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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1】
【摘 要】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产生为前提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基于类似的发展背景,二者既有相似又有不同,关于二者的关系讨论国内也有很多不少的看法。
本文基于这样的情况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结合国内以及自身的主要观点,浅谈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再分配;社会法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产生为前提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人们从事集体的、共同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所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才产生,这两项条件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产生是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劳动法的产生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
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这需要从各自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二者内在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大众为获利对象,充分体现了其社会利益的本性。
其次,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
朗斯曼(W.G.Runciman)在《相对劣势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进一步提出,分配社会福利的三个基本标准应当是需求、功绩和对共同福利的贡献。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贫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明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件时,其财富移转逐渐向中间平均数回归。”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保障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公民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
最后,社会保障法是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手段。
社会保障的实施完全建立在立法强制性的基础上,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正是通过立法的强制,对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使其符合大众的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最后,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调各方利益,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因而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不管是现在国内流行的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又或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个人分析的角度不同,自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不过想要将二者完全的独立开来或者完全的重合都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
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最初的社会保障形式――社会保险是为保护雇员的利益而建立的。
到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立法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上扩张,突破了以雇员为保障对象的限制,将社会保障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
其次,两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
最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量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实现的。
社会保障法不以其劳动关系为限,当企业破产劳动者流入社会时也受保障。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并赋予了其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仅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人们精神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
可以说,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无论如何,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王利明,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 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法学,1995(4).
[3] 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2002(01).
[4] 黄越钦.劳动法论[M].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9.
[5] 史探径.社会保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0:36-37.
我国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研究【2】
摘要: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具有紧密联系的法律文献,其共同特点就是为我国社会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以实现社会公平与安定。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发展上具有一定的联系,从而导致人们在认识上无法界定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造成概念的混淆。
这样将会导致工作人员在处理相关实际问题时难以着手,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因此,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从而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有所依据。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公平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及完善,我国的法治社会进程也取得更大的成果。
社会法的定位主要依赖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社会法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应运而生的,在人类人权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法的产生依赖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不是因为二者而产生的,是经济发展的产物,更好的促进社会的进步。
正确的理解和区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和区别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大的意义。
1.劳动法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及特征
1.1 劳动法同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总称为劳动法,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一般包括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和福利法等等。
社会保障法一般有以下几种定义:(1)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总称为社会保障法。
(2)社会保障法保障着国家稳定的发展,经济有序增长,保障社会人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人们最根本的利益。
(3)用来保障需要辅助人群的生活权力,以及生活的质量,促进社会福利和保险法的建立实施,从而保证社会的有序发展。
(4)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法律的根本,为社会群众提供帮助,保障其根本的权力,以及需要帮助人员的基本生活,在经济发展的促进下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根本差别在于他们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层面来理解社会保障法,它保障着社会的稳定和人们的基本生活,并随着发展的需要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从而达到社会的共同发展。
1.2 特征
1.2.1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1) 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公法一般是指关系由系统完全依法设定,不能由当事人协议变更,通常涉及的都是宏观利益。
私法一般可以通过协议设定,涉及的通常是微观的利益。
我国法律认为公法和私法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变化情况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我国经济体制中实行统一分配就业制度和统包统揽的劳动保险制度。
劳动关系属于公法关系,是劳动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的产物。
经济体制实行市场取向之后,企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力,同时劳动者也能够自主选择自己所从事的行业和工作,拥有更多的平等的权力;劳动者与签约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更多的依赖双方的医院,这样能够更好的醋精劳动合同的推行;随着社会发展的需求,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劳动行政职能也在发生改变,由传统的支配关系转变为对劳动关系的监督和保障。
劳动关系也从原有的公法性转变为公法与司法兼容的形式,因此,我国的劳动法具有公私法兼容的特性。
(2) 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统一。
劳动法主要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更倾向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强制的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根本利益。
并且劳动法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操作,必须具备相应的许可条件才能进行合同的解除和建立。
劳动监督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对劳动者的却没有明确的限制。
劳动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利益。
劳动法也兼有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任务,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中,资源的分配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体制,同时也与劳动管理的协调功能密切相关。
劳动法的发展具有双重性,及包含劳动法又包含劳动管理法。
劳动法注重劳动关系双方关系建立的公平性,保证劳动者的根本权益,同时劳动法也具有统一性。
1.2.2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特性
(1) 社会保障法为社会法。
社会法保障社会发展的基本利益以及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社会保障法把社会发展作为其存在的根本之所在,与国家和人们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保障国民的生活安全,实现安康、幸福的生活,体现社会发展的本质。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依赖于社会的公平性,保障社会发展的基本运行状态,完成国民收入的转移和再分配,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发展目的。
(2) 社会保障法是生存权利保障法。
生存是人类发展的第一需要,是社会发展的根本。
社会保障法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调整社会力量保障社会发展的有序进行,同时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全,及时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体,保证基本的生活需要,为人们的生活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
2.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关系的认识
2.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产生与发展
在上世纪的发展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相互独立发展,相互之间的联系非常少,仅对自身领域的关系进行调控。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根本权益。
社会保障法主要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主要是保证社会、国家和社会人员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作为国家和人民发展的协调工具,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不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内。
到上世纪30年代以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的联系逐渐增多,逐步形成社会发展的社会法,保障人们的基本利益,在人们权利意识和人权观念加强的过程中,为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须的资源和权力的保障。
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调整的对象和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能够进行对经济发展的调整,同时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规定,两者之间既存在差异也存在联系。
2.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
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发展,形成了劳动法和社会发展法的相互交叉。
我国劳动法中将保险关系移出劳动关系的部分。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交叉的观点目前在我国的法律领域是非常流行的。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文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内容上有重合的部分也是合理的,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适用的范围是不同的,社会保障法主要保障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劳动法主要应用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保障双方的根本利益。
2.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尽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还是存在本质区别的。
二者之间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劳动法主要应用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应用在国家、用人单位以及社会人员之间的协调发展中,保障其发展的有序进行,劳动法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并保证劳动者的生活安全和根本的社会权益。
社会保障法主要是降低人们的生产生活存在的风险,促进社会安全的进步。
社会保障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并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从而为社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保障,保障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
3.总结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因此,在社会发展的应用中,我们应该更加清楚的认识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之间的不同,从而在社会发展中更好的保证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国家发展的根本需要,促进社会发展的安全,为人们的生活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杨思斌.英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中州学刊,2012,(5):45-46.
[2]曹燕.从“自由”到自由:劳动法的理念缘起与制度变迁[J].河北法学,2013,(10):82-83.
[3]樊金峨,李海明.社会法的理念[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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