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起诉状(精华)
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
被告:四川华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
第一原告:张(系张之父),男,汉族,生于1x年8月29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电话:13xxx
第二原告:郭(系张之母),女,汉族,生于1x年3月6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花园。
第三原告:白(系张之妻),女,汉族,生于生于1xx年10月30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县。电话:18x7xxxx
第四原告:张(系张之子),男,汉族,生于20xx年9月14日,家住渭南市临渭区。
第一被告:田,男,42岁,家住渭南市临渭区某某乡某某村东组。电话:
第二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渭南市解放路135号新华书店图书大厦6层。
第三被告:渭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某某大厦某某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 、请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丧葬费19521.5 元,死亡赔偿金80478.5元,车辆损失费20xx元,共1120xx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20xx00元。以上共计3120xx元。
二 、请依法判令第一、第三被告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84421.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22825.5,车辆损失40900元,车辆价格鉴定费1000元,共计:349147元。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1日19时10分,田驾驶陕Exx133小型客车沿渭清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口与由北向南张驾驶的陕Exx016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原告死亡,被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渭公交认字【20xx】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
死者张,生于 1978年 9月13 日,为某某局在岗职工,为城镇户口,死亡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245元× 20年= 364900元。
丧葬费:20xx年度陕西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9043元÷12个月×6个月=19521.5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张有儿子张,生于20xx年9月14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8-9)÷2=620xx.5元。
张是张父亲,生于1x年8月29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15÷3=68915元。
郭是张母亲,生于1x年3月6日,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3783元/年 ×20÷3=91887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20xx年11月6日,原告收到渭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陕Exx016的鉴定价格报告,鉴定该车事故损失价格为42900元。鉴定费为1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被告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二〇xx年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3
原告: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_岁,现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岁,现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
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______________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4
原告:xxxx
住址:xxxx
被告一:xxxx
住址:xxxx
被告二:xxxx
住址: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x年xxxx月xxxxx日原告xxxxxxx驾驶xxxxxxx出租车公司xxxxxx出租车与被告xxxxxx驾驶xxx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x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x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xxxxxx负责。原告xxxx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x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xxxxxxx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xxx年xxxx月xxxx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x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xxx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xx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xxxx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xxxxx
xxxxx年xxxx月xxx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5
原告廖,男,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市苏仙区人,住________市苏仙区________村____栋____单元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___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小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__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____4.________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__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____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___年____月1____日,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____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__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6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__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__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__________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_______驾驶该单位__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______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_____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______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_____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_____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7
原告: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址同上
系儿子
身份证号
电话____
被告: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法定代理人: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系被告父亲
电话
_法定代理人:
女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系被告母亲
电话
被告:
女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系被告姐姐
系肇事车辆的车主
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电话。负责人,总经理。____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__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末取驾驶资格驾驶________号摩托车,在路段,从后面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和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入住________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1.……;2.……;3.……(见________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共住院____天,医药费共____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号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________省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____元;
2.护理费____元(____元/年/365天________天);
3.住院伙食补助赞____(50元________天);
4.交通费____元;
5.营养费____元;
6.后续治疗费____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____元—____元);
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____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____元,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____人民币____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____元(包括医药费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元+营养费____元+后续治疗费____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____元(____元____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8
原告:_,女,19_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系原告的___。
被告一:___,女,19__年_月_日出生,住____。身份证号码:_。
被告二:中国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公司,住址:___。 负责人: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___ 元;
2、请求被告二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年_月_日_时_分,被告__驾驶粤___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___)自_路向__路方向行驶至_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原告___驾驶的由___向___行驶的粤___普通二轮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___)发生碰撞,造成原告__人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___公安交通管理局___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___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___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____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事故当日,原告___被送进____人民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___,自20__年_月_日至
