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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核心课程地位的失落与回归的论文

时间:2022-10-08 06:46:19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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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学核心课程地位的失落与回归的论文

  摘 要: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但是在我国具体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其核心课程地位已经失落,原因在于行政法学课程太难、在现实生活中被运用的不广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等。行政法学核心课程地位失落导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人才匮乏。 如何经过

论行政法学核心课程地位的失落与回归的论文

  关键词:行政法学论文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但是在我国具体的法学教学实践中,其核心课程地位已经失落,原因在于行政法学课程太难、在现实生活中被运用的不广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等。行政法学核心课程地位失落导致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人才匮乏。

  如何经过教学培育出契合国度和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是法学本科教学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以山东理工大学的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为例,经过剖析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明白行政法学教学变革的方向,完成两者的衔接。

  一、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

  (一)基本目的分歧

  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杰出法律人才培育方案”。法学界分歧以为杰出法律人才指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1]。高校法学专业在杰出法律人才培育这个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顺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育可以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度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学专业中心课程之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的应该是培育有理论根底、会理论操作、思想缜密、能满足行政执法理论、司法理论不同需求的宽口径人才。

  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目的是选拔经过法学教育的学生进入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保证我国法律职业从业者有足够才能胜任理论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两者的最终目的是分歧的。

  (二)内容根本分歧

  依据《2014年国度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局部由二十一章组成,这二十一章依据内容的不同可归结为四局部。第一局部:行政法概述;第二局部: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局部:行政行为,包括笼统行政行为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强迫、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四局部: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度赔偿。

  在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教学中,行政法学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版块:

  第一编绪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根本准绳、行政法学的开展及学科体系等;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行政相对人;

  第三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笼统行政行为、详细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答应、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分、行政强迫、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编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从内容上看,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根本分歧,章节次第根本相同,这阐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基本矛盾。

  二、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同

  (一)两者的直接目的不同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根底学科,根据山东理工大学的培育目的定位,其根本教学目的是经过讲授行政法的根本理论、根本制度,使学生理解和控制行政法的根本学问及理论,熟习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具备运用行政法理论处理实践问题的才能。教学目的侧重给学生搭建了解行政法的框架,强调学生对学问体系的控制。

  司法考试作为一职业资历考试,是一种选拔考试,其直接目的是测试考生的职业才能,强调调查考生剖析问题、处理问题的理论才能。这些常常是行政法学教学不偏重以至疏忽的。

  (二)两者的内容存在差异

  目的的差别招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调查内容存在差别。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从高校教育目的动身,其内容侧重于学问体系的完好性和理论性。在详细内容的选择上,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为了给学生搭建起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学根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布置了较多课时,招致后面讲授行政法律标准时由于课时缺乏只能讲框架,不可讲细讲透。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司法考试突出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强迫和行政诉讼四局部内容,偏重调查理论的应用性及对现行法律标准的了解。其中绝大局部考题集中在行政处分、行政答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度赔偿范畴。

  因而,行政法学的学问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异。这是招致一些学生学习完法学本科课程之后,觉得缺乏以应对司法考试,仍然要参与司法考试培训班的重要缘由。

  三、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固然在目的及内容上存在差别,但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从教学这一角度动身,应当经过教学变革,促使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更好地衔接。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恰当调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

  在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只要64学时,要想在64课时内将行政法学包含的内容全面、细致地引见给学生,不实在际,也没有必要。因而,教员必需对教学内容有所选择。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在基本目的上是分歧的,那么,法学本科教学就不能忽视司法考试的请求和范围,而应当分离司法考试,恰当调整教学内容。

  1.增强对行政法律标准的解说。法学本科教育固然只是法学根底教育,不请求学生控制深奥的法学理论,但是教学不能成为简单的法条解释,在课时有限的状况下,应当精心选择出既合适学生根底,又合适学生开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在行政法学教学中,关于纯理论性问题,如行政行为的形式等能够只作简单引见,关于国外相关理论学说能够引导学生课外阅读学习。总之,行政法学教学应弱化教材中较深的纯理论局部,但要坚持总体理论框架不变。

