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草牧业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22-10-06 00:34:3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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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牧业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内政发„1996‟1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按照盟委、行署的统一部署,结合我旗草原利用现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草牧业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试点嘎查要对除预留机动草原以外的所有可利用的草原全部划分承包到户,彻底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政策,理顺、完善和稳定草原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建设、管理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维护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草原资源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试点工作要以嘎查或艾里为单位开展,通过依法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本嘎查草原承包工作小组,由草原承包工作小组根据本方案, - 1 -

  结合嘎查实际,拟订承包草场划分办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坚持统一规范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盟督导组指导、旗委政府领导、苏木镇(工作部)和嘎查共同操作、农牧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要依法全面落实集体所有草场权属,做好统一台帐,明确划分到户草场的名称、面积、四至界线、等级,并确保承包地块、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全面落实到户,相互吻合一致。

  (三)坚持多种形式承包和集中连片划分的原则。在坚持家庭承包为主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其它合法形式经营,具体经营形式(户经营、联户经营、村民小组经营)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在具体划分上要尽量集中连片,避免发生资源分散而导致群众不便于管理利用和保护建设草原现象。

  (四)坚持按人口划分的原则。在划分草场时,要以当时、当地的在册户籍人口划分。

  三、试点范围

  全旗确定试点嘎查4个,即代钦塔拉苏木查干淖尔嘎查、哈日淖尔工作部图什业图嘎查、巴彦淖尔工作部哈塔庙嘎查、坤都冷工作部赛音花嘎查。

  四、政策性措施

  (一)边界纠纷问题的处理。对跨旗以及苏木镇(工作部)、嘎查、艾里之间有争议的草场,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能解决 - 2 -

  的及时解决,并划分到户,一时无法解决的,准确测量好面积,暂时作为机动草场掌握。

  (二)预留机动草原问题的处理。结合嘎查实际,可以不预留机动草场。如确需预留的,要召开村民大会,争得该嘎查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后,方可预留机动草场。机动草场面积在嘎查草场总面积中所占比重不得超过5%。

  (三)草原收回问题的处理。苏木镇(工作部)、嘎查所发包的草原及党政机关、国家公职人员(包括退休人员)占用的草场一律收回,作为落实草原“双权一制”草场面积,划分到户。

  非农牧户所占有的草场要全部收回经营权,划分落实到农牧户。并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可流转。对被收回草场上所建房屋、棚圈及其他设施,由所有权者自主出售、出租。

  对牧业大户现占有的固定草场先行全部收回,在落实草原“双权一制”时优先在原占有的草场上按人口所得划分给草场,其余部分由嘎查划分给其他农牧户。

  (四)相关证件的处理。依据全盟农村牧区工作会议和全盟农村牧区土地排查清理工作第一次调度会精神,2009年10月1日以前所发的草场权属相关证书,一律收回作废,按照新划分的草场面积重新发放相关证书。

  (五)未经批准造林问题的处理。在草场上未经批准进行

  造林的,对成活率已经达到林业造林标准的林地,划分草场时将其林地作为草场划分给该林地的所有人,林地成材后及时还草;未达到林业造林标准的或证照齐全但未造林的,直接按草场划分。

  (六)退耕地的处理。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第二轮土地延包的基础上,退出的耕地要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划分土地用途。划为草场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落实到户。

  (七)草牧场承包经营行为的规范问题。此次落实草场的承包期为30年。在承包期内,经营权和使用权不变,并允许继承或依法流转,但必须经嘎查批准,苏木镇(工作部)备案,旗级草原监理部门鉴证。不准擅自改变草场的使用性质,如有违反者,将按《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草原保护、建设和管理责任的落实问题。草场承包经营者,依法享受对承包草场的各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同时,坚持保护和利用同等原则,对保护和建设力度小、管理不善,甚至造成退化、沙化的经营户,给予限期治理处理。逾期不治理的,收回经营权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实施步骤及工作内容

  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试点工作分组织宣传、调查摸底、全面落实、总结汇总等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宣传阶段(2009年9月1日—9月10日)。各试点苏木、工作部要在试点嘎查召开动员大会,部署任务,培 - 4 -

  训动员,大造声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原则、方法步骤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农牧民对此项工作的认识度和认可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9月10日—10月15日)。各试点苏木、工作部要因地制宜,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点嘎查要制定划分办法,并逐级上报审批。从旗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林业局、旗畜牧业局等部门单位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边界确权组,划清苏木镇、工作部、嘎查、艾里边界(生产界线)及农、牧、林场间的生产界线,绘出界线图示,确定本辖区的草场界线。核实草场面积,统计享有草场承包经营权人口数,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天然草地资源等级评定》的标准,确定草场等级。要根据草场面积、草场等级以及享有草原承包经营权人口数,开展草场划分工作。

  (三)全面落实阶段(2009年10月15日—2009年11月15日)。在完成草场界线划定、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试点嘎查依据本方案的规定,按照本苏木、工作部的实施方案和本嘎查的划分办法,展开草场划分到户工作,绘制草牧场分布图。落实所有权和经营权,由试点嘎查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户签订《草原承包合同书》,旗人民政府向嘎查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草原所有权证》、旗农牧业经营管理局向承包户颁发《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该证由农牧户持有,苏木镇、工作部及嘎查不得 - 5 -

  代为保存。

  (四)总结汇总阶段(2009年11月15日—11月25日)。由试点苏木、工作部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验收试点嘎查工作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向旗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报请验收。旗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领导小组将根据试点苏木镇、工作部的申请,组织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做好总结汇总工作,以备迎接盟里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土地排查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旗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试点工作,旗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领导小组承担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实行旗级领导包点及干部蹲点工作责任制。各试点苏木镇、工作部要分别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的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监督指导试点嘎查,如期高质量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其他苏木镇(工作部)及旗直相关部门也要从各自职责职能出发,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试点工作。

  (二)严格依法操作。在落实和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 - 6 -

  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实行禁牧的令》、《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严格依法操作。如发生违法违规的现象,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各类合同及证书的格式。《草原所有权证》、《草牧场经营权证》、《草牧场承包合同书》等相关证书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格式条款,由旗相关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四)抓好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要同落实草畜平衡制度、执行禁牧令相结合,通过草原“双权一制”的落实和完善,进一步确定各地的适宜载畜量和饲养量,以草定畜、增草增畜,防止超载放牧,实现草原生态的良性循环。

  (五)做好建档立卡工作。要对有关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的各类材料,实行旗、苏木镇(工作部)、嘎查三级档案管理制度,详细整理汇总各类材料,建档立卡,妥善保管。

  (六)确保数据真实准确。要采用GPS定位技术,明确划分草原四至界限和各拐点的座标(用度、分、秒格式)。GPS技术定位数据和所颁发的《草原所有权证》、《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草牧场承包合同书》中的各项数字要准确、一致。 - 7 -

  (七)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草原划分前将公用草场(如石质山、牧道、村屯公共墓地、公共道路、村屯周边公用草场以及仔畜放牧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其他相关规划用地等都要详细的规划落实。特别是要明确道路两侧、水面四周、水利工程两侧禁止使用草原范围(其中,铁路路基两侧起不少于50米的铁路护路防护区;公路两侧草原是指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或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并单独一侧另外加12.5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水面四周草原是指枢纽工程以枢纽建筑物为中心,四周外延500米为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水面、泡子要以历史最大淹没高程外延500米确定管理保护范围;水利工程两侧是指堤防工程要从堤脚至两侧外延50米,干渠渠脚外8米、支渠道要以渠脚外5米为管理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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