏浚、水面保洁、岸线绿化、堤防维护等日常管护任务更多转由社会力量承担,提升管养实效。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优先安排流域管护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并逐年增加对流域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资金投入。
同时要积极推进水环境治理产业化、市场化,推行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环境治理,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机制。
(四)严肃督查问责。建立沙溪河长制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生态文明建设实际成效的重要依据,与生态补偿资金分配、项目安排挂钩。
对工作落实好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的县(市、区),要实施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取消评先等措施,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XX镇“河长制”实施方案【2】
为深入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水环境质量和河道生态环境面貌,促进我镇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根据《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XX-2020)》(粤环〔20XX〕XX号)和《东莞市主要河流“河长制”实施方案》(东府办〔20XX〕3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河长制”以属地管理为原则,由镇长担任镇内河流的“河长”,“河长”为辖区的水生态环境质量主要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对河流、河涌的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河长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量考核”的方式,对水环境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将管理责任逐级延伸到“涌长”,建立水环境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以“控增量、减总量、优布局”为核心,采取“控源、截污、清淤、修复”等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总量,加大水环境治理投入,加快水环境治理进度,促进我镇水生态环境按水质目标逐年改善,最终达到或优于水质功能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负责原则。由“河长”对所负责河道的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工业污染管控、水环境持续改善、断面水质达标负第一领导责任。
(二)镇村联动原则。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与社区互相协调配合,加大对镇内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三)分步实施原则。根据“一年整治一条内河涌”的工作要求,以“控增量、减总量、优布局”为核心,优先整治镇内河涌污染,减少镇内主要河流的污染总量,带动河流的控源整治。
(四)建管并重原则。加快推动并落实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网工程等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重视河流治理成效,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致力于建立长效机制,实施河流网格化、责任区管控模式,强化河道水环境管理水平。
(五)逐级考核原则。建立完善河流水生态环境领导负责制的逐级考核制度,将河长制度延伸,形成镇考核“河长”,社区考核“涌长考核”的全覆盖体系,确保以考核为抓手,将整治任务落到实处。
三、实施范围、步骤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寒溪河的XX段,即黄牛埔水库河段、清泉水库河段至富民大道河北岸桥段。
(二)实施步骤
20XX年,全面实施“河长制”,开展寒溪河XX段的整治工作。
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寒溪河XX段的整治工作,促进我镇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
2020年,寒溪河XX段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镇内河涌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溶解氧(DO)等水质指标化学需氧量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健全完善河道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生态城市相适应的水生态环境。
(三)工作目标
按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综合治理的原则,每年完成一条内河涌整治,做到不臭不黑,实现河道范围内污水无直排,水域无障碍,河面无垃圾,堤岸无损毁,绿化无破坏,沿河无违章搭建及非法畜禽养殖,到2020年底,寒溪河XX段水质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镇内河涌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Ⅴ类标准,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溶解氧(DO)等水质指标化学需氧量达到地表水Ⅳ类标准,初步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综合整治目标。
四、组织机构
成立XX镇“河长制”领导小组,由李志东镇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兼“河长”,李日宏党委委员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环保分局、城管分局、农林水务办、经贸办、规划建设办、规划管理所、财政分局、国土分局、组织办、督察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社区党工委书记为成员。
镇“河长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李日宏党委委员兼任办公室主任,李伦辉、杨炳宁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包括制定“河长制”实施细则及考核评估细则、跟踪落实各项任务进展情况,积极推动辖区内河道的水生态环境治理和管理工作。
五、主要任务
(一)“河长”主要任务
对镇内河流的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联动机制,将各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和“涌长”,解决治水工作中的矛盾和难点,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年度水质改善目标。
(二)镇“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协助“河长”顺利开展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开展镇内河流、河涌污染现状调查摸底工作。开展全镇河道污染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污染排放档案,增强整治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2、制定具体河流的“河长制”实施细则。按照尊重规律、科学治水、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的原则,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实施“河长制”的每一条河流制定科学系统、针对性强的“河长制”实施细则,明确河流治理责任人、水质达标时限、关键治理路径、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奖惩办法。
3、下达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根据河流治理实施细则下达年度治理目标及工作任务,年度目标任务应包括具体任务项目及水质目标。
