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养老金发放时间调整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0-22 编辑:伟荣‍ 阅读: 手机版

  山西养老金发放时间调整

  2016年山西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1】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企业: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4.7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缴费年限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

  (二)在上述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含冬季取暖补助)低于2638元的补齐到2638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

  各市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等措施,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职)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16年山西省养老金调整消息:企退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90元【2】

  按照国家规定,21省份现在公布的养老金调整方案,普遍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体现公平,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倾斜。

  北京、上海、广东、云南、广西等多地明确发放时间表,部分地区表示要在9月底前将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其中,山西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数额最高为190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将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同步进行,总体调整水平为月人均增加190元。

  时间从2016年1月1日算起。

  据了解,调整范围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将惠及18.2万名退休人员。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采取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三结合”,即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调整,即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照顾,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我市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据统计,此次我市调整范围内的企业退休人员有14.2万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有4万人。

  我市明确,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基金积存少的困难县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市级统筹调剂基金办法提前做好了资金安排,确保按时发放落实到位。

  我市还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同级政府要履行好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筹集调剂资金的责任,并负责监督落实到位。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机构落实,从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发放的,由原单位按统一标准调整。

  原单位是调整养老金确保发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到位。

  发放有困难的,主管部门要帮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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