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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例外原则的国际金融论文
审慎例外原则体现了GATS框架下对于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平衡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的客观要求。
审慎例外原则的国际金融论文
一、设立审慎例外原则的必要性
金融服务贸易领域的WTO成员国谈判多集中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但由于各成员国在金融监管中的制度差异和金融审慎考虑,这一过程尤其艰难,各成员国在长时间的谈判中仍无法形成统一意见。
审慎例外原则的出现则是一个转折点,它的产生对缓和各成员国金融监管差异、构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意义重大。
与其他经济模块不同,金融服务贸易因与国家经济安全与主权紧密相连,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领域。
鉴于其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各国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开放多十分审慎。
因此,各国政府通常设立多样化的国内金融监管措施来维护金融服务市场的稳定性。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自由不断深化发展,日益增长的跨国金融服务贸易使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已成不可阻挡的国际经济发展趋势。
客观来讲,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化与金融自由化必然要求东道国政府放松对于金融服务领域的监管。
一方面,过度的监管措施通常会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贸易壁垒,从而遏制金融市场的开放,并进而妨碍金融市场的自由化。
因此GATS通过第二部分(一般义务与纪律)和第三部分(具体承诺)多达十七条的具体规定来规制各成员国在金融贸易领域的行为。
然而,另一方面,金融自由化却也无法完全摒弃国内规制。
法律与自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过度的法律约束会限制社会自由,但社会自由的完全确立也无法离开法律的规范与保护。
金融自由化需要以稳健安全的经济体制为基础,而适当的国内金融监管对于一国经济的安全与稳定则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的矛盾共生关系是必然的。
但实际上,这一关系也并不仅仅是金融监管的加强与削弱问题。
一般情况下,削弱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金融自由化发展,而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则意味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
但金融市场的开放同时也会伴随着新型金融问题的产生,必然需要采取与之相对应的新的监管与规制措施来应对。
此外,由于金融服务领域的敏感性与高风险性,其内部本身即存在显著的不稳定性特征,而金融自由化对于全球资本流动的促进作用会进一步扩大这一不稳定性,这一现象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突出。
因此,金融监管措施的缺失和不当极有可能会诱发金融危机,而基于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深化发展,始发于东道国的金融危机的影响力在很大程度上会急剧扩大进而影响到相关经济区域乃至全球经济。
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因此,在金融服务领域,自由化的发展并不是要求绝对意义上的去规制化,换言之,它并不要求国内金融监管措施的必然放松,只是要对国内金融监管措施进行规范并尽量减少政府在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和正常贸易中的干预行为。
综上所述,合理的金融监管对于金融自由化的实现来说是必要的,而审慎例外原则对于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自由化间的合理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它在鼓励WTO各成员国采取金融监管措施的同时,亦对各成员国采取的金融监管行为具有国际规则性的约束力。
因此,审慎例外原则的存在是必然、必要且必须的。
二、审慎例外原则的文本分析
虽然审慎例外原则在金融服务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但因为它是WTO各成员国基于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考虑上激烈博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导致其规定较为模糊化与概括化,在审慎原因、审慎措施、例外范围的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
笔者在这一部分试图通过文本分析的方法对于这一原则的缺陷进行深入讨论。
通常意义上,审慎例外原则指的是GATS《金融服务附件》中第二部分关于国内监管中的a款,具体规定为:无论本协定任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不应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如此类措施不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则不得用作逃避该成员在本协定项下的承诺或义务的手段。
首先,从“任何其它条款”这一用词可以看出,这一条款明显排除了GATS中一般义务与WTO各成员国具体承诺表的适用,因此这一排除范围涵盖十分广阔,而过于广阔的排除范围通常会产生条款滥用的负面影响。
其次,这一条款对于监管措施的要求仅仅只是“审慎”而非“必要”,因此这一规定往往会被东道国政府利用,造成众多不必要的国内监管措施以审慎之名出台,进而对金融服务贸易构成隐性贸易壁垒。
再次,这一条款将保护范围限定于“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机构等在现代金融服务行业占据重要地位的金融机构并未包含在其保护范围内,这不符合金融服务市场稳健与长远发展的要求。
最后,这一条款对审慎原因与审慎原则的判定十分模糊,对审慎原因并未做出具体定义,只是通过“为保护投资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诚信义务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确保金融体系的统一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这一动机性规定对审慎原因做了非穷尽式限定,
且并未明确陈述这两类动机是否应在监管措施的实施动机中占据主要地位。
因此,东道国政府往往借此实施仅仅包含部分审慎动机但更具其他经济或政治动机的监管措施,从而为在金融服务领域开展具有政府干预意义的监管披上合理化的外衣。
同时,这一条款并未对何为审慎措施给出明确定义,只是通过限定审慎原因来确定审慎措施,但审慎原因本身即具有概念模糊性,因而导致审慎措施的界定也十分模糊。
而作为审慎例外原则中的核心,这二者界定的模糊性必然会对审慎例外原则的适用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于审慎例外原则未来发展的建议
通过第二部分的分析可见,审慎例外原则目前仍存在许多缺陷,而鉴于其在金融服务的重要地位,这些缺陷必须予以适当“修复”。
以下是笔者对审慎例外原则未来发展提出的几点建议,以期审慎例外原则能在日益发展壮大的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一,结合GATS第三条透明化条款将透明度要求引入审慎例外条款,将金融监管措施的具体要求与实施过程透明化。
金融监管措施的制定与实施与金融服务贸易各个参与方的利益密切相关,加之金融自由化的发展使参与方的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因而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国际争端,进而对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往来造成不良影响。
将透明度要求引入审慎例外条款不仅使这一条款与GATS第三条基本条款相符合,同时也会使东道国在制定与实施金融监管措施时更加谨慎,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措施的合理化程度,从而从根源上减少国际间贸易摩擦的产生,对于促进国际经济自由化发展也大有裨益。
第二,将国际法中的善意标准引入审慎例外条款。
在审慎例外条款中,审慎原因与审慎措施界定的模糊性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这一条款对于金融监管措施滥用行为的约束力。
引入国际法中的善意标准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而善意标准的国际性也有利于WTO各成员国对于这一标准的接纳。
第三,适用标准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服务领域起步较晚,金融法律系统尚不完善,相关司法立法经验也尚显不足。
因此一视同仁地适用标准对于发展中国家略为苛刻,造成实际上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加之GATS在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中也秉承了优待发展中国家的精神,笔者建议可将审慎例外原则的适用标准适当地向发展中国家倾斜,根据发展中国家实际的金融市场状况灵活采取适用标准。
四、结语
审慎例外原则体现了GATS框架下对于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平衡金融自由化与金融有效监管的客观要求。
这一灵活条款的存在,既符合了GATS框架建立后WTO各成员国在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的同时维持本国金融监管主动性的过渡性需要,又为未来的逐步自由化发展留下了较大空间。
然而,审慎例外条款在赋予WTO各成员国监管措施灵活性的同时,条款本身也相应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该条款在概念界定、适用范围等方面均缺乏具体化标准。
笔者结合当今国际金融自由化发展趋势为其未来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如今国际经济法学界众多学者对审慎例外原则已展开广泛研究,相信审慎例外原则的完善与发展值得期待,它必将在金融服务贸易领域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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