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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演进性

时间:2022-10-08 20:48:38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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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演进性

  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演进性

  摘 要:本文讨论了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造成的影响以及民商法价值体系的重构,论述了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经济发展;民商法;演进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发现民商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加快了对民商法的立法与完善。

  例如陆续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法规。

  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民商法也在不断演进,因此研究时代是如何造成民商法的演进是很有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着变化,互联网时代向人们展示了一个高质量的发展前景,为经济发展打开了新局面,对民商法的要求更高。

  因此,要适应时代发展,能够以开放的心态与求实的精神去处理各种问题,避免由于与时代不符而显得格格不入。

  西方经济理论认为,社会秩序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演进(内生)秩序及其规则;一种是建构(外生)秩序及其规则,而民商法则属于演进的经济秩序规则,相对于外生的秩序及其规则,民商法可以看作是历史的演进与社会经济秩序的互相博博弈得到的结果。

  它不是由人们费尽心思凭空设计的,也不受立法者控制,它的制定必须符合历史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每个人都能影响制度的生成,但同时每个人都受制度的约束,这是社会的自发秩序,在这个秩序中,人们的态度不一定是理性的,只是按照日常的惯例行事。

  这种惯例对人们的生活影响非常大,例如国际贸易惯例,在经济活动中起着最基本、最普遍的作用,维持着经济社会的运转。

  而一些法律也只是在惯例出现问题或惯例不生效时才起作用的。

  一、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影响

  (一)经济的发展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

  传统民商法中,信息的安全并不是很重要,例如在传统的交易中,安全包括信息安全、付款付货方式安全以及信用安全,而传统的付款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信息安全对交易的影响不大,第三方得到交易信息后并不能做出有损交易双方的事情,因此在传统的交易中交易安全问题影响不大,甚至根本不会出现安全问题。

  [1]而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交易渠道变得更多,交易空间更广阔,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地域限制,交易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按照自身的交易要求寻找交易者,而这个交易者可以使来自世界各地的任何一个人。

  这就使得市场更加统一化,人们发布或搜索信息更简单、有效,交易主体变得更自由。

  (二)互联网时代要求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进行重构

  新时代下,民商法价值体系主要有:自由、平等、公平、安全、效益,这几个中,(1)自由是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基础,也保证了其他价值得以体现;(2)平等的内涵已经不同于传统交易了,它更具工具性和目标性;(3)公平是民商法的最终追求;(4)安全是互联网时代中民商法的主要追求目标;(5)效益处在最重要的价值地位上。

  这其中,安全与效益互为矛盾,如何平衡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民商法需要考虑的。

  二、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演进性

  (一)民商法基本原则的演进

  1.平等中立原则

  互联网时代的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就是指,民商法对参与交易双方或多方需要达到的条件,具备的技术水平,选择交易平台等不做过多干预,保持中立,不能出现偏袒一方的情况等。

  平等中立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一个全球性的特点。

  以民商法中的电子商务法为例,关于平等中立需要做到以下几点:①技术平等。

  电子商务中的各种技术例如秘钥等加密方法应该一视同仁,不可区别对待或有任何歧视;②交易媒介平等。

  交易媒介主要有通讯、有线、无线、广播等,都应平等对待;③实施平等。

  民商法对于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有关的法律态度要品等,不能厚此薄彼,另外对于国内的与国际的电子商务也应平等对待;④保护平等。

  对所有参与到交易中的人员,包括国内的商家、当事人与国外的当事人都应提供同样的保护。

  2.安全原则

  安全在互联网时代变得更加重要,定义也更加丰富,而安全原则就是指在进行民商活动时,必须将安全放在首位,作为活动的基础与前提,其对应的法律法规也应该体现出对安全的重视。

  以电子商务的安全为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因此安全是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

  互联网时代使交易更高效,更快捷,而高效与快捷的前提则是安全。

  网络由于具有一定的虚拟因素,存在着许多变数,因此安全就显得格外重要。

  网络安全主要有以下两种问题:一是由于网络环境问题,导致存储额信息外泄;二是受到人为恶意破坏,修改了用户传播或存储的信息。

  目前的防治手段主要从数字认证、签名、网络安全设置、支付这几个方面展开。

  这也体现出了民商法的演进。

  3.效益原则

  法律是公正的代名词,法律的出台就是为了维护公正,但同时法律又属于上层建筑,是建立在经济之上的。

  因此要在这两层内涵的基础上对法律的原则进行定义。

  而法律的原则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是要加快效益目标建设,发挥出民商法的效益与价值,展现出互联网时代的网络自由。

  (二)民商法基本制度的演进

  1.时代的变化拓宽了民商事权利体系

  民商事法律体系要包括这一时期内民商事的活动内容与法律实施应具备的条件,因此所谓的成熟其实是受时代限制的。

  而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民商事权力体系也应有所拓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信息库的专用权。

  互联网时代,信息成为了民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挖掘开发信息是民商事活动成功的关键。

  因此在法律中应给与这种劳动者(挖掘开发信息和投资的人们)民商事权利,用来保护其劳动成果,使其工作积极性不受打击。

  (2)域名的专用权。

  域名是一台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专用地址,利用域名计算机才可以入网,并访问网络中的信息,网络联系等,目前民商法对域名的专用权还没有准确的定义。

  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域名的需求与使用在与日俱增,域名已经具备了同传统知识经济时代中企业的商标同等的价值,意义也变得不一般。

  民商法应该对域名进行规划与整合。

  (3)网络信息版权。

  版权所有者具备控制其作品(录音、录像、图片等)在网络上的权利。

  而网络上信息的传播途径很多,且都是交互式传播,并不容易加以控制。

  民商法就要将信息的版权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中,是版权所有者对其作品在网络中够的传播具有民商事权利。

  2.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调整对象

  网络具有很强的开放性,人们获取新的渠道更丰富,同时也为信息的传递、交流提供了便利,而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与完善,对信息的传递与变现都在发生着变化,信息的价值也越来越被人看中。

  因为有些信息本身就具有经济性、利益性,还有个人隐私的人格性,因此民商法应对其加以重视与保护,包括民商事主体间的信息、信息库版权、控制权等。

  (三)民商法理性主义的演进

  大陆的民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与德国,民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立法、发电等;英美法系则是与以往实际案例的判定作对比,在此基础上得到的。

  但是,大陆法系的民商法所依照的法律法规也不是凭空建立的,也是在商品经济不断地发展中,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风俗习惯、约定俗成的规定等建立的。

  例如德国的民法典最早起源于日耳曼民族制定的日耳曼法,而日耳曼法应用到不同的国家又有不同的内容,这都是为了顺应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求。

  这也表明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

  从民商法内容而言,民商法是演进理性主义的产物,其中的内容有很多来自于当地人们的风俗习惯、社会惯例等。

  而商品交易规则也是经济自然演进的产物,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民商法,那么在约定俗成的惯例下,民商事活动依然能够进行。

  美国学者庞德认为:过去的法理学告诉我们,法律所取得的成就以及人们制定法律都有时代的局限性,而有些法律则需要则实践中检验其适用性。

  法律不能随意更改或替换,它已经成为了人类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网络打破了国与国之间的限制,推动了全球经济一体化,这也使得全球民商事活动逐渐具有共同性与普遍性,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理念、价值观、执行标准等势必会逐渐走向统一,这也是民商法演进的必然趋势。

  [ 参 考 文 献 ]

  [1]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J].法学评论,2010(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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