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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
导语:为切实做好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宜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关规定,欢迎阅读。
一、凡发现同一矿井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的;
二、乡镇煤矿有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急倾斜煤层顶水采煤的;
三、矿井划界范围太小,留下边界煤柱、井筒煤柱后没有充足采掘空间布置安全生产系统的;
四、自行停工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没有采取恢复生产和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在三个月内没有见效的;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停工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没有采取恢复生产和整改措施,或虽已采取措施但在六个月内没有见效的;
六、年生产能力为1万吨,且2004年10月1日之后没有经宜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实施技术改造的;
七、2006年年底前未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或虽已交纳风险抵押金但数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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