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退休养老金调整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21 编辑:彩珊‍ 阅读: 手机版

  辽宁退休养老金调整,养老金不断上调给老人家以及未来的我们带来了福利,下面为大家带来辽宁退休养老金调整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辽宁退休养老金调整【1】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关事业单位,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职)(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 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 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要老金1元,其中缴费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 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61号)规定范围内的退休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6年8月25日

  辽宁退休养老金调整【2】

  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1月1日起开始兑现。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13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举例:李女士是沈阳市一家企业的退休职工,1980年参加工作,2010年退休,工龄一共30年。沈阳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后,她每月的养老金是1770元。

  按照此次调整养老金的办法计算,李女士此次每月增加的养老金额度是:2×30+1×(30-15)+95=170元。

  那么调整后,李女士的月养老金将达到:1770+170=1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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