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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薛定谔的猫解释法学问题的尝试论文

时间:2022-10-08 07:22:1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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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薛定谔的猫解释法学问题的尝试论文

  一、薛定谔和薛定谔的猫

浅析薛定谔的猫解释法学问题的尝试论文

  埃尔文·薛定谔,奥地利物理学家,诺贝尔物理奖获得者,量子力学的奠基者之一。“薛定谔的猫”这一悖论是基于如下假设。有一只猫被关在一个完全密闭的盒子中,从外部无法观察猫的状态。盒子里有食物,还有一瓶毒药,只要猫闻到一丝就会死亡。毒药瓶上放置小锤,小锤落下就会杂碎毒药瓶。小锤由一个开关控制落下,开关由原子核衰变产生的阿尔法粒子打开。但是,原子核是否衰变只是个概率问题。我们不知道是否衰变,什么时候衰变。我们知道的只有半衰期。也就是说,我们只知道原子核衰变的概率。在盒子打开之前,我们只知道的是猫存活的概率既死亡的概率。按照哥本哈根诠释,这只猫就处在一种既是死的也是活的状态,只有当我们打开盒子,猫的死活才从模棱两可的状态确定下来。是观察者,作为一个参与者使得猫的死活最终得到确定。

  猫的死活在这个例子中,就不再是于观察者的无涉的客观实在,而是有赖于观察者的观测。这个论题的高明之处就在于,如果量子力学理论的哥本哈根诠释是对的,那么猫就处于生与死的叠加状态。但是,依据我们的生活经验,猫要么死要么活,不可能又死又活,这就置哥本哈根诠释于尴尬境地。为了后文的向法学思维转化,我在这里必须分析一下上面的例子。量子力学在微观上是叠加的,这里可以理解成那个衰变的原子核,状态可以认为即是衰变的也是没有衰变的,二者相叠加。现在问题出现在后者,即猫的生死状态能否叠加。所谓的的哥本哈根诠释就是在微观与宏观之间划下一道界限,承认微观世界的重叠,但是认为宏观的描述就必须使用经典物理学。

  量子叠加性作为微观客体的本性,在观察者进行观察的时候,就会“波函数随机坍缩”,表现出唯一确定的结果。从微观世界转向宏观世界,是借助波函数坍塌,将其看做几率波。引起波函数坍塌的原因归结于观察者,加入主观性因素。这就是量子学的中心悖论,“精神在决定实在时所处的地位”。按照哥本哈根诠释,正是观察者去观测这一因素,使得原子从叠加变为单一的具体实在。离开了观察者,原子自己没有选择的能力。换句话说,箱子里的一切,作为一个封闭的系统,在观察者介入前是无法确定下来的。薛定谔提出这个悖论,就是为了用悖论的荒谬反驳哥本哈根诠释。我们还必须提到一个与此密切相关的理论,多世界解释,它对于我下文向法学思维转化有重要意义。多世界解释也是量子测量的诸多解释中的一种。它在前半部分与哥本哈根诠释是一样的,都承认在微观状态下的叠加状态,但是它认为解释世界的理论是统一的,不存在哥本哈根诠释的微观与宏观的鸿沟。哥本哈根诠释认为,经过波函数坍缩之后,结果唯一具体,其他可能性消失。而多世界解释认为,虽然我们的世界是这样,但其他可能并未消失,而是以一种分裂的方式,存在和我们平行的世界中,包容了平行宇宙理论。这种死活叠加本来是用作反面例证,但是,现代物理学的实验却不断证明其真实存在。从微观到宏观,我们自身和物理学领域的理解是有差距的,我们更常用相对意义上的概念。但是,这样一种理论对法理学而言,其启发不仅在于思维,而且宏观的实验可以证明,这就让法理学多少摆脱了不精确不可验证的尴尬。而且,与法理学现有理论很好地契合。

  二、薛定谔的猫的思维和语言的转换

  上述大量的物理名词,对于法学专业的人而言是晦涩的,是无趣的。我们不能想见,用物理学概念去指导立法执法司法的实践。所以,我在这里对其进行法学的转化和改造。

  ( 一) 完全封闭的盒子,指的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在我们打开以前,外界不能对其施加影响,当然对等的,盒子内的东西也无法对外施加影响。当然,这是一个假设,我们为__了方便认识和处理问题而作出的。但是,在包括我们法律共同体在内的各社会主体思考处理问题时,确实使用这种方法。大而言之,分析实证主义就是这种思维进路的产物。

  ( 二) 叠加状态。这就是我们需要突破的地方。按照日常经验,猫或者死亡,或者存活,但是,假设不让你去观察,那么你回答不了这个问题。对于想要的到答案的我们,如果不让我们去接触、去观察,那么答案就是只能通过猜测来给出。那么,既有活的可能也有死的可能,给出的最好答案只能是概率。这时候,从我们想要探求答案的人的角度,可以认为状态叠加了,说这只猫既是死的也是活的是说的通的,用叠加这个概念比较贴切。

  三、薛定谔的猫解释法律现象举例

  这个理论是有生命力的,但是还需要具体适用才能够证明。所以,我举三个例子,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 二者相对而言) ,来简要地考察下理论的适用程度。

  ( 一) 法律价值选择

  在社会共同体中,恐怕没有人( 除了法律共同体) 有兴趣有精力去搞清楚哪些是法律价值,它和普通价值怎样区别等等问题。更大的可能是人群抱有朴素的守法意识,但如果法律条文和自身想法( 可以认为是道德价值,与其成长经历、环境有关) 不同,则开始骂( 描述性质,无贬义) 法律是为了利益集团制定等等。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随时要面临这种冲击,这种价值的博弈整体而言是极其多元的,持续的,是无法条分理析的,可以描述为混沌状态。此外,法律既有的价值还要接受国家强力背后的意志的冲击。所有法律,受政治格局和意识形态影响只是多少而绝非有无的问题。当面对强大的国家意志,妥协不可避免,无论是哪种社会制度。所以,来自道德和强力的压力,加上通常我们解读时所用的主体经历、阶级、语言等等要素,可以说对社会价值的状态只能描述为叠加状态,一团乱麻。

  同理,要描述法律内部的价值关系,也是一样只得描述为叠加状态。现在,可以使用薛定谔的猫来解释。分为两步,使用两次,这样更清晰地展现理论发挥作用的过程。第一,处理哪些价值应该作为法律价值,面对其他价值的“入侵”应该怎么应对( 这个问题等价于其他价值应不应该作为法律价值,实质就是第一个问题) ? 由于立法者( 或者法学者等) 需要厘清这个问题,所以立法者作为第三方观测者打破叠加的混乱状态,参与了法律价值序列的形成。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解释。主观上,无论直接立法者是实质的还是形式的,其对于法律的目的都是清晰的,毫无疑问地准备达到某种效果,那么对于为了达到目的而选择的价值及其序列就是主观上已经明确的。客观分析,立法者在对价值的一系列分析论证比较的时候,一定会结合收集到的材料,对价值的内涵外延重新定义,至少是从中选择,转换为自己的经验、理论、语言体系能够理解的东西。

  所以,主客观结合,共同参与( 主导) 了不确定状态既叠加状态向具体实在转变。第二,处理法律价值的序列或位阶问题。在确定哪些价值能够作为法律价值之后,在价值之间必须权衡。立法者通过与上段类似的方式确定法律的价值序列,此处应当说明的是,实际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这两步来运行,立法中的两步行为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逻辑或时间先后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此外,在司法、执法、守法等法律适用过程中,涉及法律价值冲突的也是同样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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