  “行政法学教学由于课时限制,较少触及现行法律标准的详细内容,容易招致学生在学习完相应的课程之后,仍然一头雾水,仍然缺乏剖析、处理法律问题的才能”[2]。为契合司法考试,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增强对法律标准和法律条文的解说。这需求教员和学生课下都做很多准备,包括准备法条、阅读法条、理解法条的立法背景等。

  2.及时补充新内容。我国行政立法进程十分快,每年都会出台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标准,这些内容通常会被归入当年司法考试范围中,以至会成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这就请求行政法本科教学,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将这些内容及时补充进来,并做重点解说。如《行政强迫法》是刚刚公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关内容不能及时修正完善,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补充进来,这是构建完好行政法框架的需求,也是司法考试的需求。

  需求留意的是,行政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并不是说行政法学教学完整以司法考试为目的。教学内容的选择“不能毁坏学问构造的稳定性及学问点之间的逻辑性,行政法教学不应该完整服从于考试请求”[3],不能让司法考试冲击正常的行政法学教学次序,否则,行政法学课堂则与应试性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无异。

  (二)变革行政法学教学办法,加强司法考试的顺应性

  传统行政法学侧重于“满堂灌”讲授方式,这样的教学办法关于培育学生的法律思想才能、剖析才能十分有限。应当变革行政法学教学办法,架起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沟通的桥梁。

  1.强调课下自学。简单的学问性内容尽量布置学生自学,课堂上不再讲授,以此增加课程容量,并省下课时用在行政法律标准的讲授及行政法学问的综合练习上。

  2.突出案例剖析。教学中贯串大量各行政管理范畴的法律法规,援用大量案例停止剖析,以此加深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在案例剖析时,以小组方式带动学生讨论、争辩,促使学生改动被动承受、懒于考虑的学习状态,转变为积极发现问题、深化剖析问题的主动学习状态。案例讨论能够让学生做书面案例剖析报告,进步学生的法律思想逻辑和法律书面表达才能,顺应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理论。

  3.变革理论环节教学。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理论教学主要是经过模仿法庭及教学实习停止的,目的是让学生熟习处理案例的过程,进步理论运用才能。针对学生简直都生活在学校比拟封锁的环境中,没有接触到社会理想,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还能够分离课程内容,设计标题组织学生停止社会调查,以求在理解社会的同时,深化了解学科内容。

  以上教学办法的变革既不降低学生的理论素养,又进步学生的理论剖析才能和独立处理问题的才能,既契合山东理工大学肯定的“学问、素质、才能”三位一体的教育培育目的,又契合司法考试的需求。

  (三)参照司法考试,变革行政法学考试内容及方式

  作为课程结业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试内容要顾及到不同层次的学生,很多考题是为了测试学生能否控制法学根本学问。为了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考题内容与课堂讲授的内容严密相关。这样招致的问题是本科考试内容与司法考试没有必然联络,可以在学科考试中获得好成果的,一定可以在司法考试中获得好成果。很多学生为了集中精神应对司法考试而不愿意上课,课堂缺勤率不高。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考试内容及方式引导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内容及方式。为了统筹行政法学教学目的和学生司法考试目的,应当对考试方式停止调整,以此吸收学生到课堂听课。

  详细而言,就是把行政法学的考试分两次停止,分别以闭卷和开卷两种不同考核方式停止,两次考试依照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学科最终成果学习[4]。其中闭卷考试内容和题型自创司法考试第二卷的考试内容和题型,以单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为主,在考核学生对课堂讲授内容控制状况的同时,强调考核学生对行政法标准的精确了解。开卷考试能够放在课堂上停止,内容和题型自创司考第四卷的客观题形式,强调考核学生剖析、判别、综合运用、处理实践问题的才能,引导学生灵敏运用学过的学问,对理论问题、理想问题加以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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