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

时间:2024-07-30 13:32:44 起诉状 我要投稿

(精选)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___,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___。

(精选)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男,___年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被告:____,女,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日,被告驾驶川_______客车,沿从农业园区转盘沿宝圣大道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xx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区支队做出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且,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予以立案审理,依法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起诉状3

  原告:李xx(系死者许某之夫),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龙xx(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原告:亭某(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籍贯: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现住:北京市;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原告:延某(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史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杨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解放滩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公司地址:_________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路西、和平路东、解放西街南、阳光一号园北C—0—101、401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_________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丧葬费90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165元;住宿费4800元;被抚养人生活人255525元;交通费5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配为人民币817347元。

  二、判令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06月15日19时20分,张某驾驶蒙BK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达拉特旗昭君镇Y2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四村村南侧东西油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四村村南侧东西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史某驾驶的杨某所有的蒙LY号明锐牌小型桥车相撞,造成张某及所驾车乘车人许某当场死亡、史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做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史某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许某无过错,无责任。蒙LYZ505号小型桥车向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许某、张某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62岁的李xx在同一日失去了陪伴照料自己多年的老伴和孝顺自己的儿媳。李xx与许某有三子,都已成年,只有大儿子已成家。从大概20xx年开始许某与李xx被二儿子亭某接到北京生活。许某在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职园林绿化员。李xx年轻时在河南太康县大许寨乡以种地为生,为抚养三兄弟,也顾不上注意身体,现在上了年纪,大病小病不断,一直由老伴许某悉心照料。现在老伴出了事,李xx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故,未来如何独自生活,害怕成为三个儿子的负担,多次有轻生的想法。原告失去亲人承受着巨大悲痛,心理上的创伤他人难以体会。从事故发生至今,肇事者从未向原告做过任何表示。在交警队调解时,被告表示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自己无钱支付其他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者许某一直在北京生活居住__,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的相关标准计算。史某既是杨某的亲戚同时也是杨某的雇佣的工人,事发当日为了接送工人下班吃饭发生的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杨某应与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亭某、龙xx、延某

  20xx______年12月6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4

  一、诉讼时间点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队介入调查,待交通队下发事故认定书后,各方才能就自己的损失提起诉讼。

  2、受伤人员在责任认定确定后,可以就自己已经花费的费用提起诉讼,但本律师认为,作为伤者如果自己有能力垫付医疗费等费用,尽量在第一次治疗完毕后提起一次诉讼,二次手术并鉴定伤残后,进行第二次诉讼,这样既保证了自己的权利,又节省了诉讼资源。

  3、作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额度,便可诉讼,不要耽误。

  二、诉讼前的准备

  交通事故案件虽说比较普遍,但却属于比较复杂的案件,诉讼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作为律师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都要专心细致,对于普通老百姓简直是无从下手。

  首先,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项目大概有医疗费、误工费、陪伴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案件还有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有财物损失和车辆损失的还包括车辆损失费、停车费、鉴定费、拆解费、定损费及其他财产损失等诸多费用,根据案件的'不同,赔偿项目有所差异,但是基本包括其中。上述所有损失费用的项目,基本上都应当在诉讼前将相应损失的证据、标准、计算依据及数额准备好,否则在诉讼中会处于不利地位,法院很难支持没有证据的赔偿项目。这些复杂的工作,必须做到细致入微,不能有所疏漏。

  其次,查清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住址和联系方式,以便于法院通知被告,这里需要调查的一般多为保险公司和法人当事人。

  再次,需要准备必要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交通事故起诉状5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保险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电话: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Fxxx轿车沿xx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xx医院诊断为xxx。后经xxx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xx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6

