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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方案

时间:2023-08-06 12:49:24 方案 我要投稿

【荐】整治方案4篇

  为了确保工作或事情能高效地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是阐明具体行动的时间,地点,目的,预期效果,预算及方法等的企划案。我们应该怎么制定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整治方案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荐】整治方案4篇

整治方案 篇1

  为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全面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絮用纤维制品等违法行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关注民生、依法履职、科学监管为指针,通过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明确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行为,提升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健康发展。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实效,确保全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目标

  1.辖区内符合行业标准的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全部按有关要求取得手续齐全的证照。

  2.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正常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做到“六有”:产品标识齐全有效,有出厂检验记录、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有原材料和产品进销台帐、有产品标准依据、有质量安全承诺。出厂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不准出厂。各类台账记录内容真实、齐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与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实行分开生产。同一生产企业不得同时生产“生活用”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除依法标注标识外,必须在产品和包装的显著位置加注“非生活用品”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当采用永久性方式标注。

  4.再加工纤维产品按规定进行包装,产品名称统一标明为“再加工纤维”,其显著位置应当有“禁止用于生产脱脂纱布、脱脂棉等医疗卫生用品和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要采用永久性印刷方式标注,不可采用可撕毁、可拆除的方式标注。

  5.“禁用原料”进行脱色漂白生产再加工纤维的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区域性质量问题和重大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镇北营村,镇土山、村。

  (二)重点企业:全市所有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

  (三)重点工作: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及再加工纤维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完善企业质量档案;加强产品用途监管;强化联合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和杜绝“黑心棉”。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至6月15日)

  通过召开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会以及印发宣传材料、印发明白纸、村村通广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向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强化内部质量管控能力。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

  絮用纤维制品加工企业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完善各种手续,办理相关证照,进一步规范絮用纤维制品加工行为。否则将依法取缔。

  (三)检查验收阶段(7月16日至7月20日)

  市政府成立检查验收小组,并邀请市纤检所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要求,逐企业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组各成员单位签署意见后方可开工生产。

  (四)巩固提高阶段(7月21日至11月30日)

  由市质监局会同相关镇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不定期对絮用纤维制品企业开展联合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责任分工

  镇、镇政府: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搞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导企业增强法制观念、质量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质监局:落实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技术支撑;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同时按要求对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样并及时送市纤检所进行检验。

  工商局:负责检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对无照生产经营的企业,坚决予以取缔。依据消防大队和市质监局提供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环保局:负责检查企业环评情况,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安监局:负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严格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消防大队:负责检查企业消防安全情况,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严格按要求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于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式”加工点,实施联合执法,依法关停。

  供电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断电。

  国税局及地税局:负责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稽查,依法查处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行为的企业。

  公安局:负责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开展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任何一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六、相关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的工作领导,我市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和市质监局局长为副组长,质监局、工商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供电局、消防大队、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主管副职和、镇镇长为成员的“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镇,镇长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在整治期间,镇、镇切实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严格按照整治目标及部门的要求,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强化监管,严格执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强化监管力度,严格执法程序,依法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掌握情况,及时反馈。专项整治期间,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整治情况向整治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小组办公室要将每一阶段的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汇报,重大事项及时汇报。

整治方案 篇2

  为进一步消除影响交通发民展的思想和体制障碍,转变交通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实现更快更好发展为目的,进一步规范机关行为,完善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机关效能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全县改革发展大局服务。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优化发展环境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交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设定要求的许可事项一律取消。严格按照县政府公布的许可事项目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条 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的各项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各交通窗口要充分发挥服务职能,行政审批各项程序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一口对外、一门受理、一次告知、一站办公、一地办结”要求运作执行,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对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实行即收即办,直接办理;对程序、条件等相对复杂,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公开承诺办结时限,并且必须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超过承诺时限没有明确答复的,将追究审批部门不作为的责任。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补证)、及停、歇业早请,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增、更新、过户营运车辆的申请,受理并经核准后随时办理《道路运输证》;对新增办理车辆技术等级签章的,随时办结;对办理缴费、报停、二保单签章、建档业务的,受理后符合条件的单项业务即时办结。汽车驾驶员培训考核合格者,20个工作日内领取《从业资格证》。对群众举报或投诉,及时进行核准,认真处理,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养路费免费申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调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异议的,七日内给予答复。

