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

时间:2024-09-01 11:28:18 起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优)

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_________________曹_____,女,汉族,生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职员

交通事故起诉状15篇(优)

  住址: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小区5号301室,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男,汉族,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彭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住所:_________________北京市__________路5号

  电话: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赔偿原告截止起诉前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复印费、鉴定费、鉴证费等合计132421.1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0元;

  三、赔偿原告电动车损失费:3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4月20日下午13:35,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正常行经__________路、__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胡_____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京A_____________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电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耳聋等。后经__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__________年10月18日,经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定属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

  原告廖,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

  被告何,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xx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赔偿清单

  一、医疗费:45497元(其中被告何、何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816元

  计算式:12元/天×68天=816元

  三、护理费:4911.86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4911.86元

  四、误工费:7078元

  计算式:2167元/月÷30×(68天+30)=7078元

  五、交通费:640元

  六、疾赔偿金:150843.1元

  计算式:15084.31元×20年×50%=150843.1元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0xx元

  计算式:

  更换辅助器具费用:15000元/次×6次=90000元

  维修费用:(15000元×15%)元/年×24年=54000元

  训练期间的食宿费用:(30元/天+20元/天)×2人×30天×6次=18000元

  以上三项合计:90000元+54000元+18000元=1620xx元

  八、法医鉴定费:790元

  九、辅助器具评估费:1500元

  十、营养费:680元

  计算式:10元/天×68元=680元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以上一至十一项合计:399755.96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20xx0元。

  被告何、何应赔偿原告(399755.96元-120xx0元)×80%=223804.77元。

  被告何、何已向原告支付45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178804.77元。

交通事故起诉状3

  原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联系方式:xx。

  身份证号:xx

  被告: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联系方式:xx。

  身份证号: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告xx骑车行使至xx镇xx路时,与原告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xx医院进行治疗,被告xx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xx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20xx年xx月xx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xx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xx元左右,误工费xx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xx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xx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xx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xx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六月三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4

  原告:,男,汉族,1_年4月20日出生,__人。现住。电话: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__人。电话: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住。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驾驶冀f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受伤。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_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_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年7月9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5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xx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交通事故起诉状6

  原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4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12345678998765。

  被告:四川华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法定代表人:李四,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替代交通工具租赁费用X元,并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用(以最终鉴定结论为准);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一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需要于年月日购买全新奥迪A6L一辆,车牌号为川AX1234。

  XX年X月X日X时许,原告驾驶上述车辆在成都市金牛区附近路面上正常行驶,被告工作人员王二麻子驾驶该单位川AX大型客车在上述路段违规变道,将原告驾驶的车辆撞击、损毁,并造成正常骑行两轮摩托的第三人受伤。

  事后,经成都市公安局交警二分局第1233211号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工作人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的车辆毁损严重,不得不拖到4S店维修,维修费共计万多元,该费用已由被告及其保险公司承担。

  在此期间,原告为了工作方便,只得向租赁公司租用同款奥迪A6L车型一辆,共支付租赁费X元。

  同时,4S店修复出来的车辆无论是安全性能、驾乘舒适度,还是再出手的交易价格都与原来不可同日而语,车辆价值贬损是显而易见的,而且是严重的,4S店的工作人员以及二手车市场的工作人员都估算贬损价值应该在万左右。

  为此,原告多次试图和被告协商沟通,希望被告为此承担责任,无奈被告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自己买车是为了工作方便,因车辆受损严重无法使用时,需要支付费用找替代交通工具,不然,原告之前没必要买车,同时原告租用的`替代交通工具与受损的车辆属同一型号,因此,为此支付的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同时,事故车辆出现价值贬损额并不是间接损失,而是直接损失,只不过是无形的损失罢了,因为,事故车辆价值贬损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失不仅仅二手车交易中过程中才能体现,而且他的安全性能有所下降,驾乘舒适度大不如前,即使是所谓的换件、修复,4S店所用的材料配件也不是原厂的配件,4S店的技术也不如生产厂家的技术过硬。奥拓的价值比不上奥迪的价值,并不是在交易中才能体现这个道理,在驾乘中照样能体现价值的差异,原告之所以愿花高价在购买新车,不愿意花低价到二手车市场去购买事故车,道理也在于此,因此,被告应该赔偿原告车辆的贬值损失

  为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现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此致

  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年12月24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7

  原告:

  被告一:

  被告二: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_日原告_______驾驶_______出租车公司______出租车与被告______驾驶___________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______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_____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______负责。原告______所驾驶的_____因事故造成损坏经_______财产_____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_______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_____年____月_____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_______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_____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_____发生追尾,致使原告_____损坏并造成_____无_____常营运,由此造成的_____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______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_____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_____停止营运______天,损失十分惨重。

  根据我国《_____》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_____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_____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_____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

交通事故起诉状8

  原告王__,男,1_年8月6日出生,住_市_区_1,系出租车司机。

  被告侯__,男,住__市大港区__镇__村。

  第三人董__,男,住__市津南区__镇__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9065元及车辆损失5000元。

  2、判令第三人承担垫付责任。

  事实与理由:

  _年3月9日,原告驾驶"夏利"牌小车沿津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世纪大道交口时,与世纪大道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驾驶的"金杯"牌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因此,原告住院25天。

  事故发生后,__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__大队认定,被告无驾驶执照驾驶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调解,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经查,被告驾驶的.车辆系从第三人处购买,但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准原告之诉讼请求。

此致

  __市大港区人民院

  具状人:王__

  _年九月十三日

  附: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复印件)

  2、肇事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3、各项损失明细及医药费、交通费单据

交通事故起诉状9

  原告:,男,xx年xx月出生,x族,xx人,法定代理人:,男,成年,系原告的父亲现住xx市xx区.

