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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设计计划书精选(2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又迎来了一个全新的起点,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设计计划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设计计划书1
一、严格实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规划审批制度。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选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林区)集镇、村庄(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除外,下同)建房选址,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公路沿线的建房选址应符合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地质灾害易发地带建房的选址,防止在地震断裂带及滑波、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凡未取得“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用地。
二、严格实行建筑方案审批制度。建制镇、乡(林区)集镇规划区、乡级以上公路沿线及库区沿岸视野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建制镇3层(含3层)以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乡(林区)集镇、建制镇2层以下房屋建筑、乡(林区)集镇及村庄所有建筑的设计方案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房屋应做到立面丰富、造型美观,格调新颖,特色鲜明。村民住宅一般以3层以下为宜,总高度控制在12米;集镇中心区商品房开发一般以5层以下、总高度在16米以内为宜。朝向与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和防火要求,间距一般不小于1:1.2。
三、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村镇2层(含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必须先设计后施工。乡(林区)集镇、村庄房屋建设可选用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2层以下的农民住房设计。凡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或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实行开工审批制度。建制镇规划区内3层(含3层)以上的建设项目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在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乡(林区)集镇、村庄所有房屋建筑及建制镇规划区内2层(含2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开工前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五、必须选用正规的施工队伍。村镇2层(含2层)以下房屋建设,可选用有房屋建筑工匠资格的个体工匠承建。3层(含3层)以上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凡在村镇从事房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到市建设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凡未取得资质审查证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一律不得承接房建工程。市建设局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定期举办农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工匠资格证书。
六、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村镇3层以上的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要主动深入到各乡镇办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业务,实行强制性质量监督、检测。凡未纳入质量监督、检测的.,一律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要积极深入到乡镇办开展房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村镇2层(含2层)以下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由各乡镇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派员开展技术和指导。村镇房屋建筑工程3层以上(农村住宅除外)必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实施,各乡镇办社会事务办、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配合、参与。凡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上市交易。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七、切实加强商品房开发管理。凡在建制镇、乡(林区)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必须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严禁个人开发销售商品房。开发主体不合法,违规预(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八、积极推广技术、材料革新。村镇建房要尽可能采用适用于本地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达到坚固耐用,抗震设防、施工简便、组合灵活、富有特色、易于调改、造价经济、节能降耗的效果。
房屋设计计划书2
一、坚持民主程序,严把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制定关
1、加强协调管理。各区、市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由改造项目所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开发商和居(村)民代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负责整个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纠纷的协调工作。
2、充分调查摸底。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前,拆迁申请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3、坚持民主程序。在各区、市开发区对拟改造区片向区片内居民或村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拆迁申请人要会同联合工作组组织居(村)委会召开两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会,专题研究旧改工作,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征求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4、坚持政务公开。城中村改造区片的村委会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名单进行确认并公示。
5、坚持严把政策关。各区和开发区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要组织对拟改造区片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进行严格审查,把好拆迁及其安置政策关。
6、坚持主动听证。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号)”的规定,对设区市拆迁房屋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户以上、县(县级市)拆迁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拆迁户数在户以上的拆迁项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广泛听取听证意见的基础上,指导拆迁申请人调整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二、体现以人为本,严格按程序实施拆迁
拆迁申请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拆迁人。拆迁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实施拆迁:
(一)公示房屋拆迁政策及有关材料应该公示的内容有: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有关配套拆迁政策;
2、所委托的拆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其拆迁上岗证号;
3、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4、拟用于过渡安置的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权属证明,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安置房地址、结构、单价、层次、房号、朝向、每套建筑面积、安置房验收合格文件、权属证明、预售许可证(期房);在本拆迁红线范围内安置的,应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结构及价格等。
(二)组织房屋拆迁宣传动员
1、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所有被拆迁人。拆迁人无法直接通知的,应当在《日报》、《晚报》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拆迁公有住房,拆迁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产权单位和承租人。
2、组织召开有当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负责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参加的.拆迁动员会;被拆迁户不参加拆迁动员会的,拆迁人应逐户分发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资料。
3、要在拆迁工作地点设立接待室和举报箱,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公布接待时间(含节假日),安排专人接待来访。
4、制作和发放宣传材料。
(三)协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拆迁人受理评估机构报名。
2、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抽签等方式。
3、由拆迁人与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5、送达评估报告、协助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
(四)核实被拆迁人房屋权属和用途
1、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
2、对《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应申请房屋测绘部门认定,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拆迁当事人承担。
3、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或登记不明确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定。
4、无规划批准手续房屋和违章建筑的认定,按照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建房[]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拟拆迁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达不成共识的,应共同申请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一方不愿申请的,由另一方单独申请认定。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认定申请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分别出具认定通知书,并将通知书抄送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下列房屋应认定为违章建筑,除此之外,其他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年月日《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后,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前,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即《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中提出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控制区”)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按照年月日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界定城市规划区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房屋,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期满未予拆除的临时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确定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当事双方充分协商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对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应当充分协商,并做好协商记录。
2、需要对被拆迁房屋的共有部分进行分摊的,应要求共有部分的产权人提供分摊部分面积确认书。
3、对被拆迁人(承租人)符合申请租住廉租房条件的,拆迁人要协助其做好申请工作。
(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证明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对拆迁补偿价格协商不成的,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多次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可申请行政裁决。
3、拆迁人要按照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及时公布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搬迁顺序、选房顺序号、安置情况,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个案处理特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拆迁:
1、有产权纠纷的;
2、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对上述房屋实施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将有关补偿资金交拆迁管理部门专户存储。有关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八)组织动迁工作
1、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搬迁时间,及时通知房屋使用人搬迁。
2、出具搬迁证明、入住证明(过渡房),与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办理被拆迁房屋移交手续。
3、若拆迁当事人违约,应及时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所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拆除工程施工单位。
5、督促拆除施工单位在实施拆除的日前将施工组织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有关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九)工作备案,资料建档
1、对拆迁补偿安置资料进行汇总并登记造册,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正式档案。
2、拆迁人应在拆迁项目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拆迁项目的工作总结上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建好安置用房
1、拆迁人对安置用房的具体坐落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等必须在申请拆迁许可证以前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在拆迁区域内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被拆迁人。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户型及面积、建筑结构形式(多层、高层)的选择应该充分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选择结果要通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约定,受合同法的约束,出现纠纷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拆迁人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安置用房位置、户型及面积的,应事先将变更情况告知被拆迁人,经被拆迁人重新选择认定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4、安置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和住宅规划、设计规范。
5、安置用房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各种配套设施完备,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四、加强资金监管,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时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总费用。
2、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各区房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3、拆迁申请人须将核定数额的以上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且要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
4、拆迁申请人、指定银行与各区房产管理部门三方应当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事宜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备案。
资金监管协议应包括监管资金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追加资金程序、解除资金监管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
5、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指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1、从拆迁公告之日起,拆迁红线范围内一律停止房地产转让活动。房地产主管部门停止办理有关分户、转让手续。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每一个已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都要确定一名责任人,对该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依法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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