  第四条 实行工作无缺位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都要建立“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工作人员无缺位、业务工作不间断”为核心内容的`工作制度。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日和本部门承诺对外办公的工作日必须有人在岗,若因故不在时必须由熟悉业务并行使同等职权的其他人员负责处理各项业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业务间断或拒绝、推诿、扯皮等现象。如出现工作时间脱岗,除追究责任人外,同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问题严重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实行检查准入制度,规范执法检查

  第五条 建立企业检查准入制度。运管站等单位年初或每季度对需要检查的事项进行梳理后要进行公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安全生产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外,各业务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道路运输等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查。例行检查要提前通知,并严格控制参加检查的人数和次数,对道路运输等相关企业的临时性检查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检查结果要面向社会公开,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同一家企业、同一事项禁止重复检查。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最先介入的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同一检查事项涉及多个业务科室的,由主要业务科室牵头,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联合检查。

  第七条 实行检查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准随意扣押被检查者的财物及证照,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宴请、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检查结束后,要出具相关手续,如被检查单位在执法检查后出现和检查相关的问题将追究执法检查人员的责任。局有关部门及领导还要全方位、多角度的坚持上路明察暗访,对随意扣押被检查者财物及证照,接受被检查者宴请、现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的,一经查实,要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建立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信用等级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守法、安全生产等各方面情况进行分类监管。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可以享受年检免审、免予日常检查的待遇;对于信用等级低的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和年度审验。

  第九条 简化各类报表。各类上报表格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于保留的报表,尽可能面向社会公开。

  三、清理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条 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严格执行有关收费的管理规定,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都要予以公示,增加透明度。未列入的收费项目,道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缴纳。遇到违规行为,道路运输企业可向局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举报,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3个月内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养路费免费证的核发严格按照《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冀交工字[92]233号文件第八条和第十八条内容执行。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名义向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和乱培训行为,任何部门不得要求道路运输等相关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各执法单位的业务科室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道路运输等相关企业推销产品、商品和服务,不得指定、限定中介机构提供某种专项服务。

  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深化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 对行政权力进行清理并公开。按照《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河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项行政权力按照行政权力类别、审批项目、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和责任内容全面认真地清理,凡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公民个人隐私的都要面向服务对象公开。对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必须提供依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编制职权目录和流程图。各执法单位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权、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收费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等行政权力的分类,编制职权目录,包括权力依据、主管领导和内部机构、岗位职责分工,服务承诺,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等。按照权力运行的程序制定流程图,包括行使权力的条件,承办岗位办理时限,监督制约,管理相对人权利,投诉举报途径等,并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开权力运行的决策过程。对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以及其他重要方面权力的行使都要公开,全力推进行政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

  五、强化监督,落实责任

  第十五条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办法,并把绩效考评与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述职等结合起业,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强化社会监督。成立以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向社会颂举报电话(8723341),以加强监督职能。对被举报存在损害优化发展环境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一次查实待岗”制度,待岗期间要参加岗位培训,培训期满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重新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延长待岗培训三个月,延长待岗期间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或单位另行安排本人拒不服从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发展环境首长负责制。局下属各单位要制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计划,列入本单位工作重要议程,常抓不懈。局领导小组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作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作为评选政绩突出单位的主要内容和依据。对存在损害优化发展环境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产生严重后果的单位取消年终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 加大对损害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本规定并损害发展环境的行为,局纪委要按照《唐山市关于优化发展环境若干纪律的暂行规定》、《唐山市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不作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及《唐山市交通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治方案 篇3

   篇一:校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校车管理条例》、淮阳县政府和教育体育局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的校车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车辆的运营,规范校车行为,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督促、指导各小学,幼儿园扎实开展校车管理工作。 落实校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杜绝非法车辆的运营,增强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意识,严防违规违法行为的出现,有效遏制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的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了校车管理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郑集乡中心校成立了校车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张长青

