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交通事故起诉状11篇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
原告:姓名___,性别: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址:____省___市___区___镇___村___组___号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告一:姓名___,性别: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住址:_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小区___号___楼___单元室。
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告二:____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座___层。
负责人:____。职务: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___元(其中:医疗费___元、后续医疗费___元、误工费___元、伙食费___元、护理费___元、交通费___元、住宿费___元、营养费___元、残疾赔偿金___元、残疾辅助器具费___元、被抚养人生活费___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元);
二、依法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车辆损失共计___元;
三、依法判决被告二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事故概况
__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轿车与被告一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与财产损害。事故地点为:___;事故原因为:___。该事故已由市区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编号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保险情况
事故发生前,被告车辆已在被告二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
原告认为:被告一应就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二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支持原告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2
甲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乙方与甲方儿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乙方自愿对甲方进行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贰拾陆万元整(260 000.00元),其中,事故发生后已支付6万元,剩余2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到甲方以下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二、甲方收到26万元赔偿款后,自愿向乙方出具谅解书,并自愿放弃对乙方其他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协议签订后,对于甲方剩余的损失,乙方应提供其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等保险理赔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款。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3
原告:xx,xx,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原在xx有限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花苑xx号xx室,电话:xx
被告:xx,xx,汉族,xx有限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市xx路xx号
邮编:xx
电话: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60000元;(附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5000元;
四、律师代理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1:1xx,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沪A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六人民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xx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xx年xx月xx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市六人民医院于xx年xx月xx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xx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4
原告:李xx(系死者许某之夫),男,1957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XXX
原告:龙xx(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原告:亭某(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87年X月X日出生,籍贯: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现住:北京市;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原告:延某(系死者许某之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籍贯:河南省太康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史某,男,199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杨某,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解放滩镇,身份证号:XXX;联系电话:____________XXX。
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公司地址:_________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路西、和平路东、解放西街南、阳光一号园北C—0—101、401铺
法定代表人:王某联系电话:_________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1248120元;丧葬费9084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误工费2165元;住宿费4800元;被抚养人生活人255525元;交通费5000元;
以上各项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分配为人民币817347元。
二、判令被告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赔偿。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年06月15日19时20分,张某驾驶蒙BK号跃进牌轻型普通货车,沿达拉特旗昭君镇Y21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四村村南侧东西油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四村村南侧东西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史某驾驶的杨某所有的蒙LY号明锐牌小型桥车相撞,造成张某及所驾车乘车人许某当场死亡、史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做出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史某过错相当,承担同等责任,许某无过错,无责任。蒙LYZ505号小型桥车向某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许某、张某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62岁的李xx在同一日失去了陪伴照料自己多年的老伴和孝顺自己的儿媳。李xx与许某有三子,都已成年,只有大儿子已成家。从大概20xx年开始许某与李xx被二儿子亭某接到北京生活。许某在北京福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任职园林绿化员。李xx年轻时在河南太康县大许寨乡以种地为生,为抚养三兄弟,也顾不上注意身体,现在上了年纪,大病小病不断,一直由老伴许某悉心照料。现在老伴出了事,李xx的生活发生了重大变故,未来如何独自生活,害怕成为三个儿子的负担,多次有轻生的想法。原告失去亲人承受着巨大悲痛,心理上的创伤他人难以体会。从事故发生至今,肇事者从未向原告做过任何表示。在交警队调解时,被告表示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自己无钱支付其他赔偿。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死者许某一直在北京生活居住__,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北京的相关标准计算。史某既是杨某的`亲戚同时也是杨某的雇佣的工人,事发当日为了接送工人下班吃饭发生的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杨某应与史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亭某、龙xx、延某
20xx______年12月6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5
原告:陈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X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被告:于______,男,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小区______室。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_______________元,营养费_______元,护理费____________元,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____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_________元。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_______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用。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_路上,被告驾驶被告有限公司的'X号小型出租客运车由南向北行驶,途中从后面将骑自行车上班的原告撞倒,原告被送到急救中心进行抢救,经医院诊断为:____________。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过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误工等其他费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__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区人民法院
状诉人: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6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苏仙区人,住xx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XX号。联系电话: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区人,住xx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XX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X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_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XX、何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XX驾驶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xx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
1、右足毁损伤;
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__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__)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X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XX为其所有的'湘LXXX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XX、何XX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xx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7
原告:xx,性别,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原在xx公司工作
住址:xx路xx号 室,电话:xx
被告:xx,性别,汉族,xx公司驾驶员
被告: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路xx号 邮编: 电话: xx
诉讼请求:
一、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xx 共计xx元;
二、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xx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xx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下午xx时 ,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车正常行经xx路、xx路路口时,遭遇被告xx驾驶的车(牌号为沪xx)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自行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市xx医院,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等。后经xx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xx)。原告又于xx年xx月xx日,经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xxxx,属xx级伤残” (见证据xx)。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因被高的行为无法上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名)
xx年xx月xx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8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3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9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0
原告:郭某,女,汉族,40岁,现住址:锦州市黑山县________镇,身份证号:________
被告:王某,男,汉族,45岁,现住址:锦州市开发区________村,身份证号: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锦州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________年12月25日至20________年3月26日在锦州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________年3月28日,锦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_____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11
原告:
住址:
被告一:
住址:
被告二: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期间xxxx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原告xxxx驾驶xxxx出租车公司xxx出租车与被告xxx驾驶xxx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xxx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xxx负责。原告xxx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xxxx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xx年xx月xx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xxx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xxx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某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xxx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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