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交通事故起诉状

时间:2024-09-01 13:25:03 起诉状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起诉状(优)

交通事故起诉状1

  原告:xxxx

交通事故起诉状(优)

  住址:xxxx

  被告一:xxxx

  住址:xxxx

  被告二:xxxx

  住址: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xxx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xxx年xxxx月xxxxx日原告xxxxxxx驾驶xxxxxxx出租车公司xxxxxx出租车与被告xxxxxx驾驶xxx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x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x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xxxxxx负责。原告xxxx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xx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xxxxxxx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xxx年xxxx月xxxx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x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xxx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xx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xxxx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x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xxxxx

  xxxxx年xxxx月xxx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2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涵江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不仅不符合客观事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并按农民标准予以认定。

  1、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明显系事后单方制作而成,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1)租赁期限长达三年,租赁面积177.35平方,租金却按照300元/月计算,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

  (2)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所租赁的房屋具体位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的实际租住地。卓坡居民委员会与涵东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依法不能采信,《证明》中提到“暂住”,那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暂住证明;且“新涵街号401室”与上诉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林和平所有的房产证并非同一地址,前后存在矛盾;再者,林和平系外地人,其在涵江买房应当是用于自身居住,对外出租且租金如此廉价与常理不符。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显然系事后为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目的而刻意虚构而成,依法均应当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草率认定被上诉人的租住地在城区范围,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被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从事工作及主要收入来源,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原本就是涵江区人氏,家庭住址在涵江区江口镇,根本无需租房。且,被上诉人为证明其收入来源曾向原审法院提交过工作及收入证明(被上诉人当庭予以撤回),根据提交的工作收入证明,被上诉人系在荔城区西天尾镇的鞋厂上班,那么被上诉人将房子租住在涵江根本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主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却予以支持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被上诉人原审诉求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明显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其中,医保费用应按医疗费总额的20%予以扣除;误工费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误工天数为实际住院天数101天;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保险公司不承担;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车损费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且成龙摩托车行不具备修车资质,依法不应当予以认定。上述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三、原审法院在交强险限额内预留给案外人的费用偏少,对案外人不公平,请求二审法院适当予以增加。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按城镇居民标准认定被上诉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且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是错误的,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3

  原告:xxx,男,汉族,x年06月16日出生,身份证xxx,住址:广西x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x年01月10日出生,身份证:xxx,住址:广西xxx,电话: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xxx赔偿原告139913.70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1500元)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12月30日12时53分许,在省道xxx线54公里+150米处路口路段,被告xxx驾驶桂xxx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与原告xxx驾驶的xxx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经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公交重认字[]第0012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坐原告摩托车的xxx无事故责任。原被告双方都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原告受伤后,从x年12月30日14时00分至x年1月1日在x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后转院到xxx人民医院住院25天至x年01月26日出院。共住院28天。医院诊断为:

  1、右胫骨上段、平台粉碎性开放性骨折,

  2、右腓骨近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3、右膝前叉韧带断裂、半月板撕脱,

  4、右漆关节脱位,

  5、右股四头肌肌腱部分断裂;

  6、中度失血性贫血,

  7、髌韧带断裂。

  xxx人民医院出院医嘱:

  ①继续全休6个月,加强营养;

  ②3个月后复查CT,由医院指导时行走,

  ③不适随访。

  经xxx司法鉴定中心x年7月29日做出如下伤残鉴定:xxx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右下肢功能丧失25.2%构成Ⅸ(九)级伤残,x年8月3日作出鉴定意见:属Ⅸ级伤残。

  根据《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xxx应当为其所有的驾驶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事故发生时,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原告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因此,被告xxx应当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损失 ,但被予以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年12月7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4

  原告:张,男,19__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__小区_楼号

  电话:138

  被告:林,男,37岁,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__条号

  电话:138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_元,二次手术费__万元,残疾器具费__元,护理费__元,伙食补助费__元,交通费__7元,营养费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以上1~2项共计1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5年_月_日_时分,原告与被告在北京市西城区_街4_号门前人行横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当时依法在人行横道内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被告则驾驶小型客车(车牌号:京H)由东向西行驶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进行抢救。原告被诊断为"骨折、右锁骨骨折、头皮裂伤",住院天,出院后一周突然出现言语含混,多睡并难以唤醒,原告家属急送原告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__总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左额顶慢性硬膜下血肿;2、右锁骨骨折及左双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住院天。期间,被告支付过3000元后,就不再负担原告因伤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被告的过错发生了此次交通事故,给无辜的'原告带来了经济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_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5

  原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原告二:x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

  地址:XX,电话:

  被告一:XX,男,身份证

  住址:XX

  被告二:XX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XX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XX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合同履行。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元(见穗华价估(新)),而实际维修总价为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起诉状6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______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_____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____时,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_____路、________路路口时,遭遇被告____驾驶的车(牌号为____)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________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________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____)。原告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级伤残”(见证据____)。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交通事故起诉状7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__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8

  原告: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住址同上

  系儿子

  身份证号

  电话____

  被告: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法定代理人:

  男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系被告父亲

  电话

  _法定代理人:

  女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址同上

  系被告母亲

  电话

  被告:

  女

  汉族

  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

  身份证号

  住

  系被告姐姐

  系肇事车辆的车主

  电话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________市,电话。负责人,总经理。____案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____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被告末取驾驶资格驾驶________号摩托车,在路段,从后面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__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公交认字,认定双方都有同等的过错责任,原告和被告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原告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入住________市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原告:1.……;2.……;3.……(见________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告共住院____天,医药费共____元,住院期间由家人护理。

  号车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有效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事故在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________省____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截止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_天,原告因上述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下:

  1.医疗费____元;

  2.护理费____元(____元/年/365天________天);

