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上调细则河北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08 编辑:伟荣‍ 阅读: 手机版

  2016年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2016年河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公布。河北省养老金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按6.7%增加。

  此次调整,是2005年以来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第12次连续调整,也是在全省经济压力加大、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多变、改革发展任务更加繁重的大环境下,给退休人员办的又一件民生实事。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带着对群众的浓厚感情,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做好这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力争9月底基本发放到位。

  此次养老金调整是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第一次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制度公平、规则公平和社会公平。预计将惠及全省400多万退休人员。

  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退休人员的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退职人员增加40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5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照本人2015年12月按月发放的月基本养老金的0.5%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省同类人员2015年12月月平均基本养老金(规范后的统筹项目标准)的4%左右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一是对高龄退休退职人员倾斜。年龄70周岁至年满74周岁的,75周岁至年满79周岁的,80周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分别增加30、40、50元。

  二是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按照去年办法倾斜。

  三是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四是对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号文件实施前,企业因工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增资额达不到157元的补足到157元。

  河北省社会保障局通知: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人社养司函〔2015〕3号)文件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5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普调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2、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3、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5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在普调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止201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职人员年龄满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2、符合冀劳社〔2009〕3号和冀劳社办〔2009〕19号文件规定范围的艰苦地区退休退职人员,按照所在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增加基本养老金:一类地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地区每月增加15元。驻省外艰苦边远地区的用人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当地艰苦边远地区类别高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每月增加20元;与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相同的,按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类别调整标准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本次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当地(当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照国家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补足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4、1998年9月30日冀劳〔1998〕65号文件实施前,因工全残职工退出工作岗位退休并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人员,本次调整月增加额达不到207元的,补足到207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抓紧组织实施,力争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要通过扩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等措施,落实调待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三)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和省财政直管县采取措施,按照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规定的调待流程,使用信息化的手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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