  原告:陈,女,汉族,19__年2月22日出生,__县人,住__县__镇。

  被告:陈,男,汉族,19__年5月24日出生,__区人,住__区。

  被告:张,男,汉族,19__年6月10日出生,__区人,住__区。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72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4560元、交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5年__月__日11时25分许,原告乘坐被告张二轮摩托车前往公司上班,途经莆田市内荔城路与石室路交叉路口与被告驾驶的闽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2_年9月__日,城厢交警大队依法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被告负本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医院治疗,共治疗24天,由于两被告不再支付医疗费。原告在病情好转的的情况下出院,医生建议休息叁个月,并门诊继续治疗。之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调本事故的'赔偿事宜,两被告拒不答应。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共造成经济损失23825。5元,其中医疗费7730元(16785—9050元),继续治疗费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30元/天_24天),营养费720元(30元/天_24天),护理费4560元(114天_40),误工费4560元(114天_40),交通费500元。由于两被告拒不偿还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如所诉。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7

  原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____________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____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____________对原告以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被告____________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发动车号__________________),沿____________路由西向西东行驶至____________路段,与由北往南行过马路的行人原告胡某相撞,造成原告______受伤的交通事故。岳阳楼交警大队认定,______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______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______某被送往____________人民医院进行治疗。____________的伤情非常严重,经治疗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______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胡某的伤情鉴定为:____________

  1、被鉴定人____________,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外伤,脑软化灶形成,遗留肢体不自主运动,难以控制,评定为拾级伤残。

  2、双侧颧弓骨折,手术治疗后,遗留张口受限,评定为拾级伤残。

  3、预计后期医疗费用为____________元,4,被鉴定人____________自受伤后治疗休息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日止,一人陪护60日,营养期60日”,因____________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故被告____________应赔偿原告____________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肇事车辆(摩托车的发动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实际车主是被告__________,且被告____________将未上牌照的摩托车借给____________(无驾驶证)使用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____________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就赔偿事宜,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胡某的赔偿明细

  1、医药费:_____________元

  2、误工费: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3、护理费: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4、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元

  5、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_元×______天=______元

  6、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元

  7、后期治疗费:_______________元

  8、伤残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___元

  9、被抚养费生活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___________________元

  以上合计:________________元

  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____________元

交通事故起诉状8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9

  原 告: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 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 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 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 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 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 有限公司 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 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0

  原告:

  负责人:

  地址:

  被告:

  住址:

  身份证号: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______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指派律师作为其与____不当得利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双方约定律师费的`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在第一次开庭前支付第二期律师费______元整,如因原告撤诉,案件不用开庭,甲方应在收到撤诉裁定书后支付此笔律师费。被告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第一期律师费______元。

  接受委托后,原告方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______元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后,安排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庭。开庭前夕,该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裁定准许撤诉。

  原告律师在收到裁定书后,多次通知被告领取裁定书及缴纳第二期律师费,后又两次将裁定书邮寄给被告。被告不签收邮件,也未缴纳律师费。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法履行合同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第二期律师费5000元。因被告未积极履行合同设定的义务,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准如上请求。

  证据和证据来源

  附件1:《委托代理合同》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1

  原告:性别:男年龄:民族:汉住所:身份证:

  被告(一):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责人: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

  一、请求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70792。2元。

  二、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之子)生活费17204。2元,承担(原告之女)生活费25806。3元。合计43010。5元。

  三、请求被告承担被扶养人(原告父亲)扶养费5883。22元,承担被扶养人(原告母亲)扶养费7984。37元。合计13867。59元。

  四、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75000。00元(医疗费约125000。00,被告已承担50000,具体数额以医院证明为准)。后续治疗医疗费120__元。合计:820__元。

  五、请求被告承担误工费35000元。

  六、请求被告承担护理费21000元(08/2/2—08/8/31)、1800元(08/8/31—08/10/6);交通费3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200元、营养费5000元。合计:43510元。

  七、请求被告承担精神赔偿金20__0元。

  八、以上合计:308180。29。

  九、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十、请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__年2月2日晚上8时40分,在某某广场地下停车场,被告(一)驾驶机动车从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地下停车场出入口通道右转弯时,从后面撞倒原告并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被告不是直接碾压倒在地上的原告,而是把原告撞倒,车停了下来再次加速,车的右轮从原告下腹部碾压过去,被告在停车场驶出时速度过快,未尽注意义务,没有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压过去,造成原告九级伤残。

