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5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5月1日起,云南省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类地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420元、1270元、1070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是: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和安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20元,此前为1265元,增幅为12.25%;昆明市所辖各县及呈贡区、东川区,各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其他设市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70元,此前为1130元,增幅为12.39%;其他各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70元,此前为955元,增幅为12.04%。同时,此三类地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2元、11元、10元,此前为11元、10元、9元。
云南省人社厅在《通知》中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该标准适用于云南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