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企业养老金上调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01 编辑:杨洁 阅读: 手机版

  辽宁企业养老金上调1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辽宁企业养老金上调2

  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1月1日起开始兑现。

  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据2015-2020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了解,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

  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

  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13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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