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视频会议在西安召开,标志着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全面展开。
会议由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刘红春同志主持,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社厅党组书记、厅长冯力军同志对待遇调整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明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6年元月1日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
一是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
参加本次调整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统一的定额调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7元,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充分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是挂钩调整,与缴费年限和养老金水平挂钩,体现效率因素。
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同类人员2015年末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为基数增加4%。
三适当倾斜。
一是对高龄(70岁及以上)退休人员的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体现对退休早、养老金水平偏低人员的照顾。
即:在定额调整77元的基础上,对1941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出生的(74岁至70岁),再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月87元;对1936年1月1日至1940年12月31日出生的(79岁至75岁),再增加20元达到每人每月97元;对193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80岁及以上),再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月107元。
二是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会议要求,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全省养老保险经办系统要全力以赴做好发放工作,确保1-9月份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在9月底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采取措施,确保9月底前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会议强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做到调整数据真实、可靠,一分不差地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退休人员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