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生育有30天鼓励假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03-21 编辑:工号:1013 阅读: 手机版

  1月8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正式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开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1月28日。根据《草案》,虽然取消了晚婚晚育假,却增加了30天产假和15天配偶陪产假。也就是说,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奖励假30天,一共128天,同时配偶也将享受15天陪产假。

  国家卫计委6日曾发布通知,要求各省份及时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本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重点修订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款。通知明确,不再实施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的奖励政策,构建支持按政策生育的服务保障体系。通知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奖励假制度,参照本地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公民晚育假期奖励的规定,制定对符合政策生育夫妇延长生育假奖励等相关政策措施,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

  截至目前,广东省率先修订、颁布计生条例,增加了奖励产假和陪产假的规定。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配偶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2015年12月30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草案规定,晚育假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60天产假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上海市尚未发布修订中的计生条例,根据上海市人大在2015年12月31日就生育问题的回复,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子女的公民不再享有晚育假,但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的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在此之前,上海市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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