__年_月_日住院治疗,共计住院_天,期间留一人陪护,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三周,注意补充营养,定期复诊,不适随诊,门诊随诊。共产生医药费__。原告陶海霞于_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到_复诊,医嘱建议休息_,产生医疗费共计_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___车辆损坏,车辆维修共花费__元。
被告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____公司系肇事车辆粤___号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___)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___)及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___,保险限额20万元,不计免赔)的承保公司,两项保险期限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_公司应在交强险有责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向原告_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_元,在交强险有责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向原告赔付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_元。但被告_保险公司一直拒绝赔付两原告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具状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9
原告:陈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于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xx市xx区xx小区xx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xxx元,营养费xx元,护理费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xx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xx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x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xx。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xx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0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xxxx驾驶xxxx出租车公司xxx出租车与被告xxx驾驶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xxx负责。原告x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xxxx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年xx月x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x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x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1
原告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___年龄:____ 民族: ____
住址: ________市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室
邮编: 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司机电话:________
被告姓名: 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_民族:________
住址: ________市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号楼___室
邮编: 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写明:请求的目的和要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_____元,营养费______元,护理费______元、车份损失______元,误工费______元,交通费______元,共计______元整。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事实及理由: (简要写明:原、被告之间争议内容,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
原因,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许,原告驾驶车牌号为________的小客车,在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路______环岛右侧车道正常行驶,被告同时驾驶车牌号为___________的小客车在左侧车道向中间车道并线,两车接触,造成我本人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我右侧桡骨骨折,脑震荡。车辆左侧损坏,经________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________交通支队处理后,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被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只同意给我修车,我被撞伤后,多日不能出车,因治疗花费______元。但被告对我的'多项损失拒绝赔偿,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其因侵权行为给我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车份损失、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______元,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2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涵江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按农民标准予以认定。
1、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事后单方制作而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长达三年,租赁面积177.35平方,租金却按照300元/月计算,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2)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所租赁的房屋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租住地。卓坡居民委员会与涵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采信,《证明》中提到“暂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明;且“新涵街号401室”与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林和平所有的房产证并非同一地址,前后存在矛盾;再者,林和平系外地人,其在涵江买房应当是用于自身居住,对外出租且租金如此廉价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系事后为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而刻意虚构而成,依法均应当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草率认定被上诉人的租住地在城区范围,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工作及主要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原本就是涵江区人氏,家庭住址在涵江区江口镇,根本无需租房。且,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收入来源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工作及收入证明(被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根据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系在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鞋厂上班,那么被上诉人将房子租住在涵江根本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原审诉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中,医保费用应按医疗费总额的20%予以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101天;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车损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成龙摩托车行不具备修车资质,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给案外人的费用偏少,对案外人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3
原告:杨××,女,汉族,1x年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镇××村××号。
被告:朱××,男,汉族,1xx1年x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乡××村××组,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路××大厦13、14层。
负责人:王××,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请求赔偿医药费1x元、护理费x元、营养费5xx元、交通费x元、误工费11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x元,飞鸽电动车修理费2xx元,鉴定评估费315元,以上共计x5元;
二、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以上损失。
三、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25日下午3点5分,杨××驾驶电动车走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与张魏寨南二街发生交通事故,杨××被朱××违章驾驶的面包车撞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 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负全部责任,杨××无责任。杨××后来住院治疗几天后,又在家休养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x元,家人杨××为照顾杨××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本人一个月不能上班,造成误工损失,同时造成交通费、营养费损失。精神也因事故受到刺激,经常夜不能寐。飞鸽电动车也被撞坏,花去 修理费评估鉴定费315元。
经查,事故车辆豫ahm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证据目录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朱××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认定朱××负全部责任,致伤两人,车损一辆;
2、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住院病历,患者一日清单3天,住院患者费用明细表,河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出院证明内容: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共共计1x元;
3、杨××误工费证明:
证明内容:郑州市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杨××,月工资11xx元,于x年x月25日发生交通事故,请假一月工资未发,损失11xx元。
4、护理费x元:提供护理人员杨××误工证明,郑州市二七精密铸造厂员工杨钦民月工资x元,因女儿杨××交通事故一事需要陪护,请假一月工资未发。
5、营养费5xx元,原告受伤后需要加强营养,计算5x天,每天1x元。
6、交通费x元。见票据。
7、飞鸽电动车修理费鉴定费315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3xx元,估价鉴定费15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3x元,原告受伤后精神受到伤害故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3x元。
交通事故起诉状14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xx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交通事故起诉状15
原 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 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 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 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 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 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 有限公司 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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