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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交通事故的起诉状

时间:2022-06-03 06:05:21 起诉状 我要投稿

2016最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

  导语:交通事故引起的起诉是我们生活中最常遇见的,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起诉状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2016最新的关于交通事故的起诉状范文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一】:

  原告:xxx,男,汉族,xx年1月4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x9组x号,身份证号:5137。

  原告:xxx,男,汉族,19年1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镇xxx9组x号,身份证号:5137。。联系电话:15892206677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住所地: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

  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02839.01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3年9月7日,xxx驾驶牌号xx小型普通客车沿xxxx市xx区xx镇方向往xx市xx区xx镇方向行驶,18时30分左右,车行至xx路1.6公里处时,与相向而行的xx驾驶的xx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xx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被《x公交(x)认字【2014】第XS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xx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xx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xx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xx市第四人民医院和xx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治疗,现已基本治疗完毕。后于2014年5月15日经xx市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上肢肌力4级评定为七级伤残;重型颅脑损伤后神经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颅骨缺损56cm2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明xx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二】:

  原告**,男, 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镇**村五组

  被告刘**,女, 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乡**社区**路95-7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摩托车维修费900元以及施救停车费15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误工损失费6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以及交通费395元;

  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司法鉴定费1300元;

  5、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1000元;

  6、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后期治疗费5000元; 以上请求合计14995元。

  7、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4年8月31日18时15分,原告骑普通摩托车沿宁乡县二环路行使至二环路通程大酒店门口路段直行时,恰遇被告刘永红驾驶湘A9YP09雷克萨斯小型客车向右转弯经过该路段,由于被告刘永红严重忽视交通安全,没有注意到骑

  车直行的原告,导致右转弯时撞到原告的普通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到场后,经简易程序作出第4301244201404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永红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杨斌无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宁乡人民医院就诊,由于全身多处疼痛并伤口感染,于2014年9月2日转入长沙南雅医院入院治疗。入院的诊断为:1、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感染。经过治疗后原告于2014年9月7日出院,医生建议:1、建议全休1个月;2、注意伤口护理;3、仍需抗感染抗炎治疗。后经湖南省龙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湘龙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2566号,鉴定原告杨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擦伤,,并评定其误工损失日为30天,后期治疗费为5000元至6000元。

  由于被告刘永红严重忽视交通安全导致了本次交通事

  故的发生,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共造成原告摩托车维修费900元以及施救停车费150元,误工损失费6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0元以及交通费395元,医疗司法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1000元(由原告母亲周正良请假1个月护理),后期治疗费5000元,共计149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本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和当时的实际情况,被告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995元。事后原告多次与

  被告刘永红协商,均不能达成合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宁乡县人民法院

  2014

  附件:

  1.本诉状副本2份。

  2.证据7份,共21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具状人:杨斌年12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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