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诱导游客购物新规定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29 编辑:1013‍ 阅读: 手机版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8日公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另付费旅游项目应由游客签字确认

  送审稿明确界定旅行社业务的范围,开展出境游业务应该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约定,旅行社或工作人员在旅游过程中强迫、诱导游客购物,游客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据了解,新的《旅行社条例》送审稿是国家旅游局对《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两部行政法规进行的合并修订,相较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旅行社条例》有着较大变化。

  《条例》送审稿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购物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的名称和主要商品情况;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价格及活动时长;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由旅游者签字确认。

  业内人士评价注重了游客权益保障

  旅游业内人士孙丽婵指出,在《旅游法》中,对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的行为就有明确规范,根据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各大旅行社近两年执行的报价合同中也明确了旅游购物的时间、场所,以及商品种类,如果游客同意签字,才会按照合同执行。

  “比如日韩的旅行团,游客就主动要求购物环节,我们不能阻止游客购物,所以特别根据游客需求安排了购物的行程,从目前执行来看,游客反映不错。”孙丽婵介绍,根据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的规定,对旅行社违规行为有了进一步的管理措施,不但是以前的事后罚款,更注重了游客权益的保障。

  “先行垫付退货款这一项,就对遏制违规行为有非常明显的效果。”她提示,游客在出境旅游时要注意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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