  3.住院伙食补助赞____(50元________天);

  4.交通费____元;

  5.营养费____元;

  6.后续治疗费____元(注:按照国家司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大腿骨取出固定物手术费____元—____元);

  7.残疾赔

  偿金、精神损害赔偿、医疗依赖、功能康复的损失,目前正委托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未出具,待有鉴定意见后相应增加诉讼请求。以上合计人民币____元。

  被告EEE是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是肇事的号牌摩托车的承保单位,被告造成交通事故时尚未成年,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依法均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____元,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____人民币____元。超出限额部份在商业险赔偿,其中医药险部分超出限额____元(包括医药费____元+伙食补助费____元+营养费____元+后续治疗费____元),超出限额部份由商业险按责任承担____元(____元____50%)。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9

  原告:xx,xx,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x,联系方式:xxx。

  被告一:xx,xx,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x,联系方式:xxx。

  被告二:xx,xx,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x,联系方式:xxx。

  被告三:xx,xx,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住xxxx,联系方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赔偿给原告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xxx元。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驾驶自行车至xxxx,被被告一的员工被告二驾驶的车牌号为xxxx的出租车撞伤。经xxxx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二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于事故当日被送入xxxx医院就医,于xxx年xx月xx日出院,被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耳外伤以及多发软组织损伤。xxxx司法鉴定中心于xx年xx月xx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不构成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xx元,误工xx日,护理xx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员工,因其在从事出租车业务中致使原告受伤,故损害后果应由被告一承担。同时,因为被告二不按规定让行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三处为涉案的xxx出租车投了保单号为xxxxx的商业保险,因此被告三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一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拒绝支付其他费用。原告多次要三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此成讼。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敬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0

  原告:___,男,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被告:___,男,___年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被告:____,女,_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住住四川省射洪县____。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

  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3日,被告驾驶川_______客车,沿从农业园区转盘沿宝圣大道行驶时,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等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xx年8月5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渝北区支队做出第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第一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6065元,续医费15425元,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44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3350元,误工费3350元,车辆修理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33625元。肇事车辆系第二被告所有,并且,第一、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二被告应该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予以立案审理,依法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

  20__年__月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1

  原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市区路号,电话:邮编:

  (如果是雇佣行为或者职务行为,可以将雇主,车辆所有人,司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

  (包括: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元;残疾/死亡赔偿金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元;鉴定费元;营养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驾驶号车)行至某某地,遇被告驾驶号车,由于被告驾驶不当,将原告撞伤(导致发生两车相撞事故)。

  本次事故经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某某队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同等/次要责任,原告对本次事故不承担/承担同等/承担主要责任。

  本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经过多次协商未果,不得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2

  原告(yuangao)一:杨,男,身份证:

  住址: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yuangao)二:温州市xxx

  住所:温州市温金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何焕明,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广州市五羊新城东兴南路号,电话:

  被告一:,男,身份证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二:广州市

  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广州

  住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被告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就路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58938元,评估费2800元;

  2,判决被告四在交通强制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3,判决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分许,原告一驾驶原告二所属的车辆浙C13xxx重型半挂引车在广惠高速公路自惠东向广州方向正常行驶;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粤AD1233重型半挂引车也行驶在广惠高速公路上,且被告一所驾驶车辆与原告同方向自惠东向广州方向行驶,由于被告一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粤AD1xxx车辆与浙C1xxx重型半挂引车发生碰撞,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开到华南地区唯一有资质维修此类车型的广州优驷达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一类机动车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了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事故车辆之损失价格进行了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车辆损失总价为58525元(见穗华价估(新)〔20xx),而实际维修总价为58938元。

  经查证,被告一是被告二聘请的司机,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被告二指派的运输任务。而肇事车辆粤AD1xx重型半挂引车属被告三所有,但一直由被告二使用,因此,由被告二以被保险人直接向被告四购买了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现原告的车辆已修复,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共计58938元,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原告以实际损失向被告二及被告三索赔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贵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

交通事故起诉状13

  原告一:

  住所:

  原告二:

  住所:

  被告一:

  住所:

  被告二:

  住所:

  被告三:

  住所:

  被告四:

  住所: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_______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_____系本案受害人_____之夫,原告_____、系受害人______之子,属于受害人_____的近亲属。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__驾驶被告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______号大型普通客车运载乘客至_________,该车乘客______下车后从车辆行李箱取出行李时,被________驾驶的被告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号力帆客车碾压,______当场死亡。

  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______区支队公交(_____)第______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_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_承担事故主要责任;________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________",其驾驶员______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______不承担事故责任。

  死者______生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死亡时已满____周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自_______年起至死亡前止,一直居住在__________,并在______务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被告对本案死者应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死亡赔偿金,根据死者自_______年起一直居在城市并在城市务工的事实,死者应享受城市居民待遇。死亡赔偿金:_______元。计算方法: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______________;

  丧葬费:__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______元÷12月×6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______元。计算方法: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_______×5。死者的丈夫_____在______死亡时已届满75岁,此前依靠死者______扶养,居住生活在农村。

  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元。死者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各位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打击。只因目前中国国情和相关规定,所以仅酌情提出这一赔偿数额。

  原告等处理受害人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______元。此费用系原告合理支出,请合议庭酌定。

  以上各项合计_________元。扣除被告"________"已支付的费用_____元,尚应支付____元。

  被告"______分公司"是被告_______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_______总站"是被告_______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

  《公司法》规定第14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相关规定,分公司(分支机构)和其公司均为应作为被告。《民法通则》规定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者,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对本案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员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特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诉讼,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4

  原告: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_岁,现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_____岁,现住址: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时__________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

  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______________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15

  原 告: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20xx)“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年××月××日

  附: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状格式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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