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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的教学方案
篇一: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案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一章建筑市场
1.1 概述
一、建筑工程市场的概念
·市场:商品交换的场所。————商品交换的关系的总和。
·建筑市场:以建筑产品承发包交易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市场。(建筑产品和有关服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
狭义:有形建筑市场
广义:有形和无形市场
·与其他市场的区别:建筑市场交易贯穿于建筑产品的整个过程。
二、建筑工程承发包
1、概念
·建筑工程承发包:是根据协议作为交易方的承包商和发包商完成某一项工程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工作,按一定价格取得一定报酬。
·发包方:指委托工程建设的任务并负责支付报酬的建设单位(买方)。 ·承包方:指有一定生产能力、机械设备、流动资金,具有相应营业资格并能按时保质完成任务的企业(卖方)。
2、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式模式:
自营方式:
承包方式:指定承包、协商承包和招标承包
招标承包:
·工程项目总承包;
·阶段承发包;
·专项(业)承发包
三、建筑市场体系及管理体制
1、建筑市场体系:
市场主体: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市场组织管理者。 市场客体:有形建筑工厂、无形建筑产品(产品和生产过程)。
2、建筑市场管理体制:
1)西方国家管理体制;
2)我国建设管理体制。
1.2 建筑工程市场的主体和客体
建筑市场的主题是指参与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各方。(发包方、承包方、咨询服务机构、物质供应机构和银行等)
一、建筑市场主体:
1、业主、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个人。
工程项目业主的分类:
1)企业、机关或事业单位;
2)共同资方组成的董事会或工程管理委员会;
3)各类开发公司和工程管理公司。
2、承包商(长期和持续存在的)
1)承包商从事建设生产具备的条件
2)承包商的`实力主要包括(技术、经济、管理、信誉)
3、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二、建筑市场的客体
建筑市场的交易对象,建筑产品,不同阶段表象为不同的形态。
1、建筑产品的特点:产品的固定性和生产的流动性;产品的整体性和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对独立性;生产的不可逆性;产品的社会性。
2、建筑产品的商品属性
3、工程建设标准的法定性
工程建设标注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质量检验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
1997.11.1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1 开始实施。
1999年8.30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1.1 开始实施。
除上述法律外,国务院还发布实施了若干行政法规与建筑业有关的有: 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上述法律和条例,国务院下属各部委通过并发布了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门规章。
2003.2.17经建设部第119号公告批准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1.3 建筑工程市场的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即资质管理制度,是指从事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审查管理,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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