  副组长:徐汝栋 陈世旺

  成员:张森 张二员 陈百传 杜熠伟 吕季梅 豆品梅

  薛冬梅

  三、时间安排

  20xx年2月15日至本学期结束。

  四、采取措施

  1、建立校车档案。凡是有校车的学校,都要为校车建立档案,一车一档。校车、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的基本信息和校车的行车路线,接送学生名单都记录在案。所有校车档案都一式两份,中心校一份,学校一份。

  2、明确责任,责任到人。学校校长或幼儿园园长是第一责任人,校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是直接责任人。校长或园长负责督促、检查校车驾驶员和随车教师,保证校车安全运营;校车驾驶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维护、检查,做好记录,按规定路线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驾驶校车;随车教师负责学生上下车安全,清点人数,做好记录,并协同驾驶员做好路上行车安全,把学生安全送达。

  3、落实校车运营情况月报制度。各校把校车运营情况和各种记录上报到中心校,一个月上报一次。做到中心校对每辆校车的运营情况都了如指掌,并存有档案。

  4、加强对学生的乘车安全教育。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教育,向学生讲解乘车的安全常识,让学生牢记于心,养成良好习惯。开展一、二次事故逃生演练,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事故逃生的技能。

  5、开展自查自纠。召开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学校负责人动员会议,开展自查自纠,在规定的时间内,查找本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

  6、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校车管理领导小组人员采取不定时、

  不定点的方式,到有车辆接送学生的学校、校门口或接送学生车辆的必经之路上蹲点、拦截,严查接送学生车辆,坚决杜绝非法车辆接送学生。

  7、规范校车行为。校车管理领导小组人员分包到校,对校车逐一排查,查看校车配置是否齐全,灭火器、安全锤、卫生箱缺一不准上路;检查校车驾驶员证件,驾驶员证件不符不准上路;严查各种登记记录(校车检查记录、学生上下车记录、学生下车后的终查记录),记录不齐全不准接送学生;在校车的必经之路上,检查校车是否按规定路线行驶,是否超速、超载,校车驾驶员是否违规驾驶。

  8、加强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的安全培训。聘请交警部门人员,对校车驾驶员、随车教师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让校车驾驶员熟练掌握安全驾驶技术,特别是遇上恶劣天气时,能够安全驾驶校车,绝对保障学生的乘车安全。另外,授权学校遇到恶劣天气时,校车运营安全隐患较大,为了安全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

  9、落实责任追究制。检查中如发现有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的,对车辆坚决扣留,交与交警部门,并对该校负责人严肃处理;校车运营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交与交警部门处理,对校车所属学校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郑集中心校

  20xx年2月xx日

  篇二:校车实施方案(对外)

  为减少农村中小学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隐患,解决“上学难、交通难”的问题,稳步推进全市校车规范管理工作,市政府决定自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在张星镇、齐山镇开展校车试点运行。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校车运行公益化,按照“政府引导、部门联动、公司运行、财政补贴”的原则,规范校车运行和管理,切实改善中小学学生乘车条件,保证学生乘车安全。通过试点运行进一步完善校车运行模式,提高校车运行质量,建立健全校车运行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校车工程稳步实施、持续健康发展。

  二、试点范围

  张星镇和齐山镇辖区内所有中小学。

  目前,由校车接送学生主要是解决路途远的学生的实际困难,因此,离校较近的学生原则上不安排接送。非试点镇施教区(招生区域)内的学生不安排接送。暂定乘坐校车的学生范围:距离学校3公里以上的小学生和距离学校3.5公里(齐山镇为4公里)以上的初中生。

  根据以上范围,在本学期,张星镇需乘坐校车学生2279名,齐山镇需乘坐校车学生1394名(在办理学生乘车证后,将确定实际乘车学生数)。

  根据学生分布情况,共设学生接送线路26 条,其中张星镇设学生接送线路8条(44个站点),齐山镇设学生接送线路18

  条(60个站点),运行后根据实际情况将对线路、站点做进一步优化调整。

  三、校车配备及场地设施

  1.校车配备

  根据乘车人数和线路状况,按每校车乘坐47人,共需车辆33辆,其中张星镇需19辆,齐山镇需xx辆。具体车型由市教体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招金集团及运营公司共同确定。由招金集团出资购买校车,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确保在 月 日前办好相关手续,并能够投入使用。

