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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债型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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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独立的罪名,它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其目的是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许多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此类“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定性均存在分歧,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纷繁复杂,在给此类行为是否定罪、定什么罪时存在较大差异,以致司法人员在处理个案时,往往面临艰难的选择,行为人则因此可能遭受极为悬殊的处理结果,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债务;勒索;拘禁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概述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是指行为人以索取债务为目的,采取拘留、禁闭、扣押等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在我国刑法中并不是独立的罪名,而只是非法拘禁罪的一种特殊情形。
索债型非法拘禁具体包括以下特征:第一,主观上必须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第二,客观上必须采取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方式。
二、国外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认定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的英美等国家,对于因索取债务而拘禁债务人的行为认定,和古罗马《十二表法》的立法精神基本一致,均不以犯罪论处。英国1968年的《盗窃罪法》、美国1962年的《模范刑法典》以及此后美国各州的刑法典,都将此原则予以确认。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随着人们对自身权利的重视,才开始对该原则的使用加以限制。
三、司法实践中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的若干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的区别的认定标准不一,各地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此类案件的入罪标准有较大的分歧。对于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将用以下几个案例加以阐述:
犯罪嫌疑人索要金额明显超出实际存在的债务数额中“明显”的判断标准问题
案例一:2005年3月,李某等人驾车到佛山将梅某用手铐拷起带走,然后以杀死梅某相威胁,多次打电话给梅某的弟弟梅X,要求梅X归还其父生前欠款40余万元。其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广州某酒店将李某抓获。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拘禁罪。一、二审法院也认为,李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①。
案例二:孟某伙同他人将只欠其9900元赌债的岳某亲属索要3万元,孟某被法院判处绑架罪②。
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为索要明显超出债务数额的财物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因其行为已带有“借机勒索”的性质,可依照绑架罪定罪处罚。案例一中李某向梅X索要的40余万元的欠款很显然没有“明显超出”债务数额,而案例二中孟某向岳某亲属索要的3万元很显然已经“明显超出”了9900元的赌债。故而案例一中李某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案例二中孟某被认定为绑架罪。
但是在实践中怎样认定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索要的财物是否明显超出债务数额,明显超出债务数额中的“明显超出”怎样判断,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或第三人索要的财物超出债务数额多少才算“明显”超出呢?显然在全国范围内对“明显超出”的标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区的标准也南辕北辙。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索要的金额超出实际债务数额一倍及其以上就属于“明显”超出实际存在的债务数额。
最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共犯责任的追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承继的共犯”或“事中的共犯”问题,即行为人并未参与先前的策划或者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只是在被害人拘禁期间中途加入并参与了后续行为的(如送饭、索债、取钱等),是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本罪是典型的持续犯,那些中途加入其中,帮忙送水送饭(明知他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或者替其他行为人看守被害人的、应视为是非法拘禁行为的延续或者提供帮助的行为。这些中途加入者就应和其他行为人一起构成本罪的共犯。而通常情况下,后续的索债取钱行为并不侵犯财产权利,也不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无需追究责任。但如果后续加入者在明知行为人存在先前的非法拘禁行为且拘禁状态还在持续时,仍帮忙索债取钱的,这在客观上对非法拘禁行为的继续形成了便利。因此,也应视为帮助行为而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单位犯罪的问题。现实案件中,往往存在单位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债权,由决策机构策划并指使单位成员实施索债拘禁行为。这种为了单位利益,并由单位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行为,非常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故按罪刑法定的原则,对此类行为仍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即将参与决策和实际执行的人员以非法拘禁罪的共犯论处③。
注释:
①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一终字第186号刑事裁定书.
②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5辑(总第10辑)[M].法律出版社,2000:31-41.
③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J].政法学刊, 2003(6).
参考文献:
[1]李春玉.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若干问题[M].
[2]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
[3]李琳,刘洪杰.非法拘禁罪疑难问题研讨[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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