4、建立考核评价制度。根据目标任务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考核程序,严肃考核纪律,确保“河长制”以考核为抓手,使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5、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总结“河长制”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全镇“河长制”实施情况,并上报市环委办和相关主管部门。
6、完善“涌长制”相关信息公开。在媒体上统一公布“涌段长”名单,并在河涌岸边显著位置,树立“涌长制”公示牌,明确“涌段长”职责、负责河涌的范围、河涌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镇级部门主要任务
1、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1)推进内河涌整治工程。确定全镇河流、河涌整治名单,按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综合治理的原则,每年完成一条内河涌整治,大力开展河涌两岸及河道防洪排涝、清淤疏浚、截污导流、护坡绿化、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程建设。
(2)建立寒溪河XX段及其他河涌治理档案。依据不同河流特点,制定相应“一河一策”整治方案,明确主要目标、任务与保障措施。
(3)设置水质考核监测断面。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中监测断面的布设原则,结合镇内河流、内河涌分布情况,划定XX河的验收考核监测断面以及各社区的内河涌治理的验收考核监测断面,监测断面的水质应确保能真实反映该河流水质状况。
(4)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制定污水处理厂年度建设工程清单、污水处理厂年度升级改造清单。(协助单位:环保分局)
2、环保分局:
(1)负责制定“河长制”实施方案。配合“河长制”领导小组推动全镇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2)把好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严格实施“三个不批”的项目审查制度,拒绝电镀、印花、漂染、洗水、造纸等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河流流域新建的配套项目,有涉水生产工序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差别化环保准入标准,提高中水回用率,引导实施“零排放”,对于需要向河道排放生产废水的项目一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GB3838-2002)Ⅳ类标准。
(3)加强工业污染管控。制定工业污染管控方案,按照“控增量、减总量、优布局”的原则,制定重点流域工业污染管控方案,结合《水十条》要求,制定“十小”企业取缔清单,加快淘汰重污染企业;制定十大行业专项整治清单,削减污染排放总量。
(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完善重点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定河流流域沿线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并开展风险排查,督促重点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制定应急预案。
(5)巩固畜禽养殖业整治成果。划定畜禽养殖业禁养区、限养区及适养区,督促指导全面清理辖区内非法养殖场,防止非法养殖业回潮反弹,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6)做好水质监测。根据各社区的考核监测断面数量和监测频次的要求,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协助单位: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农林水务办)
3、城管分局:
(1)加强生活垃圾污染控制,做好河流及周边区域垃圾清理。加强河道及沿河两岸保洁,防止垃圾向河涌倾倒。
(2)指导督促各社区拆除、清理河道内和河道两岸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违章建筑。(协助单位:水务工程建设运营中心)
4. 农林水务办: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单元对化肥农药使用,推行科学耕种、节水灌溉,对农业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处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开展荒地裸地复绿,协助开展畜禽养殖业整治。(协助单位:环保分局)
5、经贸办: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方案,列出淘汰企业清单,优先关停主要河流流域范围的重污染企业。(协助单位:环保分局)
6、规划建设办、规划管理所:加快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污水厂配套截污管网及河流流域范围内次支管网的工程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负责河流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和施工许可等。
7、财政分局:统筹整治项目所需资金。多渠道筹集,积极争取上级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支持,确保对河道污染整治工程、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财政投入。
8、国土分局:负责落实对已配备用地指标的河涌整治项目办理用地手续。
9、组织办:建立“河长制”与干部任免挂钩制度,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0、督察室:对为完成相关河道整改任务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河长”要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河流现状,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积极探索和总结行之有效的工作举措,协调解决工作难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河长”开展工作,主动制定治理方案,及时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调。
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整治任务分工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促进“河长制”工作实现规范化、程序化、正常化。各社区要动员和带领广大干部群众齐心协力,讲求实效,狠抓落实,协同推进“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将“河长制”所需资金列入镇、社区年度财政预算,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镇政府要加大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政策优先保障水环境治理内河涌整治项目的投入。
(三)实行考核结果与干部工作实绩挂钩制度。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干部实绩挂钩,将“河长制”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工作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督查督办和严格考核。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问责。
(四)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加大对“河长制”开展情况的信息公开,“河长”名单要在媒体上统一公布,要在主要河道岸边显著位置建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水质目标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各社区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要定期汇总通报河流治理情况,及时根据任务和进展情况组织督查、协调工作;镇主流媒体要及时宣传并跟进报导“河长制”的工作进展,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公众参与,增强公众水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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