  20__年3月14日某某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但是在20__年8月25日才向原告宣布,当时原告就怀疑被告(一)酒后驾驶,因为事发时间为晚上八点多,正是晚饭时间,况且被告(一)撞倒原告后再次加速从原告身上碾过,是旁边有人叫停车时车才停下来,种种迹象表明被告(一)有可能酒后驾驶,原告向交警大队提出质疑,交警大队既未给被告(一)做酒精检测,也未要求原告提供事故经过,忽略被告(一)存在严重过错,只作了简单的笔录后就作出事故认定,原告对该份事故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客观性心存疑虑。原告申请法庭能详细了解当时的`事发经过,调取事发录像资料以确定当时事发情况及责任关系。

  原告在医院住院将近一年,花费医药费十多万,并落下残疾,被告支付少量医疗费后对原告不闻不问,导致原告至今大部分医疗费都未能结清,原告上有年老无工作能力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下有二个未成年的子女,被告的人身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经济、家庭、生活带来巨大伤害。

  被告人身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伤残,虽然伤残鉴定原告丧失的是部分劳动能力,但原告从事的是货物运输行业,除了汽车货运原告无其它特长也无其它手艺,而被告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右腿残疾,从此原告不能再从事汽车运输,甚至不能再开车,使原告不能再从事赖以维持生计的工作。一直靠原告扶养的父母受到非常大的精神打击,生活着落出现问题,原告二个未成年人的小孩可能从此生活在父亲残疾的阴影之下,对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非常大负面影响,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打击是非常大的。原告作为父母的经济来源支柱,作为自己家庭的顶梁柱,从此可能变成伤残人士,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20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民事诉讼法》及交通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的行为造成了原告人身及精神受到巨大伤害,对原告家庭成员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痛苦,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而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任何赔偿,据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某某市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12

  原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_______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_______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_______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_______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_______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_______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_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沿_______________路东往西行驶至_____________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________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_______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__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________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3

  原告:梅,女,汉族,19__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XX市XX区X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码:。

  被告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告二:深圳市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路苑X栋X层。

  被告三:王,男,19__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路,驾驶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得赔偿款为人民币145695。86元。[其中医疗费23761。71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8362。64元、护理费8124元、交通费_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营养费_0元、残疾赔偿金116978。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00元,合计:184826。43元,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12_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62826。43元<184826。43—12_0=62826。43>,被告二负同等责任并已经支付原告医疗费4000元则仍应赔偿原告33695。86元<62826。43_60%—4000=33695。86>,另外,被告一已经支付了原告医疗费10000元,则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赔偿总额为:12_0+33695。86—10000=145695。86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145695。86元。

  3、请求被告一在交强险限额内有限赔偿原告的精神抚慰金。

  4、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0年05月24日19时00分许,被告三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罗湖医院停车场出入口时,车身左侧与原告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_0年5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口岸大队作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三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_0年9月14日,广东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了检验鉴定,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玖级。

  被告一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人,被告二是肇事车辆粤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现三被告至今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4

  原告: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联系方式: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被告:___,男,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住____。联系方式:____。

  身份证号:__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_年__月__日,被告__骑车行使至__镇___路时,与原告___发生碰撞,造成原告___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___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__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___医院进行治疗,被告__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___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______年__月__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__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__元左右,误工费__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__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__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__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__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

  二二年六月三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5

  反诉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职业: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被反诉人二:_________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反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医疗费2150.73元、交通费500元、伙食费150天、护理费150元、误工费5000元,合计损失7950.73元。

  2、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时,被反诉人驾驶车牌号为粤________小型客户与反诉人驾驶的粤________,行驶至________路发生碰撞。后经禅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被反诉人负次要责任。由此事故反诉人产生了各种损失,就损失等问题反诉人同被反诉人多次协商,但被反诉人不予理睬,造成调解未果。所以,反诉人才依据相关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相关文章:

【精选】交通事故起诉状05-22

交通事故起诉状08-04

交通事故起诉状10-09

交通事故起诉状03-12

交通事故起诉状[推荐]07-25

民事起诉状交通事故07-05

[优秀]交通事故起诉状07-25

交通事故起诉状模板03-23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11-27

交通事故起诉状[优秀]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