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新增条款

来源:实时热点 时间:2017-11-30 编辑:美斌‍ 阅读: 手机版

  澳门法律新增效忠声明条款 以防现香港宣誓风波

  因应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澳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修改立法会选举法新文本中,加入规定参选人需要签署“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声明。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28日列席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会议,讨论《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

  她会后对媒体表示,澳门《基本法》第101条与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内容基本一致,澳门特区政府正在修订立法会选举法,既然全国人大作出清晰解释,特区政府便应按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一贯原则,完善选举法修法内容,这并非中央的要求。

  修改后的法案建议,无被选资格包括拒绝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

  或事实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者。

  对于声明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这个判断属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澳门政府建议立法会选举制度引入拥护基本法条款

  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28日表示,特区政府建议在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时引入拥护澳门基本法和效忠澳门特区条款,以完善修法内容。

  澳门特区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28日举行会议,讨论《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

  特区政府建议在修改《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中,在无被选资格的条文内引入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签署声明书,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等条款。

  陈海帆在列席会议后表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早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作出了解释,说明参与立法会选举人士需要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这是对立法会参选人士的一个条件和要求。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现在澳门特区政府正在修订立法会选举制度,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清晰解释,特区政府便应按照“未雨绸缪、防患未然”的一贯原则,完善修法内容。

  据介绍,修改后的法案建议,无被选资格包括拒绝声明拥护澳门基本法及效忠澳门特区;

  或事实证明不拥护澳门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门特区者。

  对于参选人士的声明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这个判断属于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权限。

  法案中没有设置追溯期,若参选人士过往曾作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区的言论,选管会可在对方作出声明时,确认对方是否愿意放弃过往的这些言论。

  若参选人士对于选管会的决定有异议,法案亦设有上诉机制,最终可交由法院裁决。

  澳门特区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将于2017年举行。

  特区政府于2015年7月宣布启动立法会选举制度的修订程序,希望通过修法提高间接选举的竞争性,以及进一步加强选举的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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