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记录

律师事务所会议的记录

时间:2023-06-07 13:26:33 会议记录 我要投稿

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议的记录

  导语:会议记录是对会议的一个总结,可以让我们多些认知。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议的记录,欢迎参考。

关于律师事务所会议的记录

  (一)律师事务所会议纪要

  20XX年6月15日下午三时,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了全体律师会议。会议由所主任曹皙同志主持,曹主任首先向大家通报了今年的年检情况和近期事务所工作动态,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安徽省司法厅皖司通(20XX)32号《全省律师行业行风建设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和皖司通(20XX)58号《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两个文件精神,强调了应用律师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厅的统一部署,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律师进社区、行风建设提升年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查找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理念、执业纪律、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二、新设所行政事务部,聘任张晓玲同志为行政主管。行政部应尽快落实新进律师的信息系统密鈅领取工作,并负责信息系统的使用培训。

  三、要求全体律师每天登录律师管理信息系统和所网站,同时行政部负责建立飞信群,及时传达各通知及文件。今后所有通知及文件不再电话通知。

  四、会上律师们还对近期的工作情况和部分案例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二)律师事务所业务学习会会议记录

  时间:20XX年8月31日下午

  地点:本所会议室

  出席人员:本所律师

  主持人:杨春恒

  记录人:王敏

  杨春恒:各位律师,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们召开例会,下面请大家踊跃发言,我们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探求实务的可操作性,并进行理论解析。

  吴瑞青:最近我代理了一个案子,是关于名称权侵权纠纷的。案情大概是这样:原告两年前在安丘某路段开设了一家餐馆,名为“安丘状元粥店”,并注册了工商登记。该店经过两年经营,生意红火,赢得了消费者的信誉,并在本地具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最近,在安丘的另一条街上,原先的一家餐馆将自己的营业名称改为“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且“迎新”二字非常小,“状元楼”三字非常大,原告认为,被告这种做法,是刻意在利用“状元楼”的知名度,误导消费者。在与对方协商未果之后,原告无奈,只好诉之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请大家来讨论一下这个案子。

  赵荣烈:我认为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的做法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我认为原告在安丘市工商局办理了登记,字号名称为“安丘市状元楼粥店”,在安丘市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享有专用权。该被告应该是侵犯了原告专有名称的使用权。

  吴瑞青:光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证明,还要把对方的侵权行为予以解剖。

  赵丽:被告以“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作为企业名称在门面上使用,其中“迎新状元楼休闲餐厅”中的“迎新”二字较小,“状元楼”三字较大,突出显示“状元楼”三字,与原告登记注册的“状元楼”粥店名称相同。且原告和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域,原、被告的服务项目同是餐饮行业,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我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吴瑞青:谢谢,本案的关键点就在这里,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明白了,接下来的停止侵权和具体赔偿问题就好解决了。

  杨春恒:好的,大家还有什么具体的案例拿来讨论一下?

  赵荣烈:我说个吧,我最近经手了一个交通事故案子,案情大意是:20XX年12月,李某驾车出游途中遇熟人赵某,由于顺路赵某便要求李某搭载自己一程。后行经某路段时,李某因避让一辆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无牌两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未能找到此辆摩托车)致使自己的车子侧翻于路边水沟里,造成赵某受伤,经鉴定赵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赵某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子事情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能不能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请大家来讨论一下。

  辛刚:我觉得不能减轻,李某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李某对事故负全责,且李某作为驾驶者应对其车内的人、物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好意搭乘是值得鼓励的行为,但不能成为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况且根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某也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吴瑞青:我觉得可以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李某并非驾车营运,是纯负义务的行为,根据权责对等原则,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佃军:李某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避免交通事故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致使车辆侧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紧急避险可以作为减轻李某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赵荣烈:这应该是一个可以作为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而在实际的.操作中,法院的判决也支持了这种观点,在目前法律没有对好意搭乘作具体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石洪亮: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大意是:某房地产公司与赵某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公司向赵某出售房屋一套,赵某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付款53000元,并同意余款220000元由赵某在付首付款后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合同签订后,赵某并未按约定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首付款53000元。与此同时,赵某与第三人某银行签订了《某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赵某向某银行借款220000元,以所购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某房地产公司未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年4月,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房屋借款抵押也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在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依约将220000元贷款转入赵某的个人帐户,但赵某并未将此款支付给某房地产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以赵某未支付房款构成违约、利用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赵某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赵某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抵押无效。

  张佃军:我觉得被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对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

  杨春恒: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焦点就在于被告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石洪亮:我认为该抵押行为是有效的,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明确购房人可以用未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预购商品房作为按揭贷款抵押,该房地产公司在合同中同意赵某在支付首付款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在赵某未付清首付款的情况下,又向房产局申请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应视为其同意赵某在未支付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用预购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某房地产公司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抵押行为是有效的。

  杨春恒:今天我们的讨论很热烈,各位律师都能够踊跃发言,并且提出了宝贵的建议,使得我们要讨论的案例都有了圆满的解决方案,非常好!希望大家散会后能够不断加强学习,多思考,切实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更好地为我们的当事人服务。还是那句话,对我们的当事人负责,就是对我们自己负责。

  大家看一下会议记录,参加人员签字: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会议记录

  会议时间:20XX年5年12日

  会议地点: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三鑫18楼办公室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刘飞、张江、颜兴剑、王冬梅、周廉凯、韦延武、韦元坤、高启清、郭晋宁、吴卫华、杨文昌、邓忠祥、梁恩远、刘畅、黄一健、刘兰柱、陈加文、王开荣、李志森、吴家漾、张仕龙、李兴田、罗渭文、岑贞翼、邱长江、李孝懿

  会议主持人:王冬梅、周廉凯

  会议记录人:邱长江

  议题:审议业务工作制度、收案收费标准、办案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公章公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收发制度、卫生制度。

  周廉凯:我所要加强业务规范管理,严格业务监管。要建立规范的委托代理制度,统一接受当事人委托,统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如实向当事人说明提供服务的内容、方式、应尽责任和收费依据,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按照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要建立执业公示、委托代理、利益冲突审查、责任赔偿保险等诚信制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印章、印鉴和文书使用审查、登记、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要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实行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征求当事人意见。

  要建立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做到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确保档案管理规范。要健全约束机制。要扩大管理视野,理清管理思路,改进管理模式,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所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律师执业的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约束律师,规范律师的行为。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加大对接案、签约、收费、结案审查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业务质量监控、利益冲突审查制度,防范业务风险。健全财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要健全执业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进展报告制度,定期听取承办律师的汇报,了解律师的表现,解决遇到的问题。对于当事人的投诉要认真处理,发现有违反本所纪律的,依照规定予以惩处,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移交律师协会查处,不护短、不遮丑。现在大家对以下几个制度进行审议,有建议和意见的尽管出来,让大家讨论。

  公布各个规章制度:业务工作制度、收案收费标准、办案制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公章公函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议制度、收发制度、卫生制度。

  最会全体律师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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