  2.停车场所

  由教体局及学校安排停车场所,并安排人员看护车辆,确保车辆正常、安全停放。

  3.候车亭

  根据科学、合理、集约的原则,适时在安全和学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学生候车亭。建设费用由市、镇财政各承担50%。

  4.交通安全设施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待校车投入正常使用后,考虑在重要干道和学生较为集中的地方增设交通安全设施,费用由市、镇财政承担。

  四、运行体制

  招金集团负责购置标准校车33辆(型号为: ),校车所有权为招金集团,租赁给 公司, 公司注册成立专门的校车公司负责运行。校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准用于其他用途。运营公司要正确维护保养校车,确保正常接送学生(各项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年限为12年,不足12年由运营公司负责购买同等

  价值的校车。经公安、交通部门检测校车符合安全标准,每车每延长使用1年市财政给予运营公司奖励2000元人民币。校车经检测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运营公司无偿归还招金集团处理或作价用于更换新的校车。

  校车公司要根据《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中对校车驾驶员的要求招聘驾驶员,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同时做好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每辆校车配备1名专职驾驶员。教育部门要为每辆校车安排1-2名教职工,负责学生上下车的安全护导,并维持学生的乘车秩序。

  五、乘车手续与乘车费用

  (一)乘车手续

  对符合条件且需要乘车的学生,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学生家长提出申请;学校根据乘车条件进行审核;镇中心初中审批;家长缴费并签订乘车协议;办理乘车证。学生凭乘车证乘车。

  乘车学生数每学期调整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前两周报乘车学生预测数,在学生报名注册当天报实际乘车人数,试点镇中心初中汇总后报教体局安全管理科。

  (二)乘车费用

  1.成本核算办法

  为便于学生乘车成本的核算和确认,校车公司应将校车运行的财务状况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运行一学期后由市财政局、教体局和交通运输局联合对校车运行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按照“正常运转、不留盈余、适当奖励”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成本和核定补贴数额。

  校车运行期间的相关税费,实行先征后补。

  2.费用承担

  (1)乘车学生按单程乘坐距离5公里以内的每学期承担200元/人,单程乘坐距离5公里以上的每学期承担300元/人。

  (2)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补贴解决。

  城乡低保户和家庭困难子女免交乘车费,其乘车费由市财政承担。

  3.费用结算方式和时间

  学生承担部分由学校与校车公司开票结算,全额上缴校车公司。结算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二周。

  为确保校车的正常运行,财政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按 6000元/车的标准预付给校车公司。学期结束后,根据各部门对每辆校车的服务、安全管理及违规情况的考核情况,再按核定补贴数额结算。

  六、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教育、交通、公安、财政、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招远市校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对校车试点运行工作统筹安排和调度,协调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校车试点工作高效、和谐推进。

  市安监局要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安全工作协调和对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职责情况的督促检查,每季度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例会。

  市教体局负责试点镇学校学生的安全乘车教育。会同交通等部门制定学生乘车线路及乘车站点的建议方案。及时将全市学生乘车人数、站点、上下学时间等信息汇总后报交通运输局和校车

  公司。市教体局及镇中心初中负责对校车使用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学校具体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学生的安全教育。严格把握学生乘车条件。做好学生在校内上下车的安全管理、学生乘车的组织,确保学生准时上车,准点开车。为每辆校车安排1-2名教职工,负责学生上下车的安全护导,并维持学生的乘车秩序。做好学生家长与校车公司的沟通工作。协助校车公司和学生家长签订好乘车协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校车公司的行业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确定车辆行驶线路,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工作。会同公安等部门查处无证“黑车”,对干预骚扰校车运行现象要会同公安部门给予制止和打击,为校车的正常运行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会同公安负责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及违规检查与处罚。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监控。学生上学、放学时在校门口安排警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制止车辆超载、超速行驶。会同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查处无证“黑车”。每年春秋季开学前免费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

