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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论文
中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论文从我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出现的原因出发,提出几点解决措施。
中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论文【1】
摘 要: 各种盗版软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肆意横生,尤其是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盗版现象愈加严重,短期内可能会产生正面效应,但是长此以往,我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市场必定会受到严重影响。
【关键词】计算机 游戏软件 盗版
据统计,全球科技企业每年几百亿美元的损失大多是由亚洲游戏软件盗版问题造成的,游戏软件盗版现象在我国十分普遍,尽管近年来国家颁布了多项法律政策严令禁止盗版现象的出现,但是,取得的成效并不大。
盗版游戏软件长期占据我国游戏软件市场,早已成长为成熟的产业,即使正版产品再怎么降价也无济于事,难以与低廉甚至盗版的盗版游戏软件相抗衡。
1 盗版游戏软件产生的原因
盗版游戏软件的长期存在的现象并不是短期内形成的,它与游戏软件产品、市场经济和社会都有渊源。
1.1 市场需求
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现象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很容易产生是因为市场有需求,尽管很多人知道盗版并不好,但是这一心理并不妨碍人们选择价格更为低廉的盗版软件,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是消费者的惯常心态,并且,盗版游戏软件早已不是大家心目中质量低劣的形态,甚至可能比正版游戏软件在功能上更加完善。
另外,销售盗版软件能带来丰厚利益,销售商不会错过盈利的机会。
可见,市场的需求为盗版游戏软件“保驾护航”。
1.2 法律体制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经先后出台很多法律政策打击盗版游戏软件,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说明打击的力度不够且法律体制的制定并不完善。
在几部有关打击盗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法律条文中,对于发现盗版侵权的赔偿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仅仅提到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打击活动的开展难以真正落实到各个角落,司法机关由于其地位不受重视而缺乏强有力地对计算机游戏软件进行打击的能力,并且,执法不严也是盗版软件“钻空子”的原因。
1.3 缺乏管理体制
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审批过程复杂,用时长,首先要将软件的内容资料递交给省级新闻出版局,然后由新闻出版署审批,期间大概需要50天左右,导致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延期上市,盗版软件趁此蓄意蔓延,不仅破坏了软件厂商的声誉,还令其收益严重受损。
低下的上市效率和严格的审批为计算机游戏盗版软件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2 解决我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的策略
2.1 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盗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产业逐渐形成,但是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仍然是它的天敌。
受技术和政策的影响,我国软件厂商在发展自己的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上不具备任何优势,因此,可以选择引进国外先进的计算机游戏软件,仿制属于自己的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在仿制过程中,加入中国特色,进行改进和完善,及时抢占国内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市场,使盗版计算机游戏软件没有容身之处。
而这一策略的实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鼓励,因此,国家要加大对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投入力度,从财政投入和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国内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引进和创造提供基础保障。
另外,可以引导和鼓励一些投资创业公司为国内软件厂商引进国外计算机游戏软件的项目进行投资,对于一些大型创新项目,国家可以令银行给予其低利息贷款的特权,帮助解决资金等方面的问题。
其次,仅仅依靠引进外国经验来发展我国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市场是不可行的,软件厂商还要努力改善自身的研制开发状况,自主研制国产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
国家不仅可以提供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还可以为软件厂商提供技术信息,帮助开发团队不断强大。
最后,国家要对销售正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商家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补偿金可以从民间征收,让人们从根本上意识到使用盗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害处。
2.2 完善法律体制
我国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仍旧没有正确的方向,尽管借鉴了很多国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但是由于我国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仍然有缺陷。
所以,在当下,我国应该根据我国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还要保证立法过程的透明公开性以及公正公平性。
司法机关的打击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的能力不足,一定要让国家充分认识到盗版问题带来的危害,给予司法机关以硬件和“软件”上的支持,从根本上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加强其执法力度。
还要将打击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的司法行为公开透明化,利用网络等媒介公开裁决书,一来可以让群众的监督作用得到发挥,二来可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全民参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上。
最后,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计算机游戏软件进行打击和惩治。
2.3 建立健全计算机游戏软件管理体制
一方面,要加快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审批和上市时间,中央将有权利对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问题进行处理的机构合为一体以便统一管理,而在地方上,可以建立有效管理和协调计算机游戏软件的机构,能够对计算机游戏软件的产业策略进行研究,还能部署对盗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打击方案,研究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决策,监督对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现象的打击惩处情况等,总之,只有将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管理和保护行为结合起来,才能有效解决针对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审批时间过长和限制过多等问题。
另一方面,要给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管理提供资金或物资上的援助,既要增加对地方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管理经费,又要对地方行政执法的经费提供经济补助,还要加大对完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的扶持力度。
3 总结
计算机游戏软件盗版市场的形成与社会和经济等方面息息相关,唯有正确认识计算机游戏软件的现状,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为出发点,以国家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为辅助条件,改善计算机游戏软件的市场环境,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加强自主研发能力,从根本上杜绝盗版产业这只“害虫”的盛行。
参考文献
[1]范家巧.中国著作权保护现状与面对全球化的冲击和机遇[J].出版科学,2009(01).
