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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学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时间:2022-09-30 03:09:5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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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法学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本文重点从文学与法学的联系与区别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阐述了文学在法学中的运用,并提出用文学来诠释法律的重要意义与国内外实践。

简析法学与文学的交叉研究

  摘要:法学与文学看似两个不同的学科,二者如何交叉?如何研究?法学与文学的交叉领域学术界一直关注较少。

  关键词:文学经典 法学研究 法律与文化运动 法律故事学

  法律和文学看来似乎相隔很远:文学是一个人的江湖,“一曲新词酒一杯,去年天气旧亭台”,法律不同,法律不是一个人的世界;不用课堂教学,也可以产生作家,而且可以产生很好的作家,但法律是无法自学成才的;文学更加重奔放热情,更是一种宣泄,而法律则需要讨论,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法律更重严谨。

  在文学作品中,个人的自由经常发挥到了极致;但法律是一种妥协,是群体与群体、群体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妥协。现实中的人是不自由的,受到许多限制,但人的内心渴望自由。正是有这种个人自由的发扬光大,才能有真正意义地妥协。而如果不是通过妥协产生的法律,在现实适用中必定会遇到很大的麻烦,因为人们不会从内心对这些法律有敬畏之心。美国联邦法官勒尼德・汉德说过:“自由置于我们每一个人的心间;如果我们心中的自由已死,那么世上任何宪法,任何法律,任何法院,都无济于事。”

  文学家和法官都关注人性。对于弱势群体和处于弱势状态的人,作家和法官有发自内心地关怀。比如,张爱玲说过这样一句话:“对于孩子来说,父母是上帝。可父母不是上帝。”如果我们对这句话有感同身受的理解,我们对中、小学教育就会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我们就不会因为自己的短视或一己私利,去教授孩子那么多无用的东西。如果法官对这句话有感同身受的理解,在家庭法诉讼的审判中会是另一种取向。

  一般而言,虽然大部分学者否认文学对法律存在影响,但“法律与文学运动”依然坚强地扎下根来,并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如徐忠明教授在其《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关于包公的研究就以“三种叙事”为研究的基本依据。作为历史叙事的包公依据的是《宋史・包拯传》和吴奎为他写的《墓志铭》,作为自我叙事的包公依据的是《包拯集校注》,作为法律叙事的包公依据的是《百家公案》、《龙图公案》和《三侠五义》等等文学经典。这三种叙事,前两样资料是精英史、官方史,那我们如何从中寻找小人物的历史呢?当然可能那些通俗小说中有一些,但作者立意要创新,其难度就像从《二十四史》中的“本纪”中寻找“小人物的历史”基本上是一样的。所以作者只能从包公的文本中寻找国家法、精英法律观念,从经典文学中去寻找大众的民间法、大众法律观念。

  法律故事学研究有两种倾向,一是从文学作品对法律的表述来看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和权利。狄更斯的《远大前程》、《荒凉山庄》,卡夫卡的《审判》等等,都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经典研究对象。另外一种倾向是把法律本身当作故事。法律的舞台上有各种各样的角色,法官、律师、证人、当事人,活生生的故事就发生在这些人中间,每个角色对故事的不同叙述,表现了他们在讲故事的过程中的地位。这种观点是和法律解释学相关的,法律被当做故事讲出来,实际上是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完成法律的任务。

  现在国内有一些法学家,通过对文学作品的分析来进行法理解释。这种研究在国外也有。不过,本人认为国内法学家之所以选择文学作品作为法理分析的样本,原因还是在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法治传统,法学家只好求助于文学作品的文本。比如《秋菊打官司》,这部被拍成电影的小说是被作为案例来解析的。而在美国,小说就是小说,如何能够作为既定事实来演绎法律?美国学者讨论法律,事实大多是引用法院的判例,尤其引用的是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国没有判例法传统,所以学者只能借助广为流传的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以文学故事来演绎法律可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避免用真人真事来演绎可能引发的争议或诉讼。

  在国外,有很多人经常在文学与法律之间游走。有的人是先做律师,然后又去当记者、写小说、当编剧,有的人是先当作家,然后又改行做律师。这两者之间没有天然的壁垒,尤其是近些年来,一批律师出身的美国作家的成就相当引人注目,比如里查德・帕特森、约翰・格里斯厄姆、斯考特・特洛,号称“三杰”,都是多产作家。他们的作品,比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官兄弟》、《人身伤害》、《父辈的法律》等,都是红极一时的畅销书。

  当过律师后再写小说,可能因为他们写的小说都源于他们经历过的案件,其中不乏阴谋、欺诈、陷阱。还有的人是当过法官之后又写小说的。联邦法官威廉・考尼兹就写过许多小说,其中《怀疑的阴影》曾荣登全美畅销书榜。

  美国律师写小说可以看作是“利用小说讲法”。小说比法律论文更容易畅销,在这些畅销的小说里,无不渗透着作者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法律观点。

  当然,他们的书能畅销,不全依赖于题材或内容,他们的文学水平也是很高的。约翰・格里斯厄姆文笔流畅,飘逸轻盈,斯考特・特洛的小说机智而凝重。美国作家爱默森说过:“天才本身并不能造就一位作家。书的背后必须是一个人。”这些律师作家正是以自己的“人”――独特的风格征服了读者和市场。

  参考文献:

  [1] Peter Brooksand PaulGewirtz,《法律的故事》,耶鲁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 波斯纳:《法律与文学:一个被误解了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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