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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带民事的起诉状优秀

时间:2024-06-22 14:33:35 起诉状 我要投稿

刑事带民事的起诉状优秀范文

  导语:由于案情的原因,检察院经常会进行刑事带民事的起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刑事起诉状的范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刑事起诉状【范文一】:

  被告人张三,男,27岁,系××市铁路分局光明站工人,住××市嘉庆区岭东街28-5号。1997年7月偷窃被具结悔过,罚款2000元,1999年3月因偷窃被治安拘留15天,2009年1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李四,男,24岁,系××市铁路分局光明站工人,住××市嘉庆区西街自建房32号。2009年1月7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2日因故意伤害罪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2008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张三在网信区果园餐厅饮酒后,因琐事与杜××发生口角。进而被告人张三又对杜进行殴打。杜被打后离去又拿菜刀返回果园餐厅内欲对张三进行报复。被告人张三指使李四对杜进行追打,追赶中,被告人张三向杜后背推打一拳,杜摔到果园餐厅西北侧高台下,被告人张三、李四又对杜进行殴打。杜被打昏迷后,两被告人将杜送往医院进行抢救。杜因头部外商,致颅内出血、脑损伤造成中枢功能衰竭死亡。

  上述实施,有证人证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物证及被告人口供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

  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安全,打击形式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隐去

  刑事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人:孙晓滨,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区XXX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59XXXXXXXX,系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的父亲。 原告人:肖红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石峰区XXX村X栋XXX号,身份证号码:4302036XXXXXXXX,系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的母亲。

  被告人:袁昕,男,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居委会响石四村1栋302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8106XXXXXX。

  被告人:郑国庆,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溪乡滨湖村百里组06号,身份证号码:43060319860XXXXXXX。

  被告人:杨军,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石岭居委会响石四村18栋104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731XXXXXXX。

  被告人:郝宝柱,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二片4栋2门101房,身份证号码:43010419800XXXXXXX。

  诉 讼 请 求

  1、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判令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医疗费、丧葬费停尸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五十万元。

  事实与理由

  受害人孙福鸿(曾用名孙柯,以下简称受害人)与被告人袁昕等人相互认识。200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袁昕、郑国庆、杨军请被告人郝宝柱以找受害人买毒品为由将其骗出后,被告人袁昕在杉木塘十字路口将受害人殴打了一顿,然后,被告人郑国庆、杨军把受害人叫上车,准备带受害人到被告人郑国庆位于响石岭的夜宵摊上进行谈判实施敲诈。在车辆行驶路上,被告人又殴打了受害人。当车行驶至株洲市石峰区交警大队门口附近时,因会车,受害人与四被告人乘坐的车辆速度放慢,受害人因故从车上摔至车下,经抢救无效,受害人于8月11日凌晨4时死亡。 抢救过程中,原告人共计支出医疗费用16205元;因案件侦查需要,受害人的尸体至今仍然在市殡仪馆存放,存放费用为120元\日。

  综上所述,原告人认为,四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串通一气,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剥夺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事后没有丝毫

  悔改之心、没有赔偿原告人的任何损失;受害人至今仍未入土为安;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民事赔偿的协商过程中,斤斤计较、讨价还价,甚至于附加“必须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无理要求与苛刻条件!被告人及其家属的上述行为,不仅没有使受害人的离去所致原告人的巨大悲痛,得到任何形式的安慰,反而使原告人雪上加霜、身心憔悴、生不如死!因此,除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从快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判决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正气!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孙晓滨 、肖红霞

  二0一0年四月一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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