  代理人联系电话:、

  被告一:,男,xx年生,xx省xx县人,身份证号码:xxxx

  现住:x区xx镇联系电话: 、

  被告二:系x区玻璃铝合金装饰部的业主地址: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7、20层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xx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xx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xx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xx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xx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 xx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xx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xx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xx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xx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xx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17时06分许,被告一驾驭被告二粤B/号货车沿路东往西行驶至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0x年x月xx日,深圳市交警局宝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该交通事故中,由于被告一的过错,造成原告重度颅脑损伤,右额颞部急性硬膜下血肿、右额颞叶脑挫裂伤、颅骨骨折、脑疝、左枕部硬膜外血肿,外伤性癫痫。经深圳市康宁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癫痫发作程度应属于三级伤残,精神障碍属于轻度范围,构成八级伤残,构音障碍应为十级伤残;对原告精神伤残的'护理依赖等级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估计为0.5,后期医疗费用总计应为12 元。

  被告的交通肇事造成原告方的经济损失费达xx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的一切损失应承担赔偿之责任。被告二于20xx年2月21日向被告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司购置了“第三者责任险”等车辆保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被告三应对被告一、被告二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责任认定书下达后,三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之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0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联系方式:xxxx。

  身份证号:xxx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xx年11月30日签订的《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告xx骑车行使至xx镇xxx路时,与原告xx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xxx右股骨骨折的交通事故。经xxx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在xxx医院进行治疗,被告xx承担了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20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xxx作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人赔付原告治疗费用、护理费、伙食费32440元外,同时再给付30000元作为后期治疗、护理以及其他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收到了被告给付的上述费用,但原告经医院治疗后的一直未能痊愈,经医院诊断,原告右股骨需要手术更换,20xx年xx月xx日在医院手术更换了右股骨,共计花费手术费、药费等各项费用xx元,同时护理费用预计在xx元左右,误工费xx万元左右。

  二原告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协议是基于原告xx痊愈的`目的能够达到的前提下所签署,而目前原告未能痊愈且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明显违背双方签署的目的。同时,二原告并非专业医务人员,当时对骨折病情有可能产生的并发症无法充分预见,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的误解。另外,原告受伤进行治疗,基本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又需要专人陪护(目前由xx全天陪护),现已无收入来源,二被告支付的xx万元费用早已支用完毕,同时已支付xx万元的手术及护理费用等,双方当时签订的协议对二原告明显不公。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二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二原告和二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二年六月三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1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保险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电话: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Fxxx轿车沿xxx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xx医院诊断为xxx。后经xxx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xx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2

  原告廖,男,____年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市苏仙区人,住________市苏仙区________村____栋____单元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____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何,男,________市北湖区人,住________市北湖区鲁塘镇________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号。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小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__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____4.________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____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______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天,共花医疗费454________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____年____月1____日,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第A________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____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________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3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xxxx,属xx级伤残”(见证据x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原告:xx

  xx年xx月xx日

  附:

  起诉状副本xx份;

  证据材料副本xx份。

交通事故起诉状14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涵江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按农民标准予以认定。

  1、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事后单方制作而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长达三年,租赁面积177.35平方,租金却按照300元/月计算,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2)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所租赁的房屋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租住地。卓坡居民委员会与涵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采信,《证明》中提到“暂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明;且“新涵街号401室”与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林和平所有的房产证并非同一地址,前后存在矛盾;再者,林和平系外地人,其在涵江买房应当是用于自身居住,对外出租且租金如此廉价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系事后为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而刻意虚构而成,依法均应当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草率认定被上诉人的租住地在城区范围,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工作及主要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原本就是涵江区人氏,家庭住址在涵江区江口镇,根本无需租房。且,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收入来源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工作及收入证明(被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根据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系在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鞋厂上班,那么被上诉人将房子租住在涵江根本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原审诉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中,医保费用应按医疗费总额的20%予以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101天;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车损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成龙摩托车行不具备修车资质,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给案外人的费用偏少,对案外人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5

  原告:___

  被告一:___

  被告二:___

  被告三: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___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___年5月18日15时10分,申请人被鲁___号重型自卸货车撞伤,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致使申请人颅脑损伤,大脑功能出现紊乱,出现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和缺损,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淄博市中心医院就诊治疗,并于同日办理了住院手续。20xx年3月4日经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20___】临鉴字第(___)号鉴定书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20___年5月3日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___】精鉴字第173号鉴定书鉴定,原告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轻度智能缺损),构成七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以上诉求。

此致

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

  20___年___月 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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