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黑龙江退休金上调方案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照顾力度不断加大。
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五年来,整体增长近一倍,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据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每年调待过程中都多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如何为退休职工尽最大可能争取多增加养老金,并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稳步提高。
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
基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年平均增幅14.5%,整体增长近一倍。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陈泽民介绍,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既属于解放较早省份又是老工业基地,赡养比较高,目前已达1:1.22,所以在增加方案形成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统筹考虑了近几年调待工作中广大退休人员反映的意见,经过了数十次讨论、反复酝酿研究,才形成了每年的正式调整方案。
在国家已经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每年我省的调整方案都在坚持了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微调,出台的方案符合大多数退休职工的利益。
在国家总体调整水平已定的情况下,在定额普调基础上,历年调待仍然对高龄等群体给予照顾,统筹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同时,我省不断提高对特殊群体待遇方面的照顾政策。
如2013年为1.18万名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生活补助金260元,2015年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200元,使其达到460元/月,2015年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增加生活补助金50元,使其分别达到510元和250元。
为所有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一次性御寒补贴,共惠及参保人员1122.6万人次,共支出27.71亿元。
积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分别将27.5万名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人员、失地农民、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和超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2016-2017年黑龙江省退休金调整官方最新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
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缓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直行业、煤炭、军工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2015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及标准
(一)普遍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人员,每人增加142元/月。
2、2015年12月31日前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每人增加112元/月。
3、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再增加2.5元/月。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特殊调整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以下群体再给予倾斜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30元/月。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再增加20元/月。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再增加15元/月。
3、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再增加30元/月。
年满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再增加40元/月。
4、再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方的企业退休、退职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一类地区每人再增加5元/月。
二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0元/月。
三类地区每人再增加15元/月。
5、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其基本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三、资金列支渠道
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