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退休养老金消息大家了解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云南企业退休养老金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云南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出台 每月至少涨30元【1】
8月19日,省人社厅在网站发布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确定云南省2016年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除了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以外,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各州市将在9月30日前完成待遇的兑现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调整范围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及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在调整方面,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增加30元。
挂钩调整标准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将给予适当倾斜。
包括: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此外,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方面,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
云人社发[2016]233号
各州、市政府,省直及中央驻滇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和人、财两部对我省的批复意见,经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叠加调整。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2)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2.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满足多项条件的,叠加调整。
(1)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在我省的企业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和三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四类地区、五地类区和六类地区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其他地区按一类地区标准调整。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经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待遇以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
(一)调整范围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1.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5%增加调整。
3.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三、所需资金及来源
本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分别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调剂,确保本次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兑现。
因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统筹解决。
驻滇中央机关及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暂由原渠道解决,待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清算。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科研、文化等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艰苦边远地区类区按政府云政发〔2006〕19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各州、市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兑现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将调整兑现情况汇总后,于2016年10月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局(传真:0871—67195815)。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2日