[2]张一清.基于网络效应的软件盗版的经济学分析[J].开发研究,2010(02).
[3]伍瑞姝.软件盗版问题分析与反盗版策略探讨[J].商业经济,2009(06).
[4]牟玲玲,马军海.MU Ling-ling,MA Jun-hai.我国软件市场盗版现象博弈分析[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
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发展现状【2】
摘 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已深入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成为讨论热点。
著作权保护构思的表现,而不保护构思本身。
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属于著作物的一种,因此如何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尤为关键,本文就此展开探讨研究。
关键词: 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 认定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基本概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软件作品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属于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著作权法所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指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1.计算机程序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程序的源程序文本和目标程序文本视为同一作品。
这就是说:
(1)计算机程序可以在计算机等装置内执行;
(2)指令是构成程序的最小单位,程序由一系列指令组合,而指令指计算机完成一个基本操作的命令;
(3)程序有两种表达方式。
第一种是目标程序,由计算机能接受的代码编写的二进制指令方式;第二种是源程序,用某种符号或语句编写的代码方式。
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计算机程序的文档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文档一般表现为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认定,实际指对发生争议的某一计算机程序与比照物的对比和鉴别。
软件作品区别于一般文字或美术等作品,实践中常常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不唯一性。
即两个运行结果酷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的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软件侵权,而后者不一定不构成侵权。
常见的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软件的界面问题。
界面的认定是对使用过程中的屏幕显示、功能、功能键、使用方法以往范例等进行对比,仔细对其普通文显和下拉、弹出菜单的方位、内容、选择项等进行对比。
(二)源代码。
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若两套软件的源代码都是基于同一种高级语言而编写的,认定为侵权的可能性大增。
常见鉴别内容包括:
1.数据结构
数据结构是计算机存储、组织数据的方式。
通常情况下,精心选择的数据结构可以带来更高的运行或者存储效率。
数据结构往往同高效的检索算法和索引技术有关。
数据结构中的元素数量、元素间的相互关系、逻辑结构等若相似或相同,那么其侵权的可能性就大增。
2.算法
算法是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清晰指令,算法代表着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
对于同一个问题,不同程序会有不同的算法处理。
对于是否采用相同的算法解决问题,成为判断是否侵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3.用户接口
用户接口是系统和用户之间进行交互和信息交换的媒介,实现信息内部形式与人类可以接受形式之间的转换。
软件接口一般有命令接口、程序接口、图形接口三种。
若接口中变量的命名、数量、变量类型都相同的话,极有可能存在侵权的行为。
4.程序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SSO法则是认定软件侵权的重要方法之一。
所谓SSO,即计算机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
其中,结构就是程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构造及数据结构;顺序就是程序各部分在执行过程中的先后顺序;组织则是程序中各结构及顺序之间的宏观安排。
SSO法则认为,虽然被告的程序与原告的程序代码完全不同,但二者的结构、顺序和组织相同或相近似,仍构成侵权。
(三)保护软件本身,但不保护其思想。
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
“思想、表达二分”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准则,同样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通过思想、表达的划分,排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是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阶段[1]。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计算机软件兼具“文字作品”和“实用工具”二重属性,确定“思想、表达二分”的具体法律标准一直是个倍受争议的问题。
各种形式的计算机程序的编码即文字性成分都是思想的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程序的功能目标,通常认为属于思想领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两部分的界限非常清晰,随后难点在于编码和功能目标之间存在着一个宽泛的模糊区域,是仅通过编码与功能目标的划分难以规制的[2]。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现状
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工作起步较晚,立法经验少,给立法工作带来不少的困难。
但是,正因为我们起步晚,其他国家在计算机软件立法中的成功经验,可供我们在制定我国软件保护法时予以借鉴,使得我们不走弯路或者少走弯路。
1991年6月我国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做了全面、系统且操作性强的规定,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走向完备化。
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等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或者转让他人行使部分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任何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的情况下行使以上权利,将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郑惠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问题研究.
[2]寿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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