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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1】
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高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多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2002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
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
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
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
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
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
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
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助性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
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
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
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
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
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
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
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
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
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王俊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5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惩罚大学出版社,2003
[3]焦治.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创新[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8,5
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2】
[摘 要]在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倾向。
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在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形成法律信仰。
[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1]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
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
[2]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
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
[3]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
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
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
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
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
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
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
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
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
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
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
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
2.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人必备的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人首先必须具备合格公民的道德底线,但仅止于此是不够的。
法治是法律职业人之治,法律职业人作为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必须具有其他公民所不具备的职业道德素养。
如同医生应当遵循医德、教师应当遵循师德一样,法律职业人也同样应当信守特殊的法律职业道德。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早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做的规划中就提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法学院校培养的法律人才须具有刚直不阿的品行,要“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要不徇私情,不畏高压,尊崇法律。
而忽略法律伦理和法律理想的法学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甚至成为破坏良好社会秩序的害群之马。
[4]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效。
因为“当一条规则和一套规则的实效因道德上的抵制而受到威胁时,它的有效性就可能变成一个毫无意义的外壳。”[5]可见,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3.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防范司法腐朽的重要手段。
当今,司法腐朽现象严重,形形色色的司法腐朽在社会中普遍存在。
司法腐朽泛滥的现实使人们开始深思导致司法腐朽的深层原因,在对司法腐朽追根溯源的时候,人们发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是导致司法腐朽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外部监督制约而言,职业道德和自律是更为重要和有效的控制司法腐朽的重要防线。
法律职业人的整体素质不高、欠缺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导致司法腐朽的直接因素,这一因素比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更为直接和关键。
因此,化解和遏制司法腐朽,必须从重视法学伦理教育开始,从源头上堵截司法腐朽的产生。
可见,法律伦理教育是遏制司法腐朽的一个重要途径。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必须在法学教育中给予足够的重视。
那么,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怎样的呢?这需要对我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现状予以概览。
二、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现状
从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现状看,在我国当今法律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地位的倾向。
法律职业伦理培养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之一。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校法学教育缺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
高等法学教育应当承担传授法律理论知识,培养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和进行法律价值观教育,树立法律正义两方面的任务。
但是,我国现今高校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始终未对法律正义价值观的教育给予足够的重视,缺少法律伦理方面的研究,也没有开设法律伦理方面的课程。
截至1999年,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本科、硕士和博士的培养规定中都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培养要求。
虽然在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首次明确地把“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课程单独设置,但其使用的教材内容空泛,难以达到培养法律职业伦理素质的目的。
目前在我国只有少数高等法学院校开设了《司法职业道德》选修课程,至今还没有高校专门从法律伦理角度开设课程。
高等法学教育长期没有把法律伦理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之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一直为我国法律教育所忽视,这无疑是高校法学教育的一个重大缺陷。
而在法治发达的西方高校法学教育中,大都设有司理之类的法律职业道德训导课程。
比如英国的《律师职业行为指引》一书每年都出版一本,在法学院的教学中是重头戏。
而我们的高校法律教育至今在这方面还是空白,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2.司法考试忽视对司理的考察。
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公民进入法律职业圈的门槛,在考察法律职业人对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的同时,却没有将职业伦理作为一个考察内容在考核中予以重点考核。
虽然在司法资格考试中,有关于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考试内容,但是,法律职业是实践性极强的活动,法律实践中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不能通过书面考试的方式考察出来。
掌握法律知识、通过书面考试的人并不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
司法考试对考生伦理素养的考察与实践中的要求相差甚远,难以达到考核法律职业人的法律伦理素养的目的。
3.法律职业伦理观念教育意识淡漠。
以往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一直是重知识性传授的法学教育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以诠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为主要教学内容,不关注隐含在法律背后的法律理念和价值取向,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价值和伦理的阐释和关怀,导致许多法学专业学生只知法律的条文,不知法律的价值和伦理。
老师在传授法律知识的时候,忽略对学生法律伦理素养的培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考察,不重视道德伦理修养,使本应在日常教学中应当做到的法律职业伦理培养和言传身教成为空中楼阁,这是作为教育主体的老师法律伦理教育意识不强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的设想
法律职业人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主持公道。
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教育除专业知识教育外,还应特别注意法律职业人的道德素质教育。
因为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工作的职业者不仅应该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应该具有高尚的司法品格,遵守司理。
法学教育是形成法律职业人士司理素质的基础。
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促使学生形成法律信仰。
为实现上述目标,完善法学职业伦理教育,笔者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于日常教学中,并设置法律伦理课程。
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学教学过程中和开设专门的法律伦理课程是完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融于法律职业教育中,体现在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
改变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只重视法学理论教学、忽视职业伦理教育,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依赖于一般德育教育的做法。
将法律伦理教育贯穿于全部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中。
通过采取课堂讨论、诊所式教学、法庭辩论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从伦理视角对法律教学中的争论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伦理素养。
不仅应当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认知能力,还应当通过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伦理行为能力。
因为司理素养的形成不是教出来的,更多的是训练出来的。
未来的法学教育必须注重训练和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增进法学教育的实务化和伦理化取向。
另一方面,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伦理意识加以强化。
通过专门、系统的课程讲解加大对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掌握在将来职业实践中应当遵循的职业操守,并通过考试内容与方法上的调整,从实践中考核学生的职业道德,通过提高法律职业人素质预防司法腐朽。
2.转变法律教育观念,提高教师的伦理教育意识。
要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从教育主体的角度看,首先要转变教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避免长期以来教师在思想上重视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而忽视法律伦理观念的传播的情况。
其次要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伦理素质,使教师自身有较高的法律伦理素养,这样才能在教学中发挥教师言传身教的作用,教师才会自觉地注重和关注学生的伦理意识培养,从而将法律伦理教育融会于整个法学教育活动中。
参考文献:
[1]喻玫,王小萍.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06,(12):196-200.
[2]孙晓楼.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9.
[3].中国法律教育之路[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
[4]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于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59-60.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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