  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费用的核算及拨付。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程的审计及校车财务的监管工作。

  试点镇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严格控制乘车人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部分线路较长且会车有困难的道路,按要求建好会车点,确保车辆安全、顺利通过。负责候车亭的日常维护、保洁工作。协同校车公司做好乘车协议的签订工作。

  校车公司负责学生乘车的日常管理。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车辆运行管理工作。

整治方案 篇4

  一、组织领导

  县局成立以副局长为组长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场股、企业登记股、综合股、办公室、法制股、经检大队、监察室、县消委办、县个私协、工商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场股,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城区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

  二、专项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市场主体规范

  1.集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理(证)照,且亮(证)照经营,商品货物摆放整齐。

  2.经营者文明、诚信经营。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出版物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有毒有害、过期变质商品等违章违法行为。

  3.落实重要商品购销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禽畜及水产品检验检疫公示到位;熟食品经营设施配套完善,有防蝇防尘罩,经营行为安全、卫生、规范。

  4.市场设有自产自销农副产品专属区域,无乱收费行为。

  (二)市场设施规范、管理有序

  1.市场设施设备完善,功能分区、划行归市合理,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等行为;消防安全通道合理畅通,消防设施配套完善,防火防盗安全措施落实,有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市场供水、供电、排污及垃圾收集处理等设施完备并运行良好,有车辆临时停放场所并管理有序;市场公共厕所规范整洁,并有专人管理。

  2.有12315消费者投诉受理调解室(站);有定期检测合格的公用电子公平秤;落实食品快速检测制度并有记录。

  3.建立完善市场管理机构,制度完善并上墙,管理人员职责明确,管理到位。

  4.市场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落实市场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配备有专门保洁人员,场内无积水、无垃圾、无杂物、无蛛网,市场应定期消毒除害并有记录。

  5.禽畜经营区做到宰杀与经营分离,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水产区设施设备完善并随时清除内脏污物(水)等,保持场所清洁。

  6.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店(摊)前应落实“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整洁、包设施”的门前“五包”责任制,保持店(摊)前卫生秩序设施良好。

  7.市场收集整理各类“创建”、“创卫”资料,并组卷存档备查。

  三、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

  1.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制度。工商所要与市场签订责任书,明确市场主办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在文明创建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市场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其在市场管理、维护、运行中的各项职责,确保市场安全有序、规范运行。

  2.工商所是城区集贸市场主体监管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城区市场及场内经营者实施行政监管,指导、督促市场主办单位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开展好“创建”各项工作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对各市场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监管干部,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并签订责任书,逗硬考核奖惩。

  3.市场股负责组织、协调、沟通文明创建市场专项整治各项具体事务,上传下达,搜集整理总结汇报。全面指导、督促城区市场的.文明创建工作。

  综合股负责对市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工商所搞好市场流通领域和“五小食品”的监管工作。

  企业登记股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集贸市场经营户主体资格的规范指导。

  县消委办承担集贸市场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的指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消委分会及时调解处理消费投诉纠纷。

  法制股(经检大队)承担对集贸市场内打假等各类违章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

  办公室(财务室)确保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车辆、资金到位。

  人教股做好市场整治活动中干部职工教育引导工作。

  县个私协负责指导工商所开展对市场个私协会会员的教育宣传。

  监察室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对创建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四、工作步骤及要求

  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创建第三届省文明城市”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来抓。各责任单位要针对市场薄弱环节和重点难点提出整治措施方案,指导督促其限期逐项进行整改,达到规范标准要求。

  1.全面综合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工商所及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对责任市场的综合治理,提出整改措施方案,逐项落实。

  2.复查巩固阶段(20xx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单位对开展专项整治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总结再评估,并进一步深化,查漏补缺,巩固取得的成果,保持良好态势。

  3.迎检准备阶段(20xx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在整改巩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找问题和弱点,确保万无一失,一次性迎检成功。

  4.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认真总结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在城市创建工作中的贡献,继